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精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5年5月29日
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学前教育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需求,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青政办〔2014〕7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学前教育办学条件的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质量、绩效考评结果等向其支付费用。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条 购买主体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 承接主体为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幼儿园、学前教育巡回支教点、其他教育机构。学前教育巡回支教点暂由其依托机构代为购买。
第五条 承接主体除符合(青政办〔2014〕74号)规定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证照齐备。办园(学)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消防安全合格证等证照齐全、有效。
(二)条件达标。幼儿园达到《青海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青教基〔2014〕44号)规定的三类及以上幼儿园(基本园)标准。学前教育巡回支教点达到青海省教育厅《关于推广乐都县学前教育巡回走教点经验的指导意见》(青教基〔2011〕78号)规定 “五有一无”(有胜任工作的志愿者,有基本够用的安全园舍,有适合幼儿的桌椅,有必要的玩教具,有清洁的饮用水和安全、卫生的厕所,无危房)的设置标准。学前教育巡回支教点必须依托在乡镇中心学校、乡村学校或幼儿园。
第三章 服务对象和购买项目
第六条 服务对象为幼儿园、学校附设学前班、学前教育巡回支教点就读的在园儿童。
第七条 购买项目:各地根据当地学前教育实际,在以下范围内选择符合实际的购买服务项目。
(一)公建民办。由政府出资新建、利用闲置校舍和其他公共资源改扩建的幼儿园,通过公开招标交由社会力量举办。
(二)购买岗位。购买主体根据当地学前教育实际和幼儿园提供学前教育服务情况,依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提供保教岗位工资补助。对公办幼儿园只提供按国家规定办学规模和师生比计算的缺编岗位工资补助。
(三)奖励补助。按照《青海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青海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试行)》(青教基〔2013〕44号)晋升等级的幼儿园,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
第四章 购买程序
第八条 购买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年度购买计划。购买主体根据当地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和学前教育购买服务需求,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购买服务项目,确定下年度购买服务计划,于当年7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购买计划包括购买项目和内容、购买方式、服务数量和质量、经费预算、绩效考核指标和方式等。
(二)公开公示。购买服务计划和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便于承接主体选择购买项目。
(三)选择承接主体。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购买方式,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认承接主体。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向社会公布政府购买服务幼儿园名单、购买项目、承接主体、收费标准等,并报省、市(州)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四)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确定后,由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绩效目标和绩效考评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五)组织实施。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即按约定事项组织实施,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督导检查,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九条 除奖励补助项目外,购买合同约定执行期原则上为三年。购买主体应当每年向财政部门报送经费预算。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十条 购买学前教育服务资金由同级财政主要从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及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中统筹安排,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当地学前教育实际,合理确定购买服务的项目,科学测算购买服务成本,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相关标准编制预算,不得随意扩大成本范围。不属于购买服务范围的费用不得计入购买成本、编入支出预算。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批购买主体报送的购买计划、资金预算,并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按照购买项目建立健全制度措施,对购买项目工作程序、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在实施购买项目中,负责编制购买计划、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审核承接主体资质和购买申请,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督导检查合同执行,协调支付购买资金,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承接主体负责做好项目实施,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提供绩效评价相关材料,做好绩效评价配合工作。完善内部制度,按国家政策规定和岗位绩效考评情况落实好保教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
第七章 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承接主体按年度向购买主体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内容应当符合《青海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要求。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绩效考评原则上按预算年度进行,对达不到绩效目标要求的项目承接主体,视具体情况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或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项目和方式,建立相关标准体系和购买规程,逐步规范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工作程序。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