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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基层法院人员的情况调研报告

时间:2020-10-23 09:27:34 报告 我要投稿

少数民族基层法院人员的情况调研报告

  少数民族基层法院人员情况调研报告

少数民族基层法院人员的情况调研报告

  有一支高素质的法院队伍,是做好法院工作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强调,人民法院要“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高素质人民法院队伍”。然而西部法院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普遍存在人员短缺现象,人员编制不足、审判力量不够、人员配备不合理、综合素质不高是目前的基本现实。这些情况的存在,影响了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与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不相适应。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以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为例,对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人员短缺的状况和原因进行调研,并提出旨在解决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人员短缺问题的肤浅见解。

  一、南涧县法院人员基本情况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44人,实有干警41人,平均年龄38岁,其中少数民族干警19人(彝族14人,回族3人,白族2人)。其中法官25人,法警5人,书记员9人(其中1人为监察室主任,副科),工勤人员2人。现有干警大专以上学历及专业知识40人,占97.56%,其中本科学历29人,占70.73%。

  25名法官在综合行政部门中有9人,在各业务部门中有16人,从广义上讲,办案人员有16人,占法官人数的64%,占干警总人数的39.02%;从狭义上说,除去立案审监3人(当然立案庭、审判监督庭也办少量的案件,但每年都不多),研究室1人,执行局2人,真正一线审判法官只有10人,占法官人数的40%,占我院总人数的24.39%。

  二、人员短缺的状况

  (一)少数民族贫困县情决定开展审判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南涧县国土总面积为1731.63平方公里,山区面积占99.3%,是典型的山区农业县。全县辖4镇4乡,80个村民委员会,1593个村(居)民小组,总人口近2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占93.3%,少数民族人口占50.16%,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127人,居住在海拔2000米以上的群众有55756人。全县山高谷深,海拔落差大(3061米—994米),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严重,防灾能力低。乡村公路等基础设施较差。群众科学文化水平普遍低下,部分地方还存在少数上年纪的村民听不懂汉语的情况。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高。这样的县情加大了办理每一起案件的难度,耗费办理案件的人力和时间。

  (二)法院总体编制少,整体警力不足。南涧县23万人有法院政法专项编制44名,人口总数与编制数比是5227:1,实有干警41名,是5610:1,法官25名,是9200:1,有10名一线办案人员,近23000:1,多年的编制数基本不变,与周边几个县份相比编制数也明显少10—15人左右。整体警力没有明显增加,但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逐年上升,而且需要办理的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等其他事务也在不断增多,导致各业务部门的编制法官严重不足,无形中加重了现有法官的工作任务,各部门领导既要搞好部门管理工作,又要承办大量案件,而且有法官资格的相当一部分人在行政岗位上工作,不再具体承办案件,一线办案法官少,有些干警工作状态基本是“五加二”、“白加黑”。几个主要业务部门如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组不了合议庭,1个基层法庭因人手不足,至今没有正式办公,1个基层法庭长年只有1名法官。

  (三)干警年龄结构不合理,未来法官断层现象将凸现。南涧法院全院干警中,1953—1955年出生的有4人,法官3人,1962年—1969年出生的有19人,法官14人,1971—1976年出生的有14人,法官9人。其中1962年出生的干警有4人,法官3人;1963年出生有5人,法官5人;1966年出生的3人,法官1人;1967年出生有3人,法官2人;1968年出生的有3人,法官3人。1971年出生的有4人,法官2人;1972年出生的有3人,法官2人……, 简单从干警年龄结构上进行分析就可见(仅分析静态因素,不考虑这些年龄结构人员的进出),如果按现有政策和思路,可以预见,5年后,将陆续有干警退休,尤其是10年后的10年间将有30名干警21名法官退休,所列的这些年份更将有成批的干警和法官退体,到时如果法律职业人员无法及时得到补充,将出现“青黄不接”的情况,法律职业人员将严重短缺。

  从以上几个层面上来讲,南涧县法院的队伍人数总体短缺,从目前案件数、内设机构数、其他事务量来衡量,短缺15—20人左右。

  三、人员短缺的原因

  就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

  一是少数民族基层法院编制数少,使得可招考进入的'人数少,与当前职能工作形势不相适应。南涧法院1994年控编40人,1995年——2004年控编41人,2005年定编43名,2006年定编为45名,2007年至今定编为44名(收回工勤编制4名,增加政法专项编制3名,共有政法专项编制44名)。从1994年的41人到现在的44人,15年间法院编制总数仅增加3人,与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司法需求严重不相适应,与逐年增加的案件数量不相适应,与全县人口比例也不相适应,与处理日益繁杂的各种行政事务不相适应。总体编制数少,使得每年可以招考的人数就少,2000年—2005年公务员招考就出现了断档,直到2006年才招考,而且最多也只是2人。总体上,南涧县法院的编制数少,可招考的法律职业人员少,需要增加10—15人,才能逐步满足需要。

  二是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进人方式有待完善。近几年来,法院系统提高进人门槛,实行凡进必考。提高专业人才素质是好事,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新进人员的素质,但招考的方式上有些不尽科学。首先,出现有些年份不招考,或招考人数极少,导致人员年龄结构上出现了断档。如南涧法院2000年—2005年因上级法院没有列入而未招考。2009年,因需要留一定少数民族名额而停止招考。这样会出现结构不合理而导致法官断层,做法有待商榷,我们认为应每年招考2—3名,分批次进行充实,形成梯队,这样才不至于出现“断代”,有利于法律职业人员的成长成熟和依次更迭。其次,需要改变上级法院和组织人事部门“大包大揽”的情况,应给基层法院留有余地。前几年出现基层法院还不知道考生是什么样,人就已进来报道了,近两年有所改观,有考生报考的基层法院的领导参与面试,但仍需进一步加大基层法院的进人决策权,基层法院需要什么样的人,应该说基层法院最有发言权。再次,对优秀人才的选调机制不活。近几年招考进法院的绝大多数是应届毕业生或是自由职业者,但对在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优秀人才选调限制颇多,致使基层法院需要的一些优秀人才进不来。举个例子,一基层法院看中一计算机人才,编程、防毒、修理等电脑技术了得,但当年招考时法院系统确定的招考岗位是法律专业,他无法参加考试,第二年,法院系统可以招考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但报名要求系该类专业,否则不能报名,恰巧该人才文凭不是计算机专业而是经济管理专业,结果这样的人才无法吸纳进来,进人机制的缺陷可见一斑。另外,人才结构不健全。从近两年法院系统所招考的人员看,绝大多数是法律专业,适当有计算机专业的考生,其他的专业基本没有。法院也是一个小“社会”,虽然不需要“五脏俱全”,但在所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工作,就应尊重现实,融入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局,融入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所以除了开展审判执行职能工作的专业人员外,也需要文秘、计算机、文艺、体育等人才。

  三是少数民族地区法院队伍待遇不明显,吸纳不了人才,留不住人才。因为社会环境的因素,法院干警在我国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总体不高,南涧也不例外。虽然法院干警每月有48元的岗位津贴,如果是法官,有180—233元的法官津贴,比一般行政事业单位稍高,但总体收入(包括奖金、其他补贴等)不高,也远不如本辖区内的律师收入,与职业风险和劳动成果不成比例,有的律师一年收入就相当于法官几年甚至十年的收入,造成少数在职法官心里失衡,对工作失去信心。在社会地位上,从上到下都还未形成法官职业崇高的意识和社会影响,所在辖区的党委、政府一般也只拿法院当作党委政府的一个机构看待,政府的委办局也是这样看待法院。现实中,法官的行政职级晋升比党政部门艰难。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吸纳不了人才,留不住人才,进一步加剧了法院法律职业人员的短缺。

  四是少数民族地区法律职业人才难进。最近几年看,西部法院系统法律职业人才难进,尤其是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更难进,这是众所周知的,南涧县法院也不例外。主要表现在:一是认为法院工作苦和累,单调和繁琐,条件差、待遇低,素质高的法律职业人才不愿报考法院,报考法院系统也是往省州级或条件好的省、州、市府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一般不愿报考县份基层法院,尤其是不愿报考条件差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基层法院,导致了报考人数少,竞争不强,影响了召录的质量。二是报考少数民族贫困山区基层法院的多是未进入上述层次或一些无固定职业的所谓“法律工作人员”,召录的法律职业人员多少存在法律专业理论水平不高、法律专业实践能力不强、有的存在法律专业考试分勉强及格甚至不及格的情况;适应能力不强,工作激情不高,有的做个庭审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掌握不了要点,不知如何下手,工作能力亟待加强。三是存在有的召录人员在法院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基层工作苦、待遇差、收入低(虽然法院、检察、公安系统的正常工资比一般行政事业单位高,但认为其他收入低)、纪律严,并且还要下很大功夫去考国家司法考试,几重压力之下,部分人选择了“跳槽”,有的是调到其他行政机关,有的则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选择律师行业。如南涧县法院2008年1人调县委办,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证,2人调上级人民法院,2人均为审判员(1人系200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证,1人200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C证)。同样,周边少数民族县份法院也时有发生这种“跳槽”现象。

  三、解决人员短缺问题的对策

  (一)增加法院编制。2008年底,全国有法院干警30万,法官19万,以全国人口13亿计算,分别是4333:1和6900:1,而南涧则是5300:1,和9200:1,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建议上级法院统筹协调和争取,争取编制机构的支持,按职能性质改进编制方法,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制定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基层法院工作性质和地区特点相适应的政法专项编制标准,研究制定与法官职业特点相适应的编制制度,尽快增加人员编制,切实按照建制配足法院人员编制。

  (二)改进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召录工作。1、法院干警招考尽量考虑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结构的梯次发展。根据各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的实际招录工作人员,比如南涧县法院可考虑每年进2-3人,并适时选调引进优秀人才。这样才有利于法律职业人员结构(包括年龄、性别、学历层次)的有机衔接和年轻干警的成长,不致出现法官断层,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的发展和队伍稳定。2、适当放宽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进人关,适当分权给基层法院,由基层法院在其他机关选调部分法律、文秘、计算机、财务、文艺等类优秀公务员充实到后勤、业务等部门,充分整合审判人员资源。3、鉴于目前实际,建议给基层法院增加一定量的事业编制,允许招聘合同编制及临时工作人员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4、制定科学可行的工作人员遴选制度,加强上下级法院工作人员的流动,激励基层法官干事创业。虽然省州法院都制定了相应的上下级法院法官遴选制度,但规定“30岁以下”、 “A证”等诸多苛刻限制,阻碍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与上级法院工作人员的流动。既要选调综合素质全面的人才,又要有丰富的理论调研和审判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有些条件是不现实的。

  (三)进行法院工作人员改革。制定和完善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制度,按审判人员(包括法官、法官助理及辅助人员)、执行人员、法警、行政人员、书记员进行分类管理,分类考核、分别待遇。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把法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将精力投入到办案当中,缓解审判办案人员短缺问题。

  (四)进一步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待遇。一是建立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待遇正常增长机制,制定与法院工作性质(并且分类进行,如法官、法官助理、行政人员、书记员等)相适应、与法官等级相匹配的工资制度;二是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按工作性质和工作岗位提高审判津贴、法官津贴和加班补助,按工作绩效和群众反映进行职务或职级提升,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解决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三是制定基层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保障、任职保障等职业保障制度,解决法院职业人员的后顾之忧,心安理得地公正司法。

  (五)提高人员的职业技能。改变南涧及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队伍的现状,培训工作尤为重要。一方面建议针对多年未进行分类培训的现状,建议建立符合不同岗位特点的在职培训制度,对一线法官、执行人员、行政人员、宣传调研人员、书记员等分类培训,重点指导。重点加强审判一线法官以“法律适用能力、驾驭庭审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提高基层法官的业务技能,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缓解法律职业人员短缺问题。另一方面,继续抓好学历教育,对目前尚未达到《法官法》规定的学历条件的法官,鼓励进行学历教育和专项培训(并进行费用适额补助),把提高法学理论水平和锻炼审判实践技能二者并重,狠抓复合型、专家型法官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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