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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财政专项资金的财税处理

时间:2020-12-09 12:05:07 财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企业取得财政专项资金的财税处理

  下面是小编准备的企业取得财政专项资金的财税处理的论文,欢迎各位财税毕业的同学借鉴!

  摘 要:为改善企业的投资经营环境,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国家和各级政府确定向特定企业特定项目拨付各类专项财政性资金。实务中,企业取得财政专项资金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以及相关问题的涉税处理一直备受关注。文章在分析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税法及财政法规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以案例的方式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财税分析与处理,并就财政专项资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财政专项资金;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不征税收入

  1 引 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专项资金作为国家对企业的扶持效果越来越明显。财政专项资金在最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属于政府补助范畴,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一些企业认为,既然是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资产,就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不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真是如此,税法中是如何规定的?在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法没有政府补助的概念,而是要求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虽然税法中规定满足条件的财政专项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是否真的对企业有利?本文针对以上问题,通过案例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2 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处理

  2-1 处理的主要原则

  企业取得的财政专项资金,在企业核算上属于政府补助范畴,因此应该按照《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的相关规定处理。所谓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准则中对专项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①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两种情况处理: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2 案例分析

  某企业收到500万元的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某重点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在企业取得该笔专项资金时取得了政府相关部门的专项用途资金文件,企业对其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并单独设置账簿进行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500万元专项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500万元

  贷:递延收益――A项目财政专项资金 500万元

  使用该资金用于支付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 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0万元

  工程完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会计上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500万元

  贷:在建工程 500万元

  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是20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残值率为5%,每个月的折旧额为19791-67元;递延收益在折旧期内平均分配计入损益,每个月应转入营业外收入20833-33元。相关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19791-67元

  贷:累计折旧 19791-67元

  借:递延收益――A项目 财政专项资金 20833-33元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A项目 20833-33元

  在本例中,按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收到财政专项资金时计入“递延收益”科目。“递延收益”不属于收入类科目,在收到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能作为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是在递延收益分摊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年度,按分摊额作为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现行税法对企业收到财政专项资金的规定与会计准则不同,产生了纳税时间性差异,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人员在收到年度和递延收益分摊年度进行纳税调整。以下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上述会计处理的结果进行纳税分析与纳税调整。

  3 财政专项资金的税务处理

  3-1 主要政策法规及分析

  根据财税〔2011〕70号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1)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将符合上述第①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财税〔2011〕70号通知中,用了“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说明不征税收入是具有选择性的,税法把选择权留给了企业。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虽然可以从收入中扣减,但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遵循配比原则,所有的支出都用于应税业务,都能够产生应税收入,因为支出形成的费用与折旧摊销不允许扣除,与之配比的应税收入就需要在取得的当年全额计税。因此说,不征税收入不是永久性的免税收入,而是税收的一种延缓。企业可以根据实际业务并结合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进行税务分析,作出对本企业有利的选择。   在实际业务中,如果是处于筹建期的企业,或者是在考虑货币资金时间价值的前提下,不征税收入是国家给予企业的一种延缓计税的优惠,企业获得的是相应税款的时间价值。因为纳税时间从取得专项资金的年度,转为相关支出所形成费用或资产计算折旧摊销配比取得的应税收入的年度;纳税方式从取得专项资金当年的一次性缴税转变为相关支出形成费用或相关支出形成资产的摊销期间的分期缴纳。但如果不考虑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或企业取得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偿取得年度的成本费用,或者是补偿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无法体现递延计税的效果,是否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效果是一样的。

  3-2 案例分析

  (1)在本案例中企业取得的500万元专项资金,已取得了政府部门指定专项用途的文件,且企业已作专款专用的管理,因此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企业取得的专项资金用于重点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属于资产性支出,或者企业取得专项资金的当年盈利,建议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因为,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收到的500万元专项资金不计入当年的应税收入,不需要在取得专项资金当年计算缴纳125万元的所得税款,而是在基建项目形成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未来20年的时间内分期计算缴纳。当期的125万元税款筹划收益和未来20年分期缴纳的125万元税款支出形成了巨大的时间价值反差,企业获得了20年的货币资金时间价值。

  针对企业对专项资金的会计处理,企业每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会计上每年计提的折旧为237500元(19791-67×12),折旧年度递延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为250000元。根据所得税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额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所以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7500元;又因为500万元专项资金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不需计入应税收入,所以,会计上在折旧年度的250000元营业外收入要进行纳税调减,因此该笔专项资金对折旧年限内每年的应税利润的影响是12500元。

  (2)如果企业收到专项资金的年度亏损或者有足够的成本费用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减项目,足以抵消这500万元的收入;或者企业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不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则该笔专项资金要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取得500万元专项资金的当年,会计上计入了递延收益,但税法上要全额计税,所以在取得当年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在资产使用后的折旧年限内,每年会计上递延收入转为营业外收入250000元,因为在取得当年已经纳税,所以在折旧年限内结转的营业外收入不必计税,每年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0000元,形成资产计提的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4 结 论

  财政专项资金作为国家和政府对企业的扶持政策,希望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企业在取得财政专项资金时一定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业务,明确税法对财政专项资金的规定,做到既充分利用资金,又避免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2006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7-

  [4]倪新丰-新准则下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J].经济师,2013(10).

  [5]林炜霞-浅议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管理[J].财经论坛,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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