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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税收征管对策研究

时间:2021-02-03 18:16:55 财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税收征管对策研究

  还在为不会写论文而烦恼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财税毕业论文,仅供大家参考。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税收征管对策研究

  [论文关键词]投资收益 税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

  [论文摘要]由于中国现行税法与会计制度在投资收益的处理上存在差异,使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方面容易出现漏洞,造成税款流失。因此,投资收益的税收管理问题应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应注重加强被投资企业与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加强税法宣传,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强化对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税收管理。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按中国现行税法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其分回的投资收益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并人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正确核算投资收益是准确计算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环节,也是进行企业所得税检查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一、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对外投资,根据持股比例的多少有两种不同的核算方式:成本法和权益法。简单说来,在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收益为从被投资企业实际分回的税后利润;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则不论企业是否收到该项投资收益,投资收益账面金额都随着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而增减,并相应增加或减少税前会计利润。

  中国现行税法明确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在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这种核算方式既不同于权益法也不完全同于会计上的成本法,而是介于两者之间。

  二、不同核算方式的企业对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不同

  由于现行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导致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也产生了差异,这种差异体现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时间与确认金额上,笔者分别针对采用不同核算方式的企业对投资收益的不同账务处理方法,就企业所得税检查管理进行分析。

  (一)成本法下的会计处理

  1.在成本法下,会计核算是在分回股利时确定投资收益的,这与税务上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采用成本法,一般情况下不存在时间性差异问题。但在处置投资时,按会计制度确认的收益或损失会计上可以相应增减投资收益的账面价值,而按税法规定,每一纳税年度课税前扣除的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A企业因经营需要,将所持有的B公司股票10000股出售,售价为每股8 元,支付相关费用500元,收回股款存人银行。该项投资成本为10万元,企业曾计提减值准备5000元(假设A企业该年度收回投资收益为10000元)。

  出售股票净收人为:8xl0000—500=79500元,A企业应于处置时作:

  借:银行存款79500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000

  投资收益15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0

  可见,会计上可确认投资损失15500元,大于A企业当年实现的投资收益10000元,因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但可无限期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这就造成企业账面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着时间性差异,需要在申报纳税时进行税前调整。

  2.会计制度规定,投资方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的分配额,企业分回的超过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部分,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而根据税法的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上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如,A公司2004年1月投资于B企业,占B企业15%的股份,会计上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2003年3月,B企业宣告发放2003年股利,A公司应分得15万元。因该项股利是从A公司投资前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中分得,会计处理中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15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

  也就是说,会计处理中A企业并未将这部分应收股利视为投资收益。然而根据税法规定,投资方企业则应确定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如果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B企业,则需要将这部分应收股利还原为税前收益,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可见,在对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进行检查时,不仅要重视投资收益科目,对投资成本的增减变化、投资损失的确认金额及应收股利科目的借方发生额都要进行相应的综合检查,从而对应纳税所得额给予准确的计算与核实。

  (二)在权益法下。对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更是存在着时间上和金额上的差异

  1.确认时间上存在差异。在权益法下,企业应于期末按照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及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但按税法规定,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企业,这部分投资收益需待被投资企业实际分得利润或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时才计入应税所得。也就是说,随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增加而增加的投资收益,并不是企业分回的利润、红利收入,因此,不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如果将来收到分回的'利润,虽然不再增加投资收益,但应计算补交所得税。这就使得投资方账面体现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着时间性差异。例如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投资于一中外合资企业B(所得税税率为30%),占该企业40%的股份,2003年该合资企业实现净利润700万元,并于2004年5月份宣告发放股利,A公司分回股利280万元。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A公司应于 2003年末根据B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确认投资收益,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B企业(损益调整)280万

  贷:投资收益—圾权投资收益280万

  因B企业尚未宣告发放股利,则A企业会计上确认的收益不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项税款应于以后实际宣告发放股利的年度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