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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编减编自查报告

时间:2020-10-09 18:54:16 报告 我要投稿

控编减编自查报告

  编制通常是指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由财政拨款的编制数额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制定,财政部门据此拨款,通常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包括参公事业编(在省考里招)和普通事业编)以及公益性岗位。

控编减编自查报告

  控编减编自查报告范本一: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要求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有关规定,根据省编委《关于做好全省控编减编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增减平衡、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各级责任、加强部门协作等办法综合施策,确保完成全区控编减编任务。

  (二)工作目标。根据中央、省有关要求,全区各级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总额控制在中央核定的 名内,全区事业编制总量以20xx年底统计 为基数,确保到2017年底实现只减不增目标。2013年1-4月新增的事业编制要通过结构调整,逐步加以解决。历史遗留的工勤编制只减不增,逐年核减。

  (三)控编减编的范围。机构范围:区直党政群机关、镇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范围: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

  二、工作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严格控制总量,严守机构编制“红线”

  1.从严控制机构限额和人员编制总量。全区党政机关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要严格控制在省市核定的总额内,不得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事业编制要严格控制在20xx年底总量内,五年内只减不增。对确需加强的重点领域或关键环节,在总量内调剂解决。严格控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严格控制经费自理事业编制转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2.从严机构编制审批。各部门要结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的整合力度。特别要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膨胀。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期间,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规定或落实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外,一律不再新增机构、新增编制,不提高机构规格。确需加强的工作,按照有增有减、撤一建一,在机构个数总量和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的原则办理。对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以及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再增加事业编制,现有人员只出不进。

  3.严格执行部门“三定”规定。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对规定的主要职责,要认真履行,不能失责或越权;对批准的机构限额、人员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不得突破。未经批准,任何部

  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调整“三定”规定中关于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凡擅自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超编配备人员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要立即纠正。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继续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从源头上控制和杜绝机构编制膨胀。

  4.严格用编审批和职数管理。要严格执行空编补员制度、用编计划申报制度、领导职数使用审批制度以及机构编制年度审核制度。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办理相关人员任用、调配、招考录用、选调、安置、工资审批等事项,应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用编计划和领导职数范围内进行。坚持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空编单位先批后进。严禁超编进入和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严禁混用行政、事业编制或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严禁违规挤占、挪用编制。从严控制使用编制,凡属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能解决的岗位,不予批准使用编制;职能萎缩的单位,人员只出不进。

  (二)有效盘活存量,提高编制使用效益

  1.加强源头管理。加强编制宏观管理和计划管理,严格实施编制使用核准制度。机构编制部门根据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要求,结合自然减员情况,每年年初拿出全年空余编制使用计划。相关部门在制定军转干部安置、公务员招录、

  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公开选调基层工作人员等计划时,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编排的年度用编计划范围内,没有用编计划的,一律不得新进工作人员。深入开展超编进人专项清理工作,确保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消化超编进人工作。做好超编单位消化超编工作,切实把人员控制在核定的编制之内。

  2.严格控制总量。严格按规定分配使用行政编制,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省机构编制部门分配下达的国家行政编制总额,不以任何方式突破省机构编制部门分配下达的专项编制员额,不得自行调剂使用不同层级之间的行政编制。要切实加强事业编制的使用和管理,不得突破上级机构编制认定的20xx年底统计数,一律不再审批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对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设立事业机构和调整事业编制的,严格按照“撤一建一、增减平衡”的原则办理。

  3.盘活编制存量。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增有减”的要求,充分挖掘现有编制潜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用编刚性需求。结合区政府机构改革,区市场监管部门机关人员编制压缩20%,以充实一线执法力量,进一步优化编制资源配置。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权力大幅减少、职能弱化的部门,要相应整合内设机构、核减编制和领导职数。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撤并整合职能任务弱化、职责相近、规模过小等事

  业单位,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事业编制;对职能强化的事业单位,有空编的首先通过空编解决,没有空编的`在系统内调剂解决。

  4.强化管理创新。加大机构编制工作创新力度,向深化改革、科学管理、提高效率等要编制。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创新,在实施分类的基础上,对部分学校、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探索实行“核定标准、备案管理、岗位设置、分类聘用”。 合理调整事业单位布局和结构,撤并整合职能任务弱化、职责相近、规模过小、长期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事业单位,视情况收回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空余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集中管理,统筹用于加强事关中心工作、全局工作和重大民生保障方面的力量。积极争取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推进不动产登记管理体制创新,用好用活现有编制资源。

  5.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对可由市场提供、社会承担的公共服务,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由政府设立公益性岗位的方式完成,推进一般公益服务市场化,从“养人”向“养事”转变,编制管理向预算管理转变。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及指导目录。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总体要求,不再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改为核定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依据,对现有后勤服务人员编制,随自然减少。

  控编减编自查报告范本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的要求,按照省、市编办《关于报送控编减编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20xx年底编制总量

  20xx年底,全县各级行政编制总计1061(含群团地方自定编制15名)名。其中:党委93名、人大15名、政府287名、政协10名、群团24名、法院41名、检察院31名、公安167名、司法33名、镇机关行政编制360名。

  20xx年底,全县各级事业编制总计5167名,其中: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137名,差额拨款事业编制505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30名,镇事业站所事业编制395名。

  二、控编减编总体目标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要求,严控编制总量,对确需设立的机构,不增加编制,实行总量调剂或从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收回的事业编制中解决。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打好基础,到2017年底,全县各级行政编制总量控制在1061名,事业编制总额控制在5634名,力争五年内编制只减不增。

  三、控编减编措施

  (一)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控机构数量。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省、市两级审批,分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申报审批。坚持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机关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等机构编制事项,均由县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独家办理,对上级业务部门的文件、会议纪要、领导讲话、建议等形式要求新增机构和机构升格的事项严格控制,一律不作为机构设置的重要依据。今后,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机构,对确需设立的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按照“撤一建一、合并组建、先减后增”的原则从严审核把关,确保机构数量只减不增。

  (二)加快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按照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要求,对职能相近、萎缩、退化的事业单位,彻底予以整合撤并,收回人员编制,坚决杜绝审核审批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三)盘活编制资源,实行动态管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动态管理”的原则,加强评估审查,采取自查自审与抽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认真梳理各单位职责,根据单位职责任务的变化,对单位之间的编制进行优化调整,对职能弱化、业务萎缩和过去核编较多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进行酌量核减;对职能增强、业务增多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酌量增加;对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收回的事业编制,优先解决公共服务、保障民生和高层次紧缺人才引用的需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进一步规范完善机构编制、财政经费等环节的管理政策,逐步建立机构编制与组织、人社、财政管理相配套的综合约束机制,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认真贯彻执行中编办、监察部印发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政策法规,对于违纪、违规现象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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