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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办费用的财税差异处理

时间:2020-12-05 08:54:39 财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企业开办费用的财税差异处理

  摘 要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的不同在实务中产生很大的差异,本文根据最新的财税法规结合实务着重分析二者的差异及会计和税务方面的处理。

  关键词 开办费范围 期间 所得税 举例

  一、开办费的范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二、开办期间

  开办期间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我国相关的法规虽然对开办期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务中操作还是有一定难度,比如开办期的截止日期,实务中有些企业按取得营业执照之日来计算开办期结束,但是笔者认为一般的工商企业试生产后开出第一张销售发票作为开办期结束,房地产企业和施工企业从开始动土或打桩时作为开办期的结束。

  三、开办期间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给予企业三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

  1.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开办费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2.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从发生的`当月直接扣除。这里“从发生的当月直接扣除”与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存在一定的差异,企业对此项的差异处理应予以关注。

  3.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即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可以一次计入当年的损益来处理。

  四、会计上对开办费用的处理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直接列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不再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因为开办费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五、应用举例

  甲公司2010年2月份经相关的部门批准正式开始筹办,至2010年12月31日正式结束。开办期间发生相关的人员工资10万元,办公费用5万元,业务招待费用10万元,购买固定资产30万元,无形资产10万元。计提累计折旧4万元,无形资产摊销2万元。所得税率为25%。假设上述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用---工资及办公费150000

  ---开办费用---业务招待费100000

  贷:银行存款250000

  借:固定资产300000

  无形资产100000

  贷:银行存款400000

  借:管理费用---累计折旧40000

  ---无形资产摊销20000

  贷:累计折旧40000

  累计摊销20000

  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310000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10000×25%=52500元(因为业务招待费用在2011扣除多少无法确定,暂时不予确认)。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2500

  贷:所得税费用52500

  下面分一次扣除和分次扣除进行说明:

  1.一次扣除,假设甲公司2011年全年营业收入为1800万元,会计利润为400万元。由于企业采用一次扣除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所以2010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转回。

  借:所得税费用52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52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根据上述规定甲企业2011年按营业收入计算的业务招待费用扣除限额为1800×5‰=9万元,按发生额比例为10×60%=6万元。所以2011年应扣除业务招待费用为6万元。

  因此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4000000-310000+(100000-60000)=3730000元,应交所得税=3730000×25%=932500元

  借:所得税费用93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932500

  2.分次扣除,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假设甲企业分四年扣除,则每年扣除的开办费用为310000÷4=77500元。业务招待费用也得分四年列支2011年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用为100000÷4=25000元,甲企业2011年按收入计算的业务招待费用扣除限额为180000×5‰=90000元,按发生额比例为25000×60%=15000元。因此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4000000-77500+(25000-15000)=3932500元。应交所得税=3932500×25%=983125元,同时要期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52500÷4=13125元。

  借:所得税费用131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3125

  借:所得税费用9831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983125

  2012年至2014年采用2011年同样的方式处理,企业在选择采用一次方式扣除还是分期方式扣除时一定要合理预计未来年度的收入,因为采用不同的方式业务招待费用在各年扣除的金额不同,最终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所以企业可以在这里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2006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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