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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报告

时间:2022-10-08 07:59:47 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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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报告范文

  篇一:安源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

  20xx年,我局在日常执行各项政策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省、市局文件要求,确保各项政策及时准备执行到位,我们亦对税源管理部门以各项税收监控检查的形式进行了监督管理,现将我局20xx年度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报告范文

  1、严格执行《萍乡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把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关,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履行实地调查职责,20xx年新认定74户,取消29户。

  2、严格执行达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规定,对于2008年度应税销售额达到税法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标准的4户小规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对全区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1-11月(所属期)销售收入超过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名单进行了发布。

  3、认真执行萍国税发[2008]97号文件精神,严格了扣税凭证审核,落实对生产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水泥、钢材、石油等产品进项抵扣管理措施。对5份不符的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进项转出税额8.7万元。

  4、加强了对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抵扣比例异常企业的日常监控,一是从运费发票票面审核、发票开具业务真实性、企业资金结算、企业运费发票“吨公里货物运输价格”的横向、纵向价格比较等方面着手,逐户核查和纳税评估,发现企业虚开公路运输费用45万元,多抵

  扣进项税金3.2万元;二是加强申报审核,严把进项抵扣关,对运费抵扣比例超过预警值企业,须下户调查核实。

  5、开展了对煤炭行业进项抵扣凭证的政策监控检查,为保证进项凭证抵扣政策监控检查的针对性并取得实效,我局从机关股室、税源管理科、农村分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由县局领导带队,分三个检查组,从全区税负异常的煤炭行业、运费抵扣比例超过预警值的企业中,筛选出19户企业进行重点检查,认真开展审核比对,共进项转出税额7.8万,补缴增值税12.6万元,通过检查促进了税收政策的执行到位及税收管理秩序的规范,完善了进项抵扣凭证的`审核管理办法。

  6、深化增值税纳税评估。按照市局和区局的安排,在全区市范围内布Z开展对全区64户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评估查补税款223万元。同时根据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评估单位提交的征管建议,提出了下一步加强行业税收管理的若干意见。全市通过开展增值税专项评估工作,既达到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效果,又为下一步的规范行业管理提供了经验。

  7、加强对使用收购凭证企业的管理。到目前为止,我局共有 35户企业使用收购凭证,区局专门召开纳税人会议传达市局对此行业的最新管理要求,税政法规股每月监控、及时下发异常数据,并要求管理科对企业税负低于预警值的进行清算,到目前为止全部达到了市局规定的比例、要求。

  8、加强对水泥行业的管理。根据《萍乡市国家税务局水泥生产

  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方法及纳税评估指标(试行)》的要求及市局流转税会议精神,我局组织青山分局对 8 户水泥企业的年生产能力、最低税负预警值进行了测算,通过采取税负对比分析法、能耗测算比对法、投入产出测算比对法、设备生产能力法等评估方法,加大评估力度,最低税负预警值除葡萄水泥厂外均达到了要求。

  9、加强对煤炭行业的管理。我局共9户煤矿生产企业,有6户为有证生产,3户处于停产中,一是深入企业现场认真进行实地核查,主要检查企业的申报情况与生产情况是否相符。三是加强了对煤炭生产企业税负预警值的监控。

  10、加强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根据《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的补充通知》(萍国税发?2008?23号)的要求,税政法规股汇同税源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资格认定、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及其他税收资料进行审核、清算。补交增值税款31245.23元。20xx年对 6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1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残疾人就业企业 6户办理了减免退税,共征前减免增值税24.6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287万元。

  11、根据《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结合实际情况,规定对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经核实以前年度亏损尚待弥补的企业、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及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企业,经区局批准,可由企业根据实际盈亏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按季预缴。20xx年预缴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共计113户,占总户数的27.23%,入库税款1733万元,占总入库税款的86.22%。截至20xx年12月累计入库企业所得税2001万元,同比增收627万元,增幅为45.63%,增收贡献率12.44%,完成年计划的134%。

  12、认真执行了出口企业单证备案检查制度,按照省、市局文件要求,将出口企业单证备案制度切实执行到位。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税收管理员工作主动性不够,致使一些政策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也存在一些企业会计不懂政策,导致工作无法顺利开展,政策无法顺利执行的现象,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我们将努力完善各项工作,对内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税务干部的业务水平和服务纳税人的意识,对外加强对外部企业财务人员的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使政策深入人心,确保各项政策及时准确执行到位。

  安源区国家税务局

  二0xx年十二月一十四日

  篇二:残疾人各项税收政策实施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局法规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和总结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从2010年10月份起,抽调专人对惠及残疾人各项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自接到市局通知后,我局党组高度重视,迅速召开党组会议,成立了惠及残疾人税收政策实施情况自查专班,从县局内部和各管理科抽调税收政策业务骨干组成工作组专门开展此项工作,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了有力的保障。工作组成员通过税务登记岗了解残疾纳税人的基本信息,采取上门与纳税人座谈的形式了解惠及残疾人各项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专班。

  二、惠及残疾人各项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效果

  (一)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的优惠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的优惠,包括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增值税(或营业税)方面,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按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选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方面,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支付给安置的残疾人员工资的2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并对单位安置残疾人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重申了以下鼓励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二是对于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三是对残疾人的工资、薪金等各类所得,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通知》明确“个人”均指自然人,并对所有鼓励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残疾人”标准统一规定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三)惠及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效果

  20xx年我县共对10户残疾人进行了政策性减免,减免税额

  1.365万元;20xx年我县共对11户残疾人进行了政策性减免,减免税额1.873万元;2008年我县共对13户残疾人进行了政策性减免,减免税额2.095万元;20xx年我县共对13户残疾人进行了政策性减免,减免税额3.206万元;2010年我县共对14户残疾人进行了政策性减免,减免税额4.448万元。通过这些政策性减免,极大的促进了我县残疾人就业事业的发展。

  三、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0xx年7月1日,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开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以下问题:

  (一) 相关政策衔接上存在问题。按照企业职工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必须同时具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两个条件,新政策规定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前必须为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我国现行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0岁,以男性为例,这样原在福利企业就业多年现在已超过45周岁的残疾职工,就不能达到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条件,以前多数福利企业没有按政策为残疾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这样一来,残疾人以后就不能真正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

  (二)新政策使一部分原退税额高的企业退出了福利企业。政策调整后,利润低的福利企业基本上不会受到什么影响,而一些高利润的福利企业反映比较强烈。新政策对增值税实行由原来的全额退税改为限额退税,原政策下一些行业的福利企业,需要的职工人数本来就不多,而安置的残疾人数量就更少,而享受的退税额度却是很大。新政策调整后,其退税额度较以前大幅度减少,所以有的企业就干脆退出了福利企业的范围,这样使得在这些企业已经就业的残疾人存在着失业和再就业。全市有2户原煤与洗煤的生产企业退出了福利企业的范围。

  (三)新政策使个别原退税额高的企业“虚养残疾人”。新政策没有规定残疾人必须在生产岗位就职,那么在行政管理、门卫、食堂、保安、及其他一些做杂事的岗位上上班也应认可,这样可能导制纳税人为套取税收优惠政策而“虚养残疾人”,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所得远远超过“虚养残疾人”的费用支出。调查中发现有的企业在非生产岗位上安排大量的'冗余残疾人员。

  (四)新政策规定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当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当月的增值税或减征当月的营业税。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不符合退税条件月份的税款是否以后月份可以结算退税,如果可以结算退税,则当月残疾人比例要达到25%的规定就失去意义;如果不可以结算退税,则要提防纳税人人为控制当月无税款实现,等残疾人比例达到25%的月份实现。

  四、下一步落实好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部门协作和配合。落实残疾人新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仅是税务部门的工作,还需要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建议建立由地税、国税、民政、劳动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定期就残疾人安置情况、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残疾职工比例的变动等情况进行衔接、沟通、协调,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二)严格标准,把好福利企业入口关。新政策对于福利企业的进入门槛降低了,容易出现“福利热”,税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资格认定和管理,把好入口关。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的资格认定,民政部门要审核残疾人的比例是否达到标准,税务部门要坚持没有残联、民政、社保部门出具相关意见的文书不退税的原则,注意预防企业采取残疾人只挂名不上岗或一个残疾人在多个企业挂名等方式骗取福利企业资格和国家税收的情况发生。

  (三)改进退税减税办法。建议按平均月税款计算剔除不符合规定月份的税款,具体方法如下:当年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当年应纳税额为限除以12个月剔除;当年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额为限除以12个月剔除。

  (四)严格退税条件,加强退免税管理。加强退免税管理,是福利企业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一方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及时足额地得到退免税款;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为国家把好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退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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