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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收筹划

时间:2022-10-08 15:45:49 财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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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收筹划

  股权转让税收筹划【1】

  摘 要:股权转让业务是企业的重大经济事项,由于股权转让涉及金额一般较大,企业所得税是其主要的税收成本,自然成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重点。

  对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文件,企业如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税收政策进行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实现收益最大化是企业需关注的问题。

  文章在股权转让相关文件政策的基础上,以甲公司股权转让为案例,提出在现行税收政策下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的四种方案,给企业降低纳税成本提供方向。

  关键词:股权转让;税收成本;税收筹划

  一、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相关政策

  目前,涉及居民企业之间股权转让的政策规定有以下3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 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财税〔2009〕60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与上述规定一致。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企业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成本为购买价款或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股权转让涉及企业重组情形时的处理作了规定。

  对于股权转让时是否要确认转让收益,该文件规定,一般重组要将股权处置进行 相应股权转让或清算的所得税处理;而特殊重组中,新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要以 其原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来确定。

  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 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重组需进行股权转让或清算处理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则仍应遵从上述清算股权或正常转让处置股权的原则。

  二、股权转让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下面拟以甲公司股权转让为案例,通过对四个税收筹划方案进行比较,分析在当前政策环境下,股权转让的最优税收策略。

  案例资料:甲公司于2007年8月以450万元货币资金与乙公司投资成立了联营公司丙,甲占有30%的股权。

  后因甲公司经营策略调整,拟于2014年5月终止对丙公司的投资。

  经对有关情况的深入调查,终止投资时丙公司资产负债表如下(单位:万元人民币):

  资产期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期末数

  流动资产5000 流动负债1000

  其中:货币资金5000 其中:短期借款1000

  长期股权投资0 长期负债0

  固定资产0 所有者权益4000

  其他资产0 其中:实收资本1500

  盈余公积1000

  未分配利润1500

  资产总计5000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5000

  第一种方案:股权转让方案,以1200万元价格转让丙公司的股权。

  根据税收文件规定,甲公司此时股权转让所得为1200-450=750,应纳企业所得税=(1200-450)*25%=187.5,税后净利润=1200-450-187.5=562.5万元。

  此种方案下,股权转让未享受任何税收优惠,750万元的股权转让所得全部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第二种方案:先分配后转让股权,先将未分配利润分配,收回450万,然后以750万元价格转让丙公司股权。

  此种方案下对于被投资方丙公司有15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把这部分利润分配给股东,其中甲公司占有30%的股权,可分得450万的收益,对于这部分利润根据税收政策是享受免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因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免企业所得税。

  分配完1500万未分配利润后,丙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实收资本1500万,盈余公积1000万,未分配利润为0,所有者权益总计为2500万,此时甲公司股权转让所得=2500*30%-450=75万,税后净利润=450+750-450-75=675万。

  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少交112.5万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净利润增加112.5万,此种方案被投资企业对其未分配利润进行了利润分配,而这部分分得的股息红利享受了免税待遇。

  既然第二种方案享受了免税,就需要考虑能否有其他更好的方案使得股权转让享受更多的免税待遇,此种方案中是未分配利润享受了免税待遇,就可以考虑盈余公积是否也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由此考虑到了第三种方案。

  第三种方案: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先用625万元盈余公积和1500元未分配利润增加注册资本,之后甲公司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股权。

  此种方案首先注意盈余公积可以转增资本但是需要注意不能全部用于转增,需要留下转增前实收资本的25%,即本例中需保留1500*25%=375万的盈余公积,剩余625万的盈余公积可以用来转增资本,1500万的未分配利润可以用于转增资本,因此本例中可以用625+1500=2125万元转增资本,转增资本后对于甲公司而言相当于是二合一的动作:

  转增资本相当于是第一个步骤――分配股息红利,金额为2125*30%=637.5万,但是此时甲公司实际是没有得到该股息红利的,但在税收中享受免税待遇的;第二步是甲公司将实际并未取得的该股息红利再投资于丙公司,投资的好处是增加了投资成本637.5万,此两步即为二合一,这样处理的好处是投资方享受了免企业所得税待遇和增加了投资成本。

  转增资本后对于丙公司而言,所有者权益总计不变为4000万,但实收资本为3625万,盈余公积为375万,未分配利润为0,此时甲公司转让其对丙公司持有的股权转让所得=(1200-450-637.5)*25%=28.125万,税收净利润=1200-450-28.125=721.875万。

  此方案与第二个方案相比,不仅仅未分配利润享受了免税待遇,而且1000万的盈余公积中有625*30%=187.5万也享受了免税待遇,所以此种方案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再次下降,究其原因即是部分盈余公积和全部的未分配利润享受了免税待遇。

  第四种方案:撤资,从丙公司撤资,收回货币资金1200万。

  此时假设该方案可行,对于甲公司而言收回的1200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450万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第二部分相当于被投资方累计盈余公积和累计未分配利润按持股比例享有的部分即(1000+1500)*30%=750万作为股息所得,而股息所得享受免企业所得税待遇,投资资产转让所得=1200-450-750=0。

  因此,对于甲公司而言,应纳企业所得税为0,税收净利润=1200-450=750万。

  因此,此方案是税负最轻,税后净利润最高的方案。

  此方案是最彻底的方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考虑其可行性,因为撤资方案对甲公司而言税负最轻,但对被投资方丙公司而言,撤资可能会对其产生不良影响,因为甲公司撤资后,丙公司所有者权益账目会同比例缩减30%,即丙公司实收资本为1050万,盈余公积为700万,未分配利润为1050万,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800万。

  一旦丙公司生产经营遇到资金紧张等方面的问题,就可能会对丙公司造成伤筋动骨的影响,所以此种方案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考虑双方的可接受性和可行性。

  总结此四种方案,对比如下:

  方案 企业所得税 税后利润 差异产生的原因

  方案一 187.5 562.5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均未享受免税待遇

  方案二 75 675 未分配利润对应部分享受免税待遇,盈余公积对应部分未能享受免税待遇

  方案三 28.125 721.875 未分配利润和部分盈余公积对应部分享受了免税待遇

  方案四 0 750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均享受免税待遇

  其实此四种方案均围绕着这句话所做的考虑: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哪个方案能把免税待遇享受得最充分、最彻底,税负就最少。

  这就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所需达到的目的。

  由于不同企业的经营状况、股权结构不同,每个方案的可行性也会受到现实各种因素的限制,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需针对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企业的方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三、股权转让税收筹划应关注的问题

  收益往往伴随着风险,税收筹划在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提升企业价值的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税收筹划的前提是合理避税,同时税收筹划本身也有一定的成本。

  因此,最佳税收筹划方案的决策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依法纳税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前提。

  只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才能保证所进行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务机关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甚至会触犯刑法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由于股权转让业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使其自然而然成为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的对象,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认真学习领会相关税务文件,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这样才能保证方案的顺利实施。

  (2)需坚持税收筹划的成本效益。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合法合理节税、使企业收益最大化。

  因此,必须要考虑投入与产出的效益。

  如果税收筹划所产生的收益还小于税收筹划成本,税收筹划就没必要进行。

  (3)税收筹划要着眼于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化。

  税收筹划是连续、动态的过程,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并不一定是最佳方案,应根据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综合考虑企业整体税负,选择有利于企业整体利益的方案。

  (4)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的防范。

  在股权转让的纳税筹划方案中,为降低税收成本进行相应税收活动的同时,要考虑对本企业或关联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双方风险承受能力。

  如案例分析的方案四,撤资方案的操作需谨慎考虑对企业、集团总体战略的影响,在收益与风险之间进行必要的权衡,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这样才能保证取得税收利益,增加企业价值。

  四、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并购、重组会逐渐活跃和复杂,同时税收法律进程的加快,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提供给股权转让税收筹划这个重要课题更加广阔的研究空间。

  因此,寻求合理的筹划空间、为企业量身定制税收筹划方案也对企业财税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业务要求。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S].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Z].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2】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企业股权交易业务不断增加,股权作为企业的资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转让所得(或损失)需要纳税(或税前扣除),那么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股权转让,才能在符合税法规定且各方都能接受的前提下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呢?本文通过实际案例分析了不同方式的股权转让特点,为企业股权转让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一、股权转让收益税务筹划

  例:A公司与B公司于2007年共同出资设立AB公司,AB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A公司出资3000万元,持股比例60%;B公司出资20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

  三家公司都属于内资企业。

  截至2010年12月31日,AB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65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5000万元,盈余公积5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

  AB公司从成立后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

  2011年1月,A公司将持有的AB公司股权以4000万元的价款全部转让给B公司,并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2011年2月完成股权的变更手续。

  方案一:A公司在AB公司没有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转让股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有关规定,因为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会的的增值部分,所以必须将股权转让所得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的投资成本为3000万元,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A公司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股权转让所得=4000-3000=1000(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方案二:AB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后A公司转让股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规定为免税收入。

  本例中,AB公司于2010年12月将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向股东进行分配后,A公司再进行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所得=4000-(1000×60%)-3000=400(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

  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节税15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

  分析:体现在留存收益中的税后利润,对居民企业来说,虽然为免税收入,但是如果不进行利润分配而随着股权一并转让,就不被视为免税收入。

  因此,在A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的4000万元中,所含的股息、红利收益600万元(1000×60%),也由免税收入变成了应税收入。

  二、股权转让损失税务筹划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接上例,A公司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不包括转让AB公司股权的损失),AB公司2010年12月会计账面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

  2011年1月,由于A公司尚有其他不良资产,只能将持有的AB公司股权以295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B公司。

  假设A公司与B公司在年度内签订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的变更手续。

  方案一:A公司在AB公司未向股东分配利润情况下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所得=2950-3000=-5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50=95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950×25%=237.50(万元)

  方案二:A公司在AB公司分配利润后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所得=2950-(1000×60%)-3000=-650

  应纳税所得额=1000-650=35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50×25%=87.50(万元)

  采用利润分配后再转让股权的方案二,比采用利润分配前转让股权的方案一,少缴企业所得税150万元(237.50-87.50)。

  有关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的规定,为股权投资转让业务提供了税务筹划空间。

  如果在股权转让之前先将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就可以将这部分分配的红利由应税收入转化为免税收入,从而达到收益最大化。

  企业转让股权时,除了利用未分配利润进行税务筹划外,还可以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增加计税基础的筹划。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相当于被投资企业先对股东分红,投资企业(股东)再将分红用于追加投资。

  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可见,即使各个企业的股权结构千差万别,在进行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时,也应在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采用先向股东分配利润后再进行股权转让的方案,以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

  当然,上述税务筹划的制定,取决于利润分配能否得到董事会的同意,同时在应用中还要综合考虑各种相关成本和具体的税收政策,不死搬硬套,以免弄巧成拙,导致税收筹划失败,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鲁祖艳:《股权转让中所得税税务筹划》,《财会通讯》2010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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