发票专用章管理办法【1】
为规范我省发票专用章 的使用管理,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发票专用章 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含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 字样,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以开出发票的合法有效性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 是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凡是在本省内使用国家税务局监制管理的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都必须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联不再加盖“财务专用章 ”。
三、财务制度健全的单位可在开具发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 ;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领购发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 .对电脑发票和收银机发票的发票联可套印单位和个人的发票专用章 .?
四、发票专用章 的格式。发票专用章 形状为椭圆形,规格有两种:一种加盖在发票上,其外直径为3cm、4.2cm,边宽为0.2cm;另一种套印在收银机发票上,其外直径为2.2cm、1.5cm,边宽为0.05cm的小型发票专用章 .
发票专用章 内容排列为三排,由上至下排为:纳税单位(经营者姓名)名称(上)、税务登记号码(中)、发票专用章 字样(下)。字体大小有两种,加盖的发票专用章 中税务登记号和发票专用章 字体为长形3号,单位名称字体可视情况确定,套印的发票专用章 字体为长形8号。发票专用章 颜色为红色。?
五、发票专用章 的刻制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指定刻制企业制作,禁止私自刊刻发票专用章 .?
六、纳税人在领购发票之前,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时向主管的国税机关提出刊刻“发票专用章 ”申报,经批准后,凭地(市)国税机关的“发票专用章 刊刻通知书”到指定的刊刻企业刊刻。?
七、刊刻企业必须按照地(市)国税务机关规定的式样和要求制作,并造册登记,定期向地(市)国税机关报告制作情况。?
八、发票专用章 刊刻后,其印模应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同时应在发票领购簿上留有印模。?
九、发票专用章 仅限于本单位和个人领购、开具发票时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或者为他人代盖发票专用章 .?
十、发票专用章 应有专人保管,严防丢失,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时,同时办理发票、发票领购簿和发票专用章 的变更或缴销手续。?
十一、发票专用章 违章 使用处罚:?
(一)对因保管不善丢失发票专用章 或被他人盗用的,每枚或每盗盖一份发票的处以壹佰元罚款?
(二)对转借或为他人代盖发票专用章 行为的,每份处以伍拾元罚款。?
(三)对已开具的发票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的行为,每份处罚伍拾元以上壹仟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已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而未办理发票专用章 变更或注销手续的,每户处以伍佰元罚款。?有上述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本暂行规定由省国税局负责解释。
发票专用专用章相关文件规定【2】
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九条规定:
《离境退税申请单》由退税商店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交境外旅客。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90号)第一条关于税控收款机发票盖章问题规定:
鉴于目前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式发票上已打印纳税人名称(即收款单位名称)、纳税识别号,同意你局在上海市范围内试点,试行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开具时不加盖发票专用章,以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其他发票开具仍需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
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