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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时间:2020-10-23 19:05:45 报告 我要投稿

2016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016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2016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情况自查报告范文一:

  聘用制度与岗位管理制度作为新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市自20xx年7月开始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今年5月以来,我们根据河南省人社厅2014年对全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签订和规范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对我市市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规范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并进行调研分析。目前全市市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范签订工作已完成,虽然每个单位都能按照要求完成聘用合同的签订,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规范解决,现将调研分析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直事业单位合同签订概况

  全市市直事业单位275个,已实行聘用合同制度270个,占市直事业单位总数的98.2%;未实行聘用合同制度5个(因面临转企改制等原因),占市直事业单位总数的1.8%。全市市直事业单位应签订聘用合同12974人,已签订聘用合同12901人,签订率99.4%;未签订聘用合同73人(因伤病、不在岗、进修学习等因素),占应签订聘用合同人员总数的0.6%。

  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事业单位对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在认识上还存在误区,认为是在原有的人事管理制度基础上再签订一个聘用合同,实际意义不大,没有意识到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确立聘用关系的基本法律凭据,聘用制变成一纸“形式合同”。

  (二)合同管理不够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要求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部分事业单位为了防止合同丢失,没有把合同发给受聘人员,一式两份的合同都在单位统一保管,背离了合同管理的最基本要求。

  (三)混岗人员的聘用合同不易管理。有些人员岗位聘用和实际工作不在一个单位,聘用合同的签订在两难境地,不易管理。

  (四)经营困难的单位聘用合同无法签订。个别自收自支单位,经营困难,职工基本工资无法保障。形成人员编制在单位却不来单位上班,单位也不给个人发工资的非常态模式,此类人员聘用合同无法签订。

  (五)《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内容有出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内容与《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内容存在以下差异。

  1.《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而《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

  2.《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而《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3.《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六)聘用合同的签订依据有所改变。《条例》实施之前,聘用合同是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5号)为主要依据进行签订的,《条例》实施之后与国办发〔20xx〕35号文件有不同之处,目前合同文本中的参考依据仍是国办发〔20xx〕35号文件,尚未明确具体的修订及废止制度。

  三、对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存在问题的解决思路

  (一)督促各事业单位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聘用合同管理,完善合同使用管理制度,增强合同管理的意识。

  (二)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的聘后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应坚持工作与岗位相统一的'原则,尽快理顺混岗人员的人事关系,解决混岗混编问题。对已经流动到其它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完毕岗位核销手续,并与新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

  (三)对于经营困难、无法保障职工基本工资的单位,应会同相关部门,对该单位进行转制、撤销或者转换经费供给形势,使该单位改变名存实亡的现状。

  (四)建议省厅对我省制订的《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在合同文本的依据中添加《条例》,并对合同内容与《条例》有冲突的地方进行修改。

  (五)对现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梳理。罗列出需要保留、修订、废止的制度,对《条例》规定比较明确的先按《条例》执行,比较模糊、界定不清晰的经请示省人社厅后再执行或暂不修订。

  (六)加强监督,加大深入事业单位调研力度。通过检查、暗访、座谈等形式了解实情,并设立聘用合同管理监督投诉电话,发现有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停止该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2016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情况自查报告范文二:

  根据《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委自10月21日以来,严格对照考核内容对下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工作情况开展一次检查评估,现将各单位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岗位管理制度方面

  清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合并整顿以来,有7家下属事业单位:清河区卫生监督所、清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清河区妇幼保健所、清河区计划生育指导站、清河区淮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清河区市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清河区钵池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自查自评过程中,下属单位不存在违反国家、省有关岗位设置政策、答复口径设置岗位的问题。同时,认真及时执行上级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没有违反管理权限和程序设立机构,没有擅自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无机构编制违纪违规情况发生。各单位严格执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文件,规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配及管理。

  二、人员聘用制度方面

  经自查,各单位均能及时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能使聘用合同在单位人事管理中发挥作用;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技能专长与所聘岗位的匹配度较好;高等级专技岗位和“双肩挑”人员较少,不存在工勤人员跨岗位类别聘用情况。

  三、整改措施

  依据本次自查评估情况,各下属单位将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建立并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争取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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