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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劳动权的法律保护论文(2)

时间:2018-01-19 12:06:11 本科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我国公民劳动权的法律保护论文

  其次,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政府要努力创造就业机会;再一个是为劳动者就业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我国《劳动法》第10条、第12条对国家在就业方面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因此,我们可以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出,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就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责和义务。

  2、多面化的就业歧视

  在我国,造成就业歧视的原因很多,既有历史的影响也有现实的因素,还有观念上的原因等。

  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第一,户口歧视。

  目前,没有当地的户籍,城市农民工的居住、择业自由都受到很大限制,这些使得民工的宪法权利无法得到与城市居民获得同等保护,无法实现平等的劳动保护。

  第二,性别歧视。

  这种歧视很多时候是隐形的,这就决定了性别歧视更不易及时解决。

  这种性别歧视也破坏了社会公平原则,造成了劳动力资源配置失衡与人力资源浪费。

  第三,年龄歧视。

  在求职者的其他条件符合用人单位要求时,用人单位往往倾向或者直接注明其所要求的年龄限制。

  第四,学历歧视。

  随着求职者整体学历的提高,用人单位在现实工作中对学历的要求往往过高。

  在社会上现今流行的一个概念是教育过度深化(over _education),其通常的定义是:工人从事的工作所需要的教育水平低于工人实际接受的教育,而不管工人的薪水高低。

  三、完善公民劳动权实现的保障机制

  1、保障公民的劳动权是国家的义务

  国家对公民劳动权的实现负有两项义务:一是干预劳动力市场,使劳动者获得适当的劳动机会;二是对没有获得劳动机会的劳动者给付确保其生活的资金。

  宪法法律关系下国家对公民劳动权的保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民劳动权所对应的义务主体是国家,是政府。

  2、完善劳动法制

  之所以出现“就业歧视”现象,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劳动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方面有关调整就业市场的法律规范缺乏。

  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规范操作性不强,对于男女平等权,在我国的《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都做了相关的规定,但都是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落实措施,也没有规定相应的违法后果。

  因此,要加强劳动者的就业保护就应当制定一部《反就业歧视法》,其不必使用繁杂的技术,主要能够体现“反就业歧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

  3、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完善劳动监督执法体制

  要切实维护作为劳动者的公民合法权益,就必须加强劳动监督执法力度,完善劳动监督体系,进一步说就是从以下几点出发:第一,提高思想认识。

  地方政府各个劳动监督部门和劳动监督执法人员要深刻认识到自己是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者。

  第二,加强法制教育。

  劳动监督部门与执法人员要加强对宪法、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自觉性,同时有关劳动行政与司法部门要组织专门组织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守法经营意识。

  第三,完善立法,提高劳动监督的可操作性。

  要在劳动法中详细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种类与法律责任,并加大惩罚力度,使执法与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第四,明确各部门职责、完善监督程序。

  明确界定地方行政部门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职责,完善行政部门对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的程序,明确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形式。

  第五,加大执法力度。

  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有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应及时查正,严惩不贷。

  4、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虽然我国在一段时间内不断加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由于各方面原因,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仍有不少缺陷。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保障公民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出发,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完善不足之处,做到:

  第一,立足于我国当前城市改革的实际,构建一体化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实施统一的再就业工程和失业社会保障体系。

  要加大社会保险资金投入,提高生活最低保障标准,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社会服务网络,建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市反贫困社会服务体系,对城市中现存的较为分散的多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一体化、全方位的整合与构建。

  第二,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

  首先是解决农民工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

  其次是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这是使农民工的健康得到保证的关键。

  再次,确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这是缓解农民工意外生活负担的重要措施。

  最后,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方面,可以根据他们的意向决定自己的保险方式,以保证养老保险的稳定性与流通性。

  5、扩大就业机会

  从总体上讲,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整个就业环境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国家应该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公民就业,具体可以做到:(1)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对困难群体加大政策扶助,对市场供求及时跟踪引导,对失业进行预防和调控,对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完善。

  (2)积极扩大就业。

  就是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开辟更多的就业渠道,让劳动者就业有岗位,创业有门路。

  (3)做好重点群体的就业工作。

  在就业工作中,要重点关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解决就业问题,根本靠发展,同时也需要通过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需要强化公共服务促进和扩大就业,需要宣传就业政策广泛形成共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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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陈业宏, 肖蓓. 劳动权的宪法论析[J]. 法学杂志, 2009(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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