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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纳税筹划-财税毕业论文

时间:2020-12-04 09:55:35 财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印花税的纳税筹划-财税毕业论文

  摘要:当今经济形势下,市场疲软,竞争加剧,企业如何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纳税筹划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通过一些印花税案例来谈谈印花税的纳税筹划。

印花税的纳税筹划-财税毕业论文

  关键词:印花税;纳税筹划

  1988年8月6日国务院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0月起施行。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税源广泛,征税普遍;税率低,税负轻;自行完税,征收简便。虽然印花税的税负较轻,但对于经常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的企业而言,如何进行印花税的纳税筹划仍显得尤为重要。

  一、恰当签订合同

  依据印花税条例规定:各类经济合同订立后,不论合同是否履行,都应按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依照不同项目的适用税率,计算交纳印花税。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对订立合同进行印花税纳税筹划的重点之一是:恰当的签订合同,选择低税率的项目。下面通过例子来说明其具体做法。

  例1:郑州市某服装厂接受本市酒店的委托,负责加工一批工作服,总价值为100万元,其中加工所需原料为70万元,配料为10万元,加工费为20万元。

  因为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率为0.5‰,加工合同的税率为0.3‰,合同的签订方式不同,其适用的税率就不同。其纳税筹划方法为:

  (1)按总价值签订加工合同,未分别注明材料费和加工费,其应交纳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100×0.5‰=0.5(万元)

  (2)按总价值签订加工合同,但合同中分别记载材料费和加工费的,其应交纳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80×0.3‰+20×0.5‰=0.34(万元)

  (3)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只就加工费部分签订合同,则其应交纳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200×0.5‰=0.1(万元)

  第1种签订的合同没有分别注明材料费和加工费,因此按加工合同计税,税率为0.5‰,税负最重;第2种签订的合同分别注明材料费和加工费,适用不同的税率,材料费按购销合同计税,加工费按加工合同计税,比第1种的税负轻;第3种是按照委托加工合同计税,仅对加工费计税,税负最轻。可见合同的签订方式不同会对企业的税负造成影响。

  二、降低计税依据

  对订立合同纳税筹划的另一重点是:降低计税依据。下面通过例子来说明其具体做法。

  例2:郑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2年5月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A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9000万元,合同签订后,缴纳了印花税。由于该工程建筑图纸做重大修改,2013年5月,工程竣工时实际工程决算金额为6000万元。该公司于2013年5月又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乙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以甲工程多缴印花税为由,冲减合同金额1000万元,然后计算缴纳印花税。

  虽然存在甲工程合同金额减少等现象,但该公司以冲减后的金额为依据,缴纳印花税的做法但不对的。因为,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具有行为税性质,即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而不论该合同是否履行,以及是否发生变动。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发生,应计算缴纳印花税,但如果合同未载明金额的,则先按每件5元贴花,待合同执行后按实际金额计算贴花。因此其纳税筹划方法是:尽可能先签订框架合同,或签订不确定金额或确定的合同金额较低的合同,待工程竣工时,按实际工程决算金额计算交纳印花税,这样就可少交或避免多交印花税。

  三、巧下订单

  例3:郑州市开发区一从事家具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甲,2012年12月收到如下订单,并承接了业务:

  1.收到来自国内丙企业的订单,订2000件A家具,2013年2月交货,货到付款。

  2.收到来自美国母公司乙企业的要货单,要货内容包括3000件玩家具B,2013年月1月30日之前发货。

  3.企业还通过互联网,收到来自法国的丁企业的订货单,订5000件家具C,月底发货,预收订金。

  由于这3笔业务A企业收到的都是订货单和要货单,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那么A企业需要交纳印花税吗?

  分析有关印花税法规定:

  1.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和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或要货单,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虽然该订单或要货单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其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2.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开出的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应视为普通企业之间的业务,均应按规定贴花。

  3.在对供需双方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互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因此对上述第1、2笔业务,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和要货单都符合印花税法的规定,都应缴纳印花税;对上述第3笔业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尚未与对方签订正式的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程辉.小小印花税 筹划有技巧.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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