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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民法”特色研究

时间:2020-12-10 19:43:38 本科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中国古代民法”特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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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民法”特色研究

  摘 要:中国历史以来的封建法律表现出重刑轻民,民附于刑、诸法合体、民事法律不发达情况。所以中国历史上的中华法系,并无现今民法、刑法、程序法这样的法律领域的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本文侧重于古代民法的规范内容,从自然经济、刑律、礼教的角度对古代的民法特色进行研究。

  关键词:封建;古代;民法

  一、从自然经济的角度看中国古代民法

  自然经济的最初发展,使中国国家形成较早,成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我们知道,最初的农业经济,因生产力低下,土地国有,使得广大民众安土重迁,长期将自己束缚在固定的一小块一小块土地之中,从事着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劳动。即使需要进行一些必要的剩余劳动产品的交换,也往往不是出于盈利的目的,不超出血缘亲属关系的范围。遂使得本来就不发达的商品经济和商品交换长期处于一种十分简单的状况中,从而导致社会实际生活中民事法律关系的稀少。这种基于“抑商”而不是保护和促进商业及商品经济发展,出于禁榷制度下的官府直接或间接干预的目的,而形成的中国古代民事性质的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带有国家干预的特征。进而言之,中国古代民法始终未摆脱古代行政法的影响,这种影响在民事调整手段上表现和尤为突出,至今仍未尽失其影响。

  二、从刑律的角度看中国古代民法

  中华法系中刑法规范的发达,直接影响着其它性质的法律规范。尽管社会关系的复杂性要求法律规范各有其不同的调整对象,并采取与调整对象相适应的调整手段。但中华法系重刑的特点,使其它诸如行政性质的法律规范,民事性质的法律规范等,都程度不同地受到刑法规范的影响。这种影响在中国古代民法方面则形成了“刑事兼容民事”的特点。简言之,虽然古代许多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照今天看来是民事性质的,但这些规范的.法律调整手段却带有明显的刑罚方式。民法的历史就是在一步步摆脱刑罚手段的过程中逐渐完善起来的。其实不仅是民法,就是刑法本身,不也是强调应逐渐缩小刑罚的适用范围和程度吗?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也许若干年后,那时的人们会对今天刑法中的刑罚手段也觉得不可理解。

这个历史上古代民法逐渐摆脱刑罚手段的全过程,在中华法系中历经两千多年而无什么进展,这恰恰是符合封建统治的要求——将社会中的一切都僵化和固定下来并加以神圣化,从而导致了中国古代民法在法律的调整手段上,始终留有明显的刑罚特征,这方面的例子是不胜枚举的。可以说这种调整对象属于民事性质,调整手段属于刑罚的二重性特点,是中华法系中绝大部分民事法律规范结构上的特色。这当然不完全符合今天民法的概念,但它却符合了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要求,所以,我们说它是中国古代民法。

  三、从礼教的角度看中国古代民法

  从礼教来看,礼法之间既联系又有区别,古人把这种关系称之为“出礼入刑(此处刑乃法之意)”。所以即使在上述婚姻、亲属、继承诸方面,统治者一方面尽可能利用传统习惯的力量来维护利于其统治的社会秩序,以“礼”行具体的调整职能;另一方面则并不以此为满足,而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习惯和传统对现状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这在历代法典中是不难找到论据的。这就造成了礼与古代民法在调整对象上有许多重合的现状。但是礼与古代民法不是一个简单的彼此包容关系,而是一个复杂的交叉关系。由于礼贯穿于整个中华法系之中,尤其在涉及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中,礼更是居于一种原则上至高的地位和实际上具体调节的职能。这就导致了古代民法中相当一部分法律规范直接源于礼的规定。

如前述《大戴礼记》中的“妇人七出”的规定,就被封建法典一字不漏地加以引用,反成为法定的离婚理由。但我们还应看到除了上述与礼有关的古代民法外,在其它诸如所有权、债、契约等方面所形成的一系列古代民法规范,则并非都源于礼的要求,而主要地是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实行传统抑商、禁榷制度的结果。虽然作为封建法律的一部分,仍然受到礼的原则的指导。这方面的律法在古代法典中也是不难见到的。所以礼与中国古代民法的这种交叉关系只能解释为:就交叉的部分(婚姻、继承等)而言,礼已上升为古代民法,所以说那种认为中国古代惟有礼而没有民法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就交叉以外的部分(如所有权、债等)而言,则说明古代民法并非都源于礼,而礼也并非尽人于古代民法。

所以说那种认为中国古代礼就是民法的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因此我们只有分清这些界限,才能真正看到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规范。

  参 考 文 献

  [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M].群众出版社,1991:3

  [2]叶秋华.《法学家》.2004(2)

  [3]赵晓耕.中国古代民法的特点及其鉴别[J].法制现代化研究

  [4]梁慧星.“中国民法:从何处来、向何处去?”.2006-06-14

  [5]马克思·韦伯.洪天富译.儒教与道教[M].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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