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处理
由上述(一)至(三)实行新规前后棉花收购、加工、销售全过程的对比可见,在期初既无留抵税额,也无存货库存的情况下,该企业2014年4月应交增值税额、企业增值税税负、净利润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变动。
1.应交增值税额的变动
在凭票扣税法下,应交增值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427 072+90 266-455 000=62 338(元)
在核定扣除法下,应交增值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427 072+90 266-402 655=114 683(元)
应交增值税额增加=114 683-62 338=52 345(元)
应交增值税额增加的原因为,在凭票扣税法下,购进棉花的扣除率为13%;在核定扣除法下,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扣除率为11.5%④,扣除率降低了1.5%。
2.增值税税负的变动
在凭票扣税法下,增值税税负=应交增值税额/销售收入=62 338÷(3 285 168+694 354)=1.57%
在核定扣除法下,增值税税负=应交增值税额/销售收入=114 683÷(3 285 168+694 354)=2.88%
增值税税负增加=2.88%-1.57%=1.31%
由上可见,由于进项税扣除率降低,企业增值税税负增加了1.31%。
3.毛利润的变动
在凭票扣税法下,企业毛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3 285 168+694 354-3 045 000=934 522(元)
在核定扣除法下,企业毛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3 285 168+694 354-(3 500 000-402 6551)=
882 177(元)
企业毛利润减少=934 522-882 177=52 345(元)
由上可见,企业毛利润减少了,减少额正好是应交增值税额增加额。
综上所述,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可以消除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改善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混乱现状,防范和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 票非法获利的涉税犯罪。但由于进项税额扣除办法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同一行业选用一致的农产品单位消耗用作扣除标准对 于新办企业或新产品开发阶段的企业可能会造成一定阶段内的税负不公。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在新规实施后,要做好新规的宣传工作,简化税制,不断修订和完善, 都会有一个适应和完善的过程。
【参考文献】
[1] 宋丽艳,王树锋.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增值税负评价及建议[J].会计之友,2014(10):76-79.
[2] 冯有成,刘迎红,张文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处理[J].注册税务师,2013(1):36-38.
[3] 隋书才.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探析[J].中国农业会计,2012(3):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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