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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关税研究

时间:2021-02-01 18:16:23 财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碳关税研究

  碳关税研究【1】

  提要发达国家出于全球气候变暖和对碳排放的担忧拟开征碳关税。

碳关税研究

  对此,国内外学者开始相应的研究。

  关键词:碳关税;理论研究;实证分析

  一、引言

  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进口产品特别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

  作为最早由前法国总统希拉克提出的概念,碳关税的最初用意是希望欧盟针对为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以避免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遭受不公平的竞争。

  碳关税为国内公众所熟知是由于2009年6月26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了一项《2009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除了设定美国国内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之外,还涉及一项名为“边界调节税”的“碳关税”条款,提出未来将对中国、印度、巴西等尚未承担减排目标的发展中国家征收惩罚性的碳关税,由此引发了国内对碳关税可能使中国出口商品所面临的负面冲击严重关切。

  对此,美国能源部朱棣文称,调节贸易关税是保护美国制造业的一项武器。

  中国一位气候问题高级谈判代表警告称,如果发达国家对碳密集产品征收进口关税,可能会引发一场贸易战。

  因此,进行碳关税各方面的研究,对于我国在世界贸易战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二、碳关税研究概述

  (一)理论研究方面

  1、碳关税的合法性研究。

  对于碳关税合法与否的问题,学术界的认识尚未达成一致。

  大多数国外学者认为,碳关税是否合法取决于实际的政策设计和实施碳关税的国家数量。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学者研究的是欧盟针对美国实施的碳关税,另一些学者分析的是美国未来将向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印度、巴西等国家征收的碳关税。

  尽管各方的看法及其可接受程度有所不同,但是由于各方都是WTO的成员国,都受《关贸总协定》的监督,故碳关税的合法性问题对于各方而言又是完全相同的。

  国内学者中,谢来辉从边境调节税的概念及其相关的性质出发,分析了欧盟征收边境调节税的动机与政策应用前景、对中欧贸易可能造成的影响及这种做法与当前国际贸易制度和国际气候制度的兼容性,最终认为实施碳关税的做法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

  李晓玲等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碳关税既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的相关条款,也不能援引“一般例外”作为抗辩理由,因而其与WTO规则并不相符。

  中国d 政府部门的官员也对碳关税的合法性问题发表了看法。

  中国常驻WTO代表张向晨利用WTO规则来检验碳关税,指出碳关税不符合WTO规则。

  因为WTO的基本原则要求其成员对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给予同样的待遇,如果征收碳关税,就需要为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制定同一个排放的标准和计算排放的成本,且进口产品的排放标准或排放的成本不能高于本国产品,但在实践中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

  国家商务部发言人姚坚认为,部分发达国家提出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做法,不仅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并且,碳关税只会扰乱国际贸易秩序,引发贸易战。

  德国政府代表也认为征收碳关税是一种新型“生态帝国主义”,并对该提议进行了批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现有的国外学者对于碳关税合法与否并未给出明确的回答,而是要看实际的政策设计和实施的国家数量,而国内学者则普遍认为碳关税并不符合WTO规则,即碳关税的实施缺乏合理而又合法的依据。

  2、对实行碳关税主要国家的研究。

  低碳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于2003年由英国率先提出,此后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并达成共识。

  虽然是由英国率先提出的,但是由于美国是中国的最大贸易输出国,而且其于2009年6月22日提出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规定了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

  因此,国内的学者大多数是研究美国碳关税政策的,其研究内容一般包括美国提出碳关税的动机、前景以及我国应对美国碳关税条款的几点建议。

  美国提出碳关税条款的动机一般包括以下几点:首先,从中长期角度来看,奥政府试图以绿色产业带动经济复苏,进而着眼在危机过后抢占未来产业制高点,“碳关税”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之一;其次,美国担心率先减排会导致本国产业的竞争力受损,而高碳产业的重新分布会使发展中国家得益;第三,这也是美国国内政治博弈的结果;最后,美国决策者试图通盘考虑国内与国际两个“战场”:在国内反击传统产业势力,为新能源与传统产业的绿色改造提供有力环境;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使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大国让步。

  美国实行碳关税条款的前景一般有:参议院的气候法案目前正在审议之中,“碳关税”条款目前得到不少参议院的支持。

  比如,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主席马克斯鲍卡斯说,美国的参议院版气候法案也必须包含强有力的“边境调节”措施。

  但调研发现,参议院内部反对的声音也很多,而且占据了多数。

  分析认为,参议院通过“碳关税”条款的可能性较小,主要原因有:首先,美国国内的担忧。

  在全球化背景下,美国等发达国家作为消费国享受了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所生产的廉价产品,而征收碳关税后,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可能形成“成本推进型通货膨胀”,导致受益的只是美国本土钢铁企业等个别利益集团。

  并且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对美国也不一定是好事;其次,国际社会存在反对,因为将碳税推广到国际贸易中跨境征收有可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而且将对新兴市场国家造成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这些国家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至关重要的合作态度;最后,碳关税的实施本身缺乏有效的可操作性,因为碳关税的征收要么针对原材料,要么针对制成品,但这两种征收方法都存在重大的缺陷。

  为了应对美国实行的碳关税条款,大多数学者的意见一般包括以下四点:第一,采取反制措施;第二,发展低碳经济,抢占未来新能源革命的制高点;第三,加快“走出去”和外包战略的制定和调整;第四,根据全球低碳经济的趋势和布局,调整我国外贸的产品和地区结构。

  (二)实证研究方面。

  碳关税涉及能源经济学以及国际贸易领域,国外大部分研究集中在识别何种形式的贸易协定能够更好地减少全球碳排放。

  Lockwood与Whalley对比分析了碳关税与20世纪六十年代欧盟增值税的研究,Cai等人考察了国际贸易如何影响不同类型国家参与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的意愿,并通过多国经济模型测算了全球环境变化将如何影响参与国家的决策。

  Chatterji等人则通过一个动态认知模型研究如何能够更好地实现全球低碳。

  国外现有的关于碳关税影响的研究多从定性角度出发,如Dong与Whalley定性地分析了贸易政策是否会影响全球环境变化,指出贸易政策对碳减排的作用是有限的,并进一步考察了多种单边或区域碳减排的贸易政策对全球环境变化的作用;Gros通过构建一个小的基本经济模型分析了碳关税对全球福利的影响,发现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能够增进全球的福利;Weber与Peters考察了碳关税政策对维持美国国际竞争力的作用,指出这一政策作用有限,而全球的部门协作与技术共享在短期中作用更加显著。

  在定量研究方面,Dong与Whalley通过一个多区域的动态一般均衡模型,模拟了2006~2036年碳激励区域协定对全球碳减排的影响,测算结果表明,其影响有限。

  2009年Dong与Whalley构建了一个包含美国、欧盟、中国与世界其他地区的四区域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并引入低碳密度与高碳密度两类产品,对美国与欧盟针对中国出口商品征收碳关税政策的影响进行了模拟,结果表明,碳关税对环境改善的总体作用有限。

  国内对于碳关税影响的研究刚刚起步,较多集中于对碳关税性质的分析探讨。

  大多数人一般都是采用一般均衡模型来定量地分析碳关税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或者分析丹麦、挪威、瑞典等主要碳税国的碳税政策对国内经济的影响,还有些学者运用GTAP模型来分析碳关税对我国经济可能会受到的冲击与影响进行实证模拟。

  三、简要评价及研究展望

  从上述的研究中可以看出:国内外对碳关税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就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进行了不少分析,其中不乏较为详细的量化分析。

  在研究方法上,针对碳关税的本质及其合法与否主要运用定性分析方法。

  大多数研究指出,碳关税属于一种新型贸易壁垒,且不符合WTO的基本规则,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针对进出口贸易中的碳排放量及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程度的测算,大多数学者都运用定量分析方法,且研究的方法也较为一致。

  其中,对国际贸易中碳排放量的测算主要运用投入产出法进行分析,而对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实证检验主要运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加以分析。

  但是,进一步的考察又不难发现,已有的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其一,在研究框架上,国内外对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作用机制的分析和把碳税放在国际税收的框架内进行针对性的研究都极为少见。

  而要就如何应对碳关税提出有指导意义的对策建议,又必须搞清楚其影响机制,因而这方面的研究亟待加强;其二,在研究方法上,现有研究采用的方法还较为单一,能否在研究方法上有所创新,进而更好地分析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是国内外学者都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其三,在研究的对象上,国内的文献大多都是在国家层面上来研究的,缺少从省级层面进行的分析。

  今后一段时间内,就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相关研究,尤其是国内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首先,强化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理论机制分析;其次,创新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相关分析方法;最后,拓宽分析范围,即分析碳关税对具体产品、具体行业、具体地区对外贸易的影响,以期为指导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主要参考文献:

  [1]宋海英,岑颖.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研究述评[J].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0.4.

  [2]韩利琳.碳关税贸易壁垒对中国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人文杂志,2010.5.

  [3]刑丽.碳税国际协调的理论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10.4.

  [4]蒋桓.美国碳关税的现状、前景及对策[J].国际经济合作,2011.3.

  [5]夏先良.碳关税、低碳经济和中美贸易再平衡[J].国际贸易,2009.11.

  [6]鲍勤,汤铃.美国征收碳关税对中国的影响:基于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的分析[J].低碳经济与中国发展,2010.6.

  [7]乔晗,李自然.碳税政策国际比较与效率分析[J].低碳经济与中国发展,2010.6.

  [8]沈可挺,李钢.碳关税对中国工业品出口的影响基于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的评估[J].财贸经济,2010.1.

  [9]吕海霞.碳关税:全球金融危机下的新型绿色壁垒[J].中国物价,2009.10.

  [10]黄凌云,李星.美国拟征收碳关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J].国际贸易问题,2010.11.

  碳关税:研究综述与展望【2】

  摘要:尽管严格意义上的碳关税在现实中还未实施,但理论界对碳关税的研究已成为热点。

  近几年,国内外理论界对碳关税的研究,从概念、内涵、合理性、合法性、福利效应等方面作了全面研究;中国学者还着重研究了碳关税对中国经济、出口贸易等方面的影响,并提出了中国的应对策略。

  但碳关税的福利效应、碳关税与一国收入及消费的关系等方面的研究比较缺乏,尚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

  关键词:碳关税;碳税;福利效应

  目前世界上尚没有征收碳关税的实例,但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竭力兜售碳关税,制造征收碳关税的全球舆论环境,推动碳关税的立法和政策进程。

  所以,随着低碳经济的不断推进,碳关税很有可能在不久变成现实。

  与此相应,碳关税研究也成了当前理论界研究的一个热点。

  一、碳关税及其与相关税收关系

  (一)碳关税的定义

  碳关税(carbon taftffs)是指对高耗能的进口产品征收特别的CO2排放关税(李平等,2010)。

  其他文献大多采用此观点。

  但也有学者认为碳关税不是关税,而是与碳有关的边境调节税。

  例如,黄卓(2011)认为,碳关税也称碳边境调节税(carbon motivated border tax adjustments),是一种由商品进口国对没有在国内征收碳税或存在实质性能源补贴国家的出口商品按照其二氧化碳排放量来征收的进口关税。

  而世界贸易组织(WTO)和联合国环境署(UNEP)联合发布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将边境调整措施大致分为三类:一是针对排放交易制度的边境调整措施,例如要求进口商在进口能源密集型产品时提供排放许可:二是针对国内碳税或能源税的边境调整措施,即对进口产品征收同类国产品所承担的相同税负,或在本国产品出口时退还已经征收的国内税;三是其他调整措施。

  (二)碳关税与关税的关系

  黄文旭(2011)认为,如果是购买排放配额或国际储备配额的形式,则肯定不是关税,如果是额外关税或其他类似的`形式,则有可能是关税。

  因此,如果对碳关税进行严格的关税意义内的解释,则只能包括额外关税或其他类似的形式,而不能将要求进口商购买的排放配额或国际储备配额称为“碳关税”。

  但目前媒体及学者所称的碳关税实际上是包括排放配额或国际储备配额的。

  对于碳关税与关税的关系。

  有观点认为,法国和美国所提议的都是一种在边境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通过对进口产品征收税费,用以平衡国内生产者因排放二氧化碳而承担的费用,因此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关税。

  所以,碳关税虽名为“关税”,但不一定是传统意义上的关税,还可能是国内税费、配额、许可证等。

  (李晓玲、陈雨松,2010)这种观点强调的是碳关税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关税,也就是说碳关税可能是关税的新的表现形式。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学者Michael Moore(2011)则把碳关税称为“碳边境税” (carbon border taxes),并认为它难以担当传统关税的职能。

  (三)碳关税与边境调节税的关系

  与碳关税最接近的概念就是边境调节税(border tax adjustment,BTA),以至于很多文献将碳关税与边境调节税混用,或者用边境调节税代替碳关税。

  学者苑路佳(2010)指出,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中,碳关税常被称为“边境碳调整”或“边境税调整”。

  但黄文旭(2011)认为,碳关税与边境调节税并不完全等同。

  当碳关税表现为要求进口商为进口产品交纳的与同类国产品承担的碳税相对应的费用时,碳关税可视为边境调节税。

  当碳关税表现为要求进口商为进口产品购买的排放配额时,碳关税不是边境调节税。

  同时,并非所有的边境调节税都能称为碳关税,只有基于碳排放的边境调节税才能称为碳关税。

  Lockwood和Whalley(2008)指出,碳关税不过是“绿瓶装旧酒”(Old Wine in Green Bottles),它与20世纪60年代欧盟实施增值税时征收的边境调节税并无本质差别。

  二、碳关税的福利效应研究

  征收碳关税对于福利的影响一直也是碳关税研究的重要内容,其中不仅仅包括通常消费层面上的福利,更包括了纠正外部性带来的社会福利。

  对碳关税引发的福利影响,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看法。

  McKibben&Wilcoxen(2008)的研究结论是:碳关税政策所能带来的福利不显著,甚至不能覆盖执行成本。

  相反地,Gros(2009)构造了一个基本经济模型分析碳关税对全球福利的影响,他认为征收碳关税能够增进全球福利。

  有些学者基于地区的研究显示了碳关税对于关税实施国有正福利的影响,如美国学者Muller(1998)认为,征税可以防止美国气候政策导致的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和大量失业等不利后果,因此能增加其福利。

  类似地,Majocchi&Missaglia(2001)使用一般均衡模型显示,碳关税政策可能为欧盟15个成员国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更低的失业率。

  也有一些学者通过研究发现碳关税对于某些行业的碳泄漏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从而产生正的福利影响。

  Mathiesen& Maestad(2002)着眼于行业的研究,发现碳关税政策能够有效防止钢铁行业的碳泄漏;Demailly和Quirion(2006)研究了碳关税对各产业的影响,发现水泥产业的竞争力会受到5%的影响,而钢铁产业所受的影响微乎其微,竞争力最受影响的部门不是排放密集型也不是贸易型的。

  另有些学者的研究表明,碳关税对征税国、被征税国的福利影响是不同的。

  Hubler(2009)分析了工业国家、发展中国家和中国面对减排压力,采用进口关税会产生的福利效应和环境效应进行了深人探究,认为发展中国家加人碳排放机制会因此受益,而征收碳关税会使工业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福利提高。

  使中国的福利受损。

  Manders&Veenendaal(2009)发现在欧盟排放体系下实施碳关税政策能有效减少碳泄漏的发生,对欧盟有利,但是其他国家的福利将会受损。

  Yan Dong&Whalley(2009)将气候变化因素引入传统的关税博弈模型。

  用简单的多国气候贸易一般均衡模型探讨气候变化因子是否会引起报复性关税的提高或降低,通过反应曲线的推导得出纳什均衡点,发现在环境破坏参数很大的情况下,考虑气候因素会使最优关税水平下降;此外,增加消费者偏好的替代弹性可降低最优关税水平,消费者偏好越不易改变则相应的谈判能力越弱,一国会利用对方国家固定偏好来谋求福利。

  Lockwood&Whalley(2008)认为,当今的碳关税问题并不因为对象是二氧化碳而改变其为关税的本质,事实上,早在20世纪60、70年代就出现过有关抵消增值税差异的政策分析,这些研究结果同样也适用于当今的碳关税问题。

  因此,和其他关税一样,碳关税在稳态情景下和假设没有劳动一闲暇选择的时候,如果面向所有进出口产品征收,即便是从面向生产的关税向面向消费的关税转变时,并不能引起贸易流和相对竞争力的变化,关税税基的变化被工资、汇率等相应的变化所抵消,因此不会对福利状况产生大的影响。

  Lessmann(2009)等探讨了关税在动态的气候变化博弈中对全球区域间合作的影响,认为对非气候合作国家征关税会引起加入气候合作国家的增多,全球福利也因此增加并大于关税带来的扭曲损失;对非气候合作国家施行贸易管制是有效的,关税由阿明顿弹性决定,对于结盟的大国不进行管制更好;非气候合作国家接受合作国家转移的排放。

  但碳泄漏的量较小。

  我国学者曲如晓、吴洁(2011)对碳关税的福利效应提供了一个局部均衡的分析框架,深入剖析碳关税对进出口国福利效应的影响。

  他们的研究结论是:进口国征收碳关税能提高本国福利水平,减低出口国的福利水平。

  但具体福利变化程度取决于进口国国内碳税、出口国是否征收国内碳税、进出口国国内碳密集度水平等情况。

  进一步的分析表明:最优碳关税取决于需求函数和供给函数的值,由出口国国内碳税与外部性的差异与进口国国内碳税与外部性差异的比值来决定。

  三、碳关税对中国的影响研究

  许多中国学者(李静云,2009;吴力波,2010;常昕等,2010;黄晓凤,2010;李进,2010;杨立强,马曼,201l;詹晶,2011)研究了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对中国的影响。

  他们主要提出了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对中国的不利影响,这种影响可以分为定性影响、定量影响两方面。

  (一)碳关税对中国的不利影响——定性分析

  我国学者提出的碳关税对中国定性的不利影响,大同小异。

  归纳起来,这种不利影响主要包括:(1)影响中国的国际话语权,对中国形成制衡。

  因为我国出口产品中相当大一部分都属于高能耗、高含碳、低附加值的产品。

  (2)影响出口。

  碳关税导致出口产品的成本上升将大大提高,出口产品的市场份额会降低。

  《中国低碳经济发展报告(2011)》分析预测,美、法、英、日等提出的碳关税方案一旦全部实施,中国四大能源密集型产业(报告选取的是近年来我国出口增幅最快的四大能源密集型产品生产部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在中等碳税的情形下,行业总碳税成本可以达到总出口额的10%。

  因此,碳关税对中国的出口企业将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3)影响就业。

  由于征收“碳关税”,一方面,使能源作为生产要素价格变得更昂贵,这将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大幅增加,企业将会采取减少生产的措施;另一方面,国际市场份额的减少,将导致企业失去规模经济优势,对企业的产值产生明显的抑制作用,进而影响就业,引发社会问题(常昕等,2010)。

  (二)碳关税对中国的不利影响——定量研究

  与定性影响研究结论的大同小异相反,定量影响的研究结论差异巨大。

  国内对于碳关税影响的定量分析多采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

  根据刘小川(2009)测算,如果美国对从我国进口的产品征收30美元/吨的碳关税,将会导致我国出口总额下降0.715%;如果碳关税提高1倍达到60美元/吨,出口总额就会下降1.244%。

  沈可挺(2010)采用动态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测算了碳关税对中国工业生产、出口和就业的可能影响。

  其评估结果表明,每吨碳30美元或60美元的关税率可能使中国工业部门的总产量下降0.62%-1.22%,使工业品出口量分别下降3.53%和6.95%,同时使工业部门的就业岗位减少1.22%和2.39%,而且以上冲击可能在5-7年甚至更长时期内产生持续影响。

  而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2007)指出,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中国制造”可能将面对平均26%的关税,出口量因此可能下滑21%。

  尽管不同学者定量研究结果差异很大,但可以肯定的是,碳关税对中国出口的冲击强度视碳关税税率不同而不同,征税税率越高、参与的征税国越多,中国出口贸易受到的冲击就越大(杨立强、马曼,2011)。

  还有些学者深入到碳关税对中国不同产业、不同产品出口进行分别研究。

  例如,詹晶(2011)分析了碳关税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认为在短期内,碳关税将会增加农产品的出口成本,降低其竞争力,并进一步恶化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环境:但从长期看,因农产品“碳关税”而产生的技术促进、制度约束、舆论导向、环境保护等倒逼机制,助推农产品生产方式的转变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将最终促进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发展。

  李红霞、张一知(2011)运用SWOT分析方法探讨了碳关税对高碳产业的影响,认为碳关税对高碳产业影响的优势与劣势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

  (三)碳关税对中国的积极影响

  国内少数学者还提出了碳关税对中国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主要是产生了一种倒逼机制。

  具体表现在:(1)对中国外贸发展的积极作用。

  王爽、于巧丽(2011)提出了碳关税对中国外贸的两重性,其积极作用在于:有助于减少“三高”产品的生产,改善贸易环境;倒逼外贸企业产品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有助于外贸企业实行“走出去”战略,开拓新市场。

  (2)对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作用。

  某种程度上,碳关税既是新的贸易壁垒压力,也是中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外部动力。

  不少学者(常昕等,2010;张茉楠,2011)指出,随着低碳经济的推行和各国征收碳关税压力的迅速来临,将促使中国加快产业转型,以低碳为主的经济结构将加快传统产业的转型和新产业的崛起。

  因此,不少学者得出结论,碳关税为中国的低碳经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和机遇,并把发展低碳经济的时间表提前了,这为我国加快产业转型提供了压力,也提供了动力,更提供了新的机遇。

  国外学者主要研究碳关税政策对欧盟、美国等碳关税政策实施国可能产生的影响,但也有少量学者和官员分析了碳关税对中国的影响。

  例如,德国环境部长Matthias Machnig认为,法国提出的征收碳关税的建议其实质是“生态帝国主义”,不仅是对WTO规则的残暴践踏,而且会在未来几十年对中国、印度等国的经济产生严重损害,甚至产生危机。

  Yan Dong和John Whalley(2009)用一个包含四个地区(美国、欧盟、中国以及其他地区)、碳密度高、低两类商品的静态CGE模型对欧盟和美国分别以及同时实施碳关税的情景进行了测算,发现碳关税对全球碳排放、贸易量以及福利的影响非常之小,但会使得减排国家的进口量减少,使中国等非减排国家的进口增加、出口减少。

  四、中国应对碳关税的对策研究

  国内众多学者(樊纲,2009;夏先良,2009;李威,2009;陈新平,2009;张中祥,2009;李平、李淑云、沈得芳,2009;吴力波,2010;常昕、郭蕊、柴洪亮,2010;黄晓凤,2010;马玲,2010;张茉楠,201l;杨立强、马曼,2011)提出了中国应对碳关税的对策。

  他们提出的思路和对策建议基本一致。

  归纳起来,他们提出的对策主要有:(1)主动参与制订相关环境贸易条款的制定,争取国际上的话语权。

  积极开展环境外交,加强同国际社会就碳关税问题的沟通,主动成为规则的参与者、制定者。

  例如,与发展中国家应联合起来呼吁以历史累积排放量为标准确认温室气体损害责任、以人均GDP或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确定减排成本的分担,建立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补偿机制等;还可以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考标准。

  (常昕等,2010)(2)继续扩大内需,减少出口依赖度,特别是高耗能产品的出口依赖度。

  要增加国内有效需求,提高本国经济抵御外部经济风险的承受力和消化力,充分发挥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导作用。

  (李平等,2010)(3)加快产业结构和出口产品调整。

  减少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和缺乏比较优势的产品出口,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出口,继续限制资源性、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争取节能减排资金和技术。

  (4)在国内开征“碳税”(樊纲,2009;张茉楠,2011)。

  根据WTO规则,双重征税是违反WTO协议的。

  所以,我国先开始征“碳税”,应该是较好的应对方式。

  虽然“碳关税”会增加国内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我们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但是在目前情况下,如果别的国家先征收,对我国的企业更加不利。

  (5)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发展低碳经济。

  许多学者提出的政府具体手段包括:鼓励低碳技术与产品研发;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低碳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政府还可通过市场手段如建立碳交易市场,鼓励企业实施自愿减排,并为中小企业在促进能源效率方面提供贷款(李威,2009)。

  值得注意的是,吴力波、汤维祺(2010)独特地从国内能源价格改革、收入调整等方面提出了应对碳关税的政策建议。

  他们认为,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完全是一种财富的直接转移,既不能够补偿国内节能减排的成本,也无助于国内调整收入分配,与其如此,不如中国在国内进行更为彻底的能源价格改革,理顺现有价格体系、取消能源补贴,使发达国家无法对我国征收碳税;同时,通过更为灵活的财政手段,来调整社会收入分配,使低收人群体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还有些学者(杨立强、马曼,2011)等从企业角度提出了应对碳关税的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企业加强节能减排意识,重视碳减排;大力推进绿色创新,发展绿色技术;制定多元化出口战略,积极“走出去”。

  雷明(2010)着重指出,为应对碳关税,企业应当实施IS014000认证,建立绿色制造体系,加强绿色供应链管理。

  五、未来研究展望

  综上所述,国内外关于碳关税的相关研究已经逐渐展开,研究内容已涉及到碳关税的各个领域和方面。

  但为使碳关税的研究更全面、更深入、更科学,以下几方面的研究尚需进一步关注和加强。

  (一)要关注碳关税是不是一个伪命题

  碳关税是不是一个伪命题,其背后的实质是全球变暖、二氧化碳增加是不是一个伪命题。

  普林斯顿大学的威廉·哈勃教授(2009)认为,目前支持全球变暖趋势的数据和模型上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

  他指出,过去地球曾有更大的变暖现象,而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并没有增加。

  麻省理工学院教授林德森(2009)认为,实际上气候一直在变暖和降温间反复,气候是否异常变暖,尚无定论。

  (郭海燕,2009)国内也有学者(柳下再会,2010)指出,在全球变暖问题上,真正有能力影响气候的是太阳。

  温室气体的作用不是主导力量,二氧化碳更不是温室气体中最有代表的气体,而人类排放的二氧化碳更是远不及自然本身产生的数量多。

  因此,全球变暖、低碳经济其实是发达国家的一个阴谋。

  显然,如果全球变暖是一个伪命题、全球变暖是由于二氧化碳增加引起是个伪命题,那么,碳税、碳关税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当然,全球是否变暖、全球变暖是否是由于人类排放二氧化碳的行为引起,这些问题已经超出了经济学研究的范围,而属于自然科学研究范围了。

  (二)要进一步研究碳关税的福利效应

  前面的分析已经可见,国内外对碳关税研究的侧重点有较大差异,国外的研究更多是从实证角度研究碳关税的福利效应,国内的研究大多集中于碳关税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其应对策略。

  究其原因,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是碳关税的实施者。

  发达国家希望通过实施碳关税保护其国内产业、增加福利,因而发达国家的研究者较少关注碳关税是否合乎WTO规则;而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作为碳关税的反对者,更希望论证碳关税与多边贸易规则、与多边环境规则的不相符性,从而否决发达国家开征碳关税。

  所以,从公正角度说,未来发达国家研究者更应该关注碳关税是否合乎国际规则,而不是强行、单方面实施;反之,中国学者更应该关注碳关税实施后可能带来的福利影响——特别是因为当前中国是一个“世界工厂”、是碳排放大国。

  尤其是在当前发达国家碳关税政策呼之欲出的现实情况下,中国学者只有通过定性、定量研究碳关税带来的福利效应,才能为国家未来政策制定提供有价值的建议。

  (三)要深入研究碳关税与一国收入、消费之间的关系

  之所以要研究碳关税与一国收入、消费之间的关系,因为:一方面,碳关税对征收国与被征收国的居民收入、从而对家庭消费会产生影响;另一方面,消费行为对生产者行为、从而对碳排放会产生影响。

  碳关税会产生财富转移、收入分配的效应,但目前理论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很少。

  同时,目前相关研究者主要局限于从“生产”角度研究碳关税,而没有进一步延伸到“消费”领域。

  其实,在市场经济下,消费引导着生产,消费者对低碳产品的偏好、购买选择必然会引导生产者研发、生产、销售低碳产品,从而对碳关税产生影响。

  因此,没有消费模式的转变,就不能从根本上应对发达国家的碳关税。但目前把碳关税与收入、消费相关联的研究还没有见到,因此亟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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