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毕业论文

试论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时间:2021-02-16 13:58:50 财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试论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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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各地按分税制的要求,积极推进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经济发展,为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取得了突出成就。但是一些不容忽视的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显现:上级财政集中度过高,对下级转移支付的数额不足,基层财政困难。本文参照了云南省财政体制调查的数据,对现行地方财政管理体制中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从实践的角度提出一些可供的改革政策建议。

  关键词:财政管理体制 县乡财政 问题对策

  一、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现状

  分税制改革以来,各级财政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财政改革与发展取得了耳目共睹的好成绩。财政收支总量连创新高、公共财政职能更加完善、财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财政管理水平显着提高。

  首先,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形成,收入渠道日益多元,财政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其次,财政支出结构日趋合理,逐渐实现了“建设型财政”向“公共服务型财政”的转变。地方财政逐渐从微观主体的经营活动中脱离出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效促进了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在清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础上,地方财发挥了公共财政职能作用,加大社会公益及民生事业,弥补市场失灵,从而有效地发挥了财政职能作用,实现了生产建设型财政向公共财政的重大转变。

  二、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上级财政收入集中度过高,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不明晰

  一是收入划分不够合理,上级财政收入集中度过高。由于分税制改革把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增量的大头向上级集中,地方税收大多是一些零散、不稳定、征收难度大的税种。财政收入的过度集中制约了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地方财政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二是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看,各级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划分不清,基本处于模糊状态,首先,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缺位”和“越位”并行。其次,法律法规等规定了地方财政资金用途,影响了地方支出责任的实现。以政法经费保障为代表的由上面定标准,基层买单的情况,肢解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分配自主权。

  (二)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

  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缺乏科学性、规范性。二是转移支付不能有效缩小区域内横向财力差异。三是转移支付名目虽多,但总量较小,结构也不合理。

  (三)县乡财政困难加剧

  县乡财政是我国财政体系中最基层的一级财政,它在巩固我国基层政权建设,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2008年下半年以来,随着经济危机的不断蔓延,以及一系列民生改革政策的出台,县乡财政受到巨大冲击。目前,县乡财政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业税、农特税取消导致了县乡财政收入来源大幅萎缩。二是政策性支出增加,加剧了县乡财政收支矛盾。三是由于县级财政中绝大部分支出都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运转支出,部分县区不得不通过举借债务,筹措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需资金。随着偿债高峰期的到来,县乡政府的偿债压力日益增加。

  三、完善我国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对策

  (一)合理划分政府间财权与事权

  1、激励发展,进一步明确政府间收入划分范围

  一是明确划分的依据。财权划分既要充分考虑省及以下政府所承担的职能和支出责任,又要充分考虑其实际承担的事权和公共服务范围,把与县级公共产品服务相对应的收入划为县级,把与市级公共产品服务相对应收入划为市级,把与全省公共产品服务相对应收入划为省级,使财权划分与省、市、县级政府所承担职能、支出责任和事权相一致。二是明确划分的原则。收入划分既要坚持与中央、省收入划分相衔接的原则,保证中央、省收入稳定增长,又要保证与市、县级政府事权相适应的财权,确保有稳定可行的收入来源。

  2、坚持原则,进一步明确政府间的支出责任

  科学合理划分政府间的事权,应遵循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受益范围原则。按照“谁受益、谁承担支出责任”来确定政府间的支出责任。二是坚持公共产品支出行为属性原则。三是坚持效率最优原则。谁能最优地提供公共产品,相应的事权就列入谁的职能范围。根据上述原则,省级政府财政支出责任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运转和省域内社会稳定所需支出;调整全省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全省区域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根据辖区受益原则和区域经济效益原则属于省域内的共同事务所需支出;其他应由省级政府安排的支出。地州市级政府财政支出责任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运转和区域内社会稳定所需支出;调整全市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县域间经济发展、实施中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属于全市或者跨县域内的共同事务所需支出;其他应由地州市级政府安排的支出。县级政府财政支出责任是:县级及以下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所需的各项支出;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社会保障支出;维护县域内社会稳定和安全的各项支出;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教育、科学、文化等各项事业发展支出;本县公益性事业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建设所必需的各项支出;其他应由县级以下政府安排的支出。县级政府财政无力承担但又需要县级政府组织管理的公共事务,县级政府应当主动承担支出责任,地州市应积极帮助,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给予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