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毕业论文

财税法学教学改革论文

时间:2021-01-22 10:57:58 财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财税法学教学改革论文

  财税法学教学改革论文【1】

财税法学教学改革论文

  摘 要: 本文作者根据教学实践对税法学与财税法学的课程进行了差异比较分析,发现了财税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财税法学教材种类少、欠缺经典,且内容更新速度慢;学生学习积极性较差;教学大纲安排不合理,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财税法学教学的建议。

  关键词: 财税法学 教学 问题 完善

  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我同时教授两门课――税法学和财税法学。

  税法学的授课对象是会计学专业专科生、本科生,财税法学的授课对象是法律文秘的专科生。

  在授课过程中,我明显感受到这两门课的重大差异。

  在对差异的比较中,我发现了财税法学的教学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很显然与法律文秘专业专科生的培养目标存在很大冲突。

  我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找到了出路。

  一、税法学与财税法学的课程差异比较

  这两门课程存在的差异有很多,本文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所使用的教材不同。

  首先,在教材的选择范围方面。

  关于税法学的教材,图书市场有几十种可供选择,各大出版社几乎都有税法学教材,而且层次分明――有专门针对专科生的,也有专门针对本科生的;有专门针对高职高专的,有普遍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的,也有专门适用于独立学院的;有普遍适用于财经类专业的,也有专门适用于某一专业的。

  但关于财税法学的教材却是另一种景象,我搜寻了各大书店,并搜寻了知名的售书网站,发现财税法学教材寥寥无几、种类少,而且更新速度慢、易过时。

  其次,在教材的更新速度方面。

  2008年版税法学教材竞相陈列于各大书店的书架上;但财税法学的教材仅有两三种是2005年,剩余的两三种是2007年的,影响力比较大的教材就是我该学期使用的刘隆亨著的2005年版《中国财税法学》。

  若对于理论法学课程而言,并不需要较快的更新速度;但对于财税法学而言,却一定要使用最新的教材,因为至少税法部分会经常变动,有时变动的幅度还比较大。

  (二)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程度不同。

  在讲课过程中,我能明显感觉到学生在两门课的课堂表现上的区别:在税法学课堂上,学生积极参与,能紧跟我的授课计划和授课速度;而在财税法学课堂上,学生也在认真地盯着黑板和教师,但我却能感受到他们只是辛苦地被动地接受,而不是积极地热情地参与。

  也许有人会说,这是两专业学生本身素质有差别的缘故。

  但我院教师对法律文秘专业学生的评价是整体素质高,守纪律,喜欢思考问题并分析问题。

  既然这样,那为什么还会出现以上的问题呢?经过仔细分析,我发现两门课的课堂上提供的案例数量不同。

  税法学最重要的授课任务就是使学生掌握各种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所以每章每节中都会有相关的例题,学生对教材最感兴趣的部分就是这些案例,而且这些案例还可以加深他们对文字部分的理解。

  为进一步深化学生对重点内容的理解,我还给他们提供额外的练习题,让他们在课余时间做。

  通过这些练习的强化训练,我能明显感觉到他们对知识的理解提高到了新的层次。

  而财税法学的内容是庞杂的,教材对每一部分都只能浅尝辄止。

  有人可能会认为它们的教学重点有差别,我理解它们之间的差别,但财税法学的税法部分讲授的内容却是税法学内容框架的简单罗列。

  这些骨架似的框架罗列对学生来讲是没有生命的,枯燥而抽象,很难理解,如果不配合案例,他们就不可能真正掌握,但如果加进合适的案例,授课时间又是有限的。

  这种矛盾该如何解决?

  (三)教学大纲安排的合理性程度不同。

  翻阅几乎所有的税法教材,它们包含的内容几近一致,主要章节的安排基本接近,各院校的相近专业对这门课所编订的教学大纲也近乎相同。

  财税法学却是另一番景象:有些高校的法律专业所设的财税法学只是选修,也有些院校由于没有财税法学方面的教师就不开设这门课,所以财税法学教学大纲的编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我院是独立学院,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有这么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教师讲课时不能脱离教材,要严格按照教材的内容向学生传授知识。

  首先财税法学教材的现状就不能完全满足教学的需要,然后又存在另外一个问题:教学大纲与教材的平衡,哪个为准?

  二、财税法学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税法学与财税法学的课程差异比较,我发现财税法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财税法学教材种类少、欠缺经典,且内容更新速度慢。

  图书市场上能找到的财税法学教材屈指可数,仅有的两三版教材让我们没有选择的余地。

  由于学术界对财税法学的主要内容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导致这几版教材的内容有一定差别。

  我在教学及实务操作中发现,只具有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不伦不类的感觉。

  财税法学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学的理论问题及完善实务操作的技能所不可或缺的。

  而财税法学界真正具有经济学、税收学及会计学知识深厚积累的学者并不多见,所以真正致力于财税法学研究和教学的专家学者就更少了。

  财税法学方面的高等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导致财税法学教材稀缺,不能满足目前大学教育的需要。

  (二)学生学习积极性较差。

  财税法学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学科,随便翻开一本财税法学教材,你会发现很多财税方面的专有名词,这些专业术语对于法律专业学生来说,是生僻而有晦涩难懂的,这就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学生学习的兴趣。

  再加上一本教材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每部分就只能浅尝辄止,导致学生即使学完了也收获甚微,这就又打击了他们学习的信心。

  财税法学教材主要是介绍财税法学理论方面的内容,关于实践操作技能及技巧很少介绍(其实也没时间介绍),这使他们不能较好地完成社会实践中遇到的财税法律问题,以致他们更加怀疑对财税法学所付出的努力是否值得。

  另外,财税法学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落后。

  财税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较强的部门法,它要求教师不仅有很深的理论造诣,能给学生讲授系统的理论知识,而且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将深奥的理论知识融入到浅显易懂的具体案例中去。

  但是,现行的财税法学教学中,教师大都采取“一言堂”、“满堂灌”的方式进行授课,学生在课堂上埋头抄笔记或艰难地跟着教师的思路,非常被动,他们少得可怜的一点学习自主性和独创性也被限制和压抑了,师生之间缺乏应有的交流和互动,课堂上死气沉沉。

  这不仅与时代所要求的创新精神和素质教育极不相符,还使课堂教学效果难尽人意。[1]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学生学习财税法学的积极性。

  (三)教学大纲安排不合理。

  我们知道任何一门课程教学的顺利完成,都必须依赖编订科学而合理的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决定了教学的主要内容、教学难点、教学重点、教学时数、教学手段等。

  在目前财税法学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的情况下,财税法教学内容仍包含财政法总论、预算法、税法、国债法、转移支付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税收法等。

  财税法不仅内容较多,而且涉及许多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的知识,难度比较大,但课程时数在各个院校的安排一般都较少,例如在我院是36课时,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讲授完相关内容,只能是“蜻蜓点水”,泛泛而谈;学生只能是“雾里看花”,似懂非懂。

  这样显然会导致财税法学的教学效果下降。[2]

  三、完善财税法学教学的若干建议

  (一)编订科学、合理、满足教学需要的财税法学教材。

  按照本文的逻辑结构,“编订合理的教学大纲”本应作为“完善财税法学教学的‘第三个’建议”,但编订科学、合理、满足教学需要的财税法学教材需要以编订合理的教学大纲为前提,所以把“编订合理的教学大纲”与“编订科学、合理、满足教学需要的财税法学教材”合并,在这里阐述。

  我院培养的是能满足社会需要的应用性人才。

  这类似于美国的会计人才培养目标。

  美国会计教育在职业界和教育界的配合下,会计人才的供给(教育)与需求存在紧密的联系。

  这是美国会计教育成功的关键。

  我们在财税法学教材的编订方面都应时刻牢记法律人才供给与需求的关系。

  [3]因为不这样做,就达不到教学目标,生产出来的“产品”就不为社会所接受,那么就没有人申请我院法律文秘专业,最终结果可能是该专业的“死亡”。

  在教学的'过程中,我发现财税法学教材基本参照了财政税收学的内容,尤其是税法学基本是法律条文的剪贴复制。

  这种局面的存在是由于目前我们国家欠缺财税法学方面的专家。

  所以要编订符合要求的教材,首先得有一批既精通法律,又擅长财税学、经济学,而且有财政法学教学经验的高校教师,所以学校应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教师的专业培训,为专业课教师的继续深造、进修或参加专题研讨班创造必要的条件,以增强教师传授知识的能力。

  高校教师在具备财税法学理论研究素质和能力的同时,还必须有足够的给本专科学生讲授财税法学的经验。

  只有这两种能力同时具备的教师,才具备编订财税法学教材的基本条件。

  (二)提高学生学习财税法学的积极性。

  首先,针对晦涩难懂的财政税收学术语,可以引导学生先阅读一些相同层次的财政税收学教材。

  这些教材作为财政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是比较成熟的,而且有一些经典教材,可以降低学生学习的难度。

  其次,改变目前的教学时数安排,增加课程教学时数,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把财税法学内容讲授的完整而透彻。

  另外,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改变目前杂乱的局面,使教学内容富有逻辑性,以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最后,完善和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

  改革传统的“一言堂”、“填鸭式”的教学方法,积极实践讨论式、案例式、启发式、开放式等生动活泼的教学方法。

  在课堂上,教师可以先用少量时间对重点、难点内容详细讲解,然后安排一些相关的案例或问题让学生自己学习或讨论,之后可以让学生自由发言,各抒己见,最后教师进行适当的点评和归纳。

  这样,不仅将使学生对课堂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还有利于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了解与掌握,而且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动手能力。

  财税法学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就决定了财税法学的教学不能从理论到理论而忽视甚至轻视财税法实践。

  所以我们应创造条件适当安排学生进行课外实践,如聘请一些实际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士来校内讲座,组织学生到校外进行财税法咨询等。

  [4]这样不仅可以增强研习人员在这方面的感性认识,还可以弥补教师主讲所带来的不足。

  参考文献:

  [1]赵芳春.浅议财税法的教学改革.首届中国高校财税法教学改革研讨会论文集.

  [2]赵芳春.浅议财税法的教学改革.首届中国高校财税法教学改革研讨会论文集.

  [3]郭维真.试论我国财税法教学的人才培养.http://www.省略.htm.

  [4]赵芳春.浅议财税法的教学改革.首届中国高校财税法教学改革研讨会论文集.

  藏财税政策【2】

  摘要:西藏自然条件恶劣、经济落后,因此,为了促进西藏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央对西藏的发展实行特殊的财税优惠政策。

  通过倾斜的财税政策进行调节,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快基础设施投资,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升级产业结构,培育西藏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推动了西藏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西藏;优惠政策;财税政策

  一、中央对西藏实施倾斜财税政策的概况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藏政发[2011]14号)规定:对设在我区的各类企业(含西藏驻区外企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藏政发(2008)33号)规定:

  1、投资水利、交通、能源、城市(镇)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经营的,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2、投资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

  3、从事药业生产经营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4、从事旅游相关产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5、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6、从事信息咨询、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2.西藏自治区对在藏企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机制(含流转税)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发展激励办法(暂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95号)规定,对在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年度所缴各类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总额达到200万元的各类企业,以企业年缴税额增长额、年新增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各级政府投入的资金)、年新吸纳西藏户籍员工人数三项内容作为考核激励指标进行激励。

  各项权重分别占激励资金的40%、30%、30%。

  根据以上政策,企业在进入生产经营期后,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应比例享受企业发展激励资金。

  3.关于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是2001年9月份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家级开发区。

  开发区位于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市西郊堆德得庆县境内,是发展西藏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

  目前开发区主要优惠政策有以下三点:(1)开发区土地按基准地价优惠50%提供给投资者,并免收土地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减半计收土地评估费。

  (2)企业在开发区年缴纳流转税(指增值税、营业税)达到一定数额的,可享受政策扶持,具体比例可在入驻园区时谈判确定,大致在年缴纳流转税额的35%-45%。

  (3)企业在开发区年缴纳所得税可享受政策扶持,具体比例可在入驻园区时谈判确定,大致在年缴纳所得税额35%-45%。

  以上第2、3点对应自治区企业发展激励办法的税收优惠其可操作性更强、优惠幅度更大。

  同时开发区承诺其相较其他地区办事效率更高、优惠政策兑现力更强。

  4.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西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税率较其他地区均低,不同地区征收比例略有差异,企业在征地过程中支付的耕地占用税总体上较低。

  同时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加快公路交通运输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11]76号)规定:在“十二五”期间,对我区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5.房产税、契税优惠政策

  根据现行的藏区征收税种的规定,西藏自治区尚未开征房产税、契税。

  6.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1]70号)规定:企业及未按国家统一标准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一律按扣除限额扣除。

  具体扣除限额为:一、二类地区7500元,三类地区7900元,四类地区8300元。

  (2)西藏自治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激励办法(试行)(藏政办发〔2009〕96号)规定:对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3万元的企业高管根据所在企业考核情况进行激励。

  以高管所在企业的年缴税额、新吸纳西藏户籍员工人数、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增长率、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率四项内容作为考核激励指标,各项权重分别占激励资金的20%、30%、20%、30%。

  7.藏区其他特殊的税收政策

  经过了解,以上关于税收的规定属一般性规定,根据西藏特殊的税收政策,藏区税收可实行“税制相同,差异政策”的原则(含个人所得税)。

  8.金融优惠政策

  西藏地区融资成本为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98个百分点,按1年期贷款现行基准利率6%,目前在藏企业融资成本为4.02%,优惠幅度高达33%。

  西藏地区目前金融可供放贷资金规模预计1500亿左右,放贷规模充足,随着藏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逐渐深入,预计在2024年后西藏金融机构贷款规模基本饱和,但按照国际对西藏支持的特殊政策,预计届时将对西藏的放贷规模出台相应特殊政策。

  二、财税政策对西藏产业发展的积极影响

  1.解决了西藏产业发展的资金不足的问题

  经济要快速发展,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投资。

  投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重要作用,有利于保障经济高速增长。

  而政府财税政策对投资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针对西藏的情况,其经济发展需要的投资大而收效相对较小,因此增加政府的投资十分必要。

  在经济发展初期阶段,单单依靠市场机制自发调节难以发展壮大,因此需要国家的财政扶持,以及税收优惠。

  这样可以通过政府重点投资或减免税来壮大“新兴”支柱产业并促进其发展,例如利用西藏的资源优势,重点发展旅游业、藏药业等产业。

  2.改善西藏教育落后及人才缺乏的状况,促进产业技术进步

  教育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是优化人力资源的重要途径。

  西藏经济要想获得长远发展,除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还需要一批具有高素质的人才,进而依靠人才的力量,把资源优势尽快尽多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针对这一情况,国家对于在西藏普及义务教育十分重视,并且设立了各项科教基金并且增加科技计划经费,提高了西藏人力资源的素质,进而促进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3.改善生态环境的改善,完善基础设施

  西藏面临着生态环境脆弱的困境,如果遭到破坏很难恢复,因此西藏产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注重生态环境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财政部出台对西藏有差别的专项补助和特殊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推出解决西藏生态问题的重点项目,例如退耕还林项目、草场建设项目等,这样有利于维护和改善西藏的生态环境,进而促进西藏支柱产业的发展。

  西藏社会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基础设施薄弱,由于西藏自然气候以及地理条件复杂,而且区域闭塞交通不便,因此其基础设施建设对于人力、物力、财力的要求也很高。

  国家为了完善西藏的基础设施,安排了一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项目,重点建设了一批重大工程,主要有青藏铁路二期工程、成都至樟木口岸公路工程等。

  此外,中央还通过多种途径筹集专项资金,用于西藏的铁路、水利、农林业、信息产业等部门。

  由此可见,国家财政上倾斜和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促进西藏基础设施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西藏支柱产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三、结束语

  由此可见,国家财税政策对于促进西藏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解决西藏产业发展的资金不足的问题,改善西藏教育落后及人才缺乏的状况,改善生态环境的改善,完善基础设施。

  要“做好、做大、做强”西藏经济的支柱产业,不仅要充分利用好国家的财税倾斜,同时也要时刻防范财税倾斜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不断探索新的适应市场的财税倾斜政策。

  参考文献:

  [1]魏小文,程国亮.促进西藏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3(03).

  [2]廖冶寅,陈爱东.促进西藏文化产业大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1).

  [3]李国政,杨峰.财政支持、金融发展与西藏工业增长[J].四川民族学院学报,2011(06).

  [4]旺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货币政策全力支持西藏经济跨越式发展[J].西南金融,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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