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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消费税筹划

时间:2021-02-01 18:16:58 财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白酒企业消费税筹划

  白酒企业消费税筹划【1】

  摘要:消费税是白酒企业负担最重的税种,已占总体税负的48%以上。

  对消费税进行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部门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本文分析了消费税筹划的几种方法,并指出消费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消费税;税收筹划;销售公司;税负转嫁

  在食品饮料行业中,缴税较多的行业就是白酒行业,除类似其他行业一样,要对产品销售增值税和所得税进行缴纳之外,同时还要缴纳消费税。

  总体上,白酒企业的总支出的50%以上都是税收支出,而税收支出总额中的48%以上是消费税。

  因此,白酒生产企业在消费税的纳税筹划上的加强,无论保障企业生存发展,还是在保证盈利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白酒企业涉消费税相关规定

  近几年来国家在对白酒产业的管理上加强了力度,在白酒实行消费税的政策上同样也做出了相对的调整,同时,规定了白酒企业,在其对消费税进行征收时,也应实行结合从价定率、从量定额的计税方式来征收,另外,除对粮食白酒的消费税进行征收以25%的从价比例税率为准外,同时,还要求按0.5元/斤从量定额对消费税进行征收。

  二、白酒消费税税收筹划的方法

  1、通过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的设立避税。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发生在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在内的生产领域中,而在之后的畅通流畅领域、终极消费领域中,批发零售等环节也被包括在内,另外,由于消费税包含于价款中,因而在纳税时,不必再对消费税进行缴纳。

  这更好的促进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

  筹划时,可以通过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的设立,生产企业将其其生产出的产品出售给销售公司时以低价的形式出售,同时,再由销售公司以高价售出给外界。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下发,这一新的管理规定,无疑压缩了酒类生产企业的筹划空间。

  但是仔细研究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白酒企业仍然有税务筹划的空间。

  办法规定白酒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才由税务机关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于白酒企业一般规模较大,实力雄厚,企业可以通过设立二级、三级、四级......等多道独立的销售公司,增加多个流通环节,通过多道流通环节一级一级加价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2、通过转嫁税负来避税。

  当在白酒税负上涨时,酒企通过提价的方式的采用,从而将一部分税负转嫁给下游消费者。

  在一些企业中,并不适用税负转嫁这个方式,事实上也仅有少部分产品能够进行税负转嫁,因为需求弹性是其决定因素。

  对于需求弹性很高的服装和家具等产品,价格一被提升,消费者选择其他替代品的现象就会大量出现,从而极大的影响了产品销量。

  而对于白酒,尤其是高端白酒,在没有足够需求弹性的情况下,消费者难以被其价格变化所影响,因而销售受提价的影响不大,并且,高端酒在白酒企业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因此也具有很大的税负转嫁空间,在2009年名酒集体提价后,均改善了财务指标,在2010年,茅台甚至宣布在未来3-5年中将每年以10%进行提价。

  税负转嫁的筹划办法,但应该慎重使用。

  如果太频繁提价,最低计税价格也反复核定,纳税筹划的稳定性也会受到影响,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3、通过将不同税率酒类产品进行分开包装来避税。

  企业为了在酒类产品销售旺季对产品进行促销,往往会打包销售不同酒类产品。

  通过诸如出售包装着白酒、枸杞酒以及果木酒的礼品盒等方式进行销售。

  由于复合征税是白酒消费税较为适用的征税方式,有着20%的从价税率,同时,也需要缴纳0.5元/斤的从量税,然而,相比之下,枸杞酒和果木酒不属于白酒,其应该缴纳的比例税率为10%,因此,白酒要承担较重的税负。

  由于按照税法对此有着明确规定,企业在组合包装三种产品之后,应当从高的对消费税进行征收,即组合产品都应征收20%的从价税率,并且,还应当以这三种产品的总重量为根据,同时征收0.5元/斤的从量税,企业的税收负担也由此被人为的加大。

  因此,白酒生产企业在销售时,要注意考虑先分开核算销售不同税率的酒类产品,然后再进行组合包装的方式,从而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白酒生产企业在对消费税纳税进行筹划时,应该以具体情况的不同为依据,分别设计出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在税法和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筹划的方法和技术合理利用,更好的筹划企业的经营活动,从而帮助企业实现最大化企业价值。

  白酒企业的上述几种避税方法现在也已经为众多的企业和税务机关所知晓和熟悉,对于税负转嫁方式避税这一方式,因为对外销售价格的变动增加是白酒企业的自主经营决策决定,税务机关他没有权限和必要去干预;所以说这一避税方式可以说是对白酒企业比较有利的,从这方面去发展和考虑也是比较合规合法。

  但对于白酒企业内部的关联交易,却和税法规定的公允价格原则相违背。

  同时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也是早有规定,他也不认可企业的不正常低价。

  所以说这种行为也已经带有偷逃税款的性质也更有政策和法律的风险。

  2009年的7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文件规定从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可在60%~70%比例范围内浮动。

  这一规定也意味着,如果销售公司B以100元价格将一瓶白酒批发给经销商,那么生产公司A销售给B的最低价格只能是70元,如企业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最低的价格也只能确定为60元。

  上例40元的定价将不再被税务机关认可,这就是所谓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白酒行业基本属于高税负的行业,高端消费者对于白酒尤其是诸如茅台、五粮液等高端白酒的刚性需求也使得白酒公司以及白酒上市企业在各种政策高压下依旧保持了不凡的增长和业绩。

  这些白酒企业同税务机关的各种对弈对白酒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都是很大的。

  当白酒企业寻求到一定的有效的避税办法后,企业税负就会显著下降;相反当税务机关祭出各种反避税措施时,企业税负自然就会呈明显上升之势。

  可以预计,后期白酒公司将更加倚重税负转嫁这一避税手段。

  参考文献:

  [1]姒建英.白酒生产企业设立销售公司的纳税筹划新探[J].贸易会计,2010.2.

  [2]杨建军.白酒企业消费税的纳税筹划研究[J].酿酒,2006.4.

  [3]魏芳.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方法[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10.

  [4]梁文涛。浅谈白酒生产企业的纳税筹划。财会月刊,2009.10

  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2】

  提要本文在分析白酒行业消费税税收政策的基础上,从降低计税价格、规避纳税环节、延迟纳税、分开包装不同税率产品等方面入手,研究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并就筹划的风险进行分析。

  关键词: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税收政策;纳税筹划

  一、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政策

  由于白酒的生产主要以粮食为原料,而粮食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要素,所以白酒自古以来就一直被课以重税,限制其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税收政策,从宏观上看,对白酒行业产生的是限制性政策。

  1994年以来,国家对白酒行业的消费税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目前所使用的消费税政策主要来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和2006年发布的相关规定。

  2001年5月11日,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在原按25%、15%征收消费税的同时再按实际销售量每斤(500克)征收0.5元的定额消费税,同时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抵扣上一生产环节已纳消费税的政策。

  2006年3月20日财税[2006]33号文件规定: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调整为20%。

  粮食白酒降了5%、薯类白酒提高了5%。

  二、白酒生产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一)降低计税价格的筹划。

  降低计税价格是消费税纳税筹划的最主要方法,在税率无法改动的情况下,降低计税价格也就可以减少应纳税额,达到降低税负,取得纳税收益的目的。

  降低计税价格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单一环节征收,即消费税纳税行为的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而在以后的流通领域或者终极消费领域,包括批发零售等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包括消费税,不必再缴纳消费税。

  这就给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带来了空间。

  筹划时,可以将原来的白酒生产企业通过分立的方式一分为二,分离为生产和销售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

  分离后,生产企业将生产出的产品以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高价对外售出。

  这样,就将应在生产环节实现的毛利转移到流通环节,降低了计税价格,从而减少了消费税的缴纳,而销售公司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这样使集团公司消费税税负降低,而增值税税负则保持不变。

  虽然《消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但“明显偏低”标准不确定,操作性较差。

  因此,只要适度降低内部结算价格,就可以取得节税利益。

  举例:蓝天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著名的白酒生产企业,主营白酒的生产和销售。

  白酒的消费税税率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

  公司设有非独立核算的销售分公司专门负责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产品销售,销售分公司对酒业公司的贡献仅限于销售业务的开展,年销售收入为3亿元,产品成本为1亿元,共计5,000万千克。

  现考虑将销售部门独立为生产企业的.全资子公司,生产企业在产品成本的基础上加价40%作为结算价格,将产品销售给新设立的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3亿元的正常市价对外销售出去。

  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前后集团公司应纳消费税情况如下:

  (1)设立独立核算销售子公司前蓝天酒业公司应纳消费税税款:

  应纳消费税=30000×20%+5000×2×0.5=11000(万元)

  (2)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后生产企业应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消费税=10000×(1+40%)×20%+5000×2×0.5=7800(万元)

  通过计算结果可以看出,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后,消费税的税基降低,集团公司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少。

  2、运输业务外包。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诸多费用,这些费用都构成缴纳消费税的计税基础。

  运输装卸费属于价外费用,是酒类企业很大的一项支出。

  因此,企业可以将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拆,以降低消费税的计税价格。

  具体操作时,可以采用单独为购货方开具运输发票的方案。

  如果单独为购货方开具运输发票,并相应地降低销售价格,公司支付的运费具有代垫性质,这样就可以降低税基,而且购货方也可以接受,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规避纳税环节的筹划。

  白酒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般需要经历基酒、勾兑、包装三个环节,随着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的发展,有的白酒企业专门负责基酒生产,有的专门侧重于勾兑和包装。

  而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明确规定停止执行外购或者已税酒和酒精生产酒已纳税款或委托方代收代缴准予抵扣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委托加工的或外购的粮食白酒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这批粮食白酒就应该缴纳两道消费税,即在委托加工环节或者生产环节交一次消费税,再在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用于生产最终产成品进而销售环节再交一次消费税。

  可见,采用委托加工和购进基酒方式生产白酒的税负显然要比自制基酒生产白酒的税负重。

  由于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应当视同销售。

  如果我们可以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或“外购应税消费品”变为“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则可以规避第一个环节的消费税。

  因此,白酒生产企业应考虑产业链整合的问题。

  即通过收购或者兼并基酒企业的方式,避免重复征收消费税。

  举例: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甲和乙,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甲企业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为原料进行酿造,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

  乙企业以甲企业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4亿元,适用10%的消费税税率。

  甲企业每年要向乙企业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

  经营过程中,乙企业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

  此时,乙企业欠甲企业货款共计8,000万元。

  经评估,乙企业的资产恰好为8,000万元。

  由于乙企业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甲企业领导人经研究决定对乙企业进行并购,则并购前后甲、乙企业应纳消费税情况如下:

  (1)合并前甲、乙企业应纳消费税款:

  甲企业应纳消费税=20000×20%+5000×2×0.5=9000(万元)

  乙企业应纳消费税=40000×10%=4000(万元)

  合计应纳税款=9000+4000=13000(万元)

  (2)甲企业对乙企业进行并购时,由于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

  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这样做就能减少粮食白酒这一中间纳税环节,并且药酒的消费税率低于粮食白酒,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将减少。

  假设药酒的销售额为4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

  合并后应缴纳消费税款=40000×10%=4000(万元)

  合并后少缴纳消费税款=13000-4000=9000(万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甲乙企业合并后可以少缴纳消费税,少缴纳的税款恰好是甲企业生产粮食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款。

  (三)延迟纳税的筹划。

  白酒生产企业为及时满足全国市场销售的需要,通常在企业所在城市之外的一些中心城市设立有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和中转仓库,为便于产品调度,中转仓库可由销售公司进行管理。

  这种情况下,白酒生产企业应视同将产品出售给销售公司,需要在出售时计算缴纳消费税。

  而酒类产品存储时间一般比较长,因此企业相当于在对外实现销售之前提前缴纳了消费税。

  为了延迟纳税,外地的中转仓库应收归白酒生产企业所有和管理,这样生产企业在对外地仓库转移产品时,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则通过当地税务机构批准,可以不作销售处理,自然就不必计算和缴纳消费税,从而可以获取一定的货币时间价值。

  (四)分开包装不同税率酒类产品的筹划。

  在酒类产品销售旺季,企业为了促销,通常会将不同酒类产品打包销售,比如,将白酒、枸杞酒、果木酒包装成一个礼品盒出售。

  由于白酒消费税适用的是复合征税的办法,从价税率为20%,从量税为0.5元/斤,而枸杞酒和果木酒属于“其他酒”,适用于10%的比例税率,因此白酒的税负较重。

  而企业将这三种产品组合包装后,按照税法规定,消费税应当从高征收,即组合产品都应当按照20%的从价税率征收,同时还应当根据这三种产品的总重量按0.5元/斤征收从量税,从而人为地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因此,白酒生产企业应考虑将不同税率的酒类产品先分开核算销售,然后再组合包装的方式,避免不同税率产品适用高税率纳税的情况。

  三、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风险分析

  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的风险主要来自于政策风险。

  消费税纳税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消费税纳税筹划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收政策的变动幅度以及变动频率。

  近年来,我国消费税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几次重大的调整。

  国家税收政策不仅具有时空性而且具有明显的时效性。

  为了适应改变了的经济环境,旧政策不断地被新政策所取代,导致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使长期纳税筹划产生风险。

  类似政策性变化引起的纳税筹划失败的例子在酒类生产行业举不胜举,例如秦池酒厂,就是没有依据政策的变动及时做出纳税筹划调整而导致企业走上没落之路。

  而全兴集团通过中低档品牌“全兴大曲”转换为高档品牌的“水井坊”的成功转型就是积极应对国家税收政策的成功案例。

  因此,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对于消费税修正的趋势和内容,必须加以密切关注并适时对纳税筹划方案进行调整,以使企业行为符合税法的规定。

  四、结语

  白酒生产企业在进行消费税纳税筹划时,除了利用正确的方法外,还必须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因为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同时必然会增加相关费用,包括财务人员培训费、税务咨询费、企业经营模式转换费等。

  只有纳税筹划带来的收益大于筹划的成本时,筹划方案才是可行的。

  此外,企业还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具体情况分别设计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案,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和技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筹划,从而帮助企业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主要参考文献:

  [1]姒建英.白酒生产企业设立销售公司的纳税筹划新探[J].商业会计,2010.2.

  [2]杨建军.白酒企业消费税的纳税筹划研究[J].酿酒,2006.4.

  [3]魏芳.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方法[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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