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毕业论文

财税论文(3)

时间:2022-10-01 05:25:16 财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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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论文10000字

  3 实现全面的增值税管理。

  国际增值税专家认为,增值税发票虽然是增值税制度的核心、是税务机关管理增值税的重要工具,但不能过分夸大其作用,增值税的管理,不能仅靠一张发票,必须进行全面的管理与控制,即要对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税务登记,、日常购销状况的会计帐簿、资金往来帐户、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审计、税务稽查等环节进行把关。

  毫无疑问,我国应将增值税征管的重点放在掌握纳税人的各种税收信息、摸清税源等方面,而不是过多去查验增值税发票。

  查验增值税发票虽然很重要,也很有效,但关键是应有的放矢,即查验增值税发票应在充分掌握了有关税收信息,觉得存在可疑之处的情况下进行。

  搞“张张验审,票票过关”,看来既无必要,也不太可能。

  总而言之,我国的增值税的征管应实现由“治标”到“治本”、由被动到主动、由以“管票”为主到以“管户”、“管税基”为主的转变。

  4 充分发挥银行、税务代理等机构的作用。

  一个简便、高效而又严密的增值税制度应建立在比较完备的银行结算体系和较为发达的税务代理社会服务网络等基础之上。

  增值税的国际实践表明,委托银行征税增值税及通过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增值税纳税事务,将是十分简便、有效和成功的做法。

  银行作为专门代理货币收付业务的职能部门,在税款的征集、储存、解交等方面较税务机关更为简捷、便利、更具优势;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办理增值税等税收事务性工作则比纳税人更为专业、熟练、更具效率。

  我国也应该且又可能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大量的事务性税收工作,纳入银行及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范围。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1)方便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双方,节省纳税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2)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3)税务机关能将主要的工作精力放在强化税收管理、严格税务稽核监控、堵塞税收漏洞方面。

  5 改革投资体制,硬化预算约束,发展经济,提高两个比重,增强财政的改革承受能力。

  前文已经提到,我国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实际上是受制于软约束的投资体制,是由现实的财政承受力所决定的。

  因此,要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我们首先要改革投资机制、建立起理性约束及风险控制体系,保证投资的有效性,降低其盲目性。

  同时我们要不断发展经济,不断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降低财政收入对增值税的依赖程度。

  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过渡至少需要十年左右的时间,再2005年以前可依照国家产业政策选择若干对资本品重复征税比较严重的行业或企业先允许按一定比例抵扣税款,应注意鼓励高科技企业和基础产业的资本投入。

  通过这种措施,积累对资本品扣税的经验。

  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时对固定资产所含税款的处理的经验,如荷兰1969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时,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实行分年度逐步抵扣,抵扣比例依次为30-30-60-67,到1973年以后则全部抵扣。

  联邦德国1968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时,对资本性货物征收特别投资税,税率由8%逐年降低,直至取消。

  我国可以在2005年到2009年按照合理的抵扣比例对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投入进行抵扣,使财政逐步适应消费型增值税的运行。

  同时在税收管理方面制定出消费型增值税抵扣所适用的一整套办法。

  在此期间也开始对征收特别投资税的制度设计作出试点和安排。

  财税论文10000字——探索中国的非对称分税制模式【2】

  [摘要]使在分税制较完善的国家,税权也相对集中于中央,不过这些国家的地方政府在治理地方税上有一定的自主权。

  我国的财税体制既要保证中央有较强的宏观控制能力,又要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因此,我国分税制必须“中央地方兼顾”。

  “初始财力与事权非对称,最终财力与事杠相统一”的分税制模式是实现中央地方兼顾的一种理想途径,不过,其形成的改革过程必然是渐进式的。

  “财权与事权统一”原则在我国有非常多的论证,最近有些学者开始尝试“打破财权与事权整体统—”:谷义和秦家顺(1998)较早的提出了“事权以地方为主,财权以中央为主”说法;杨斌(1999)认为“我国分税制进—步发展的方向”是“非对称型分税制”;徐康宁(2000a)明确阐述了“税权与事权非对称分税制”概念。

  本文将重点论述我国实施非对称型分税制的必然性和形成这一模式的渐进改革。

  外国分税制经验考察

  世界主要国家多数已采用分税制,各国分税制的具体模式千差万别,但是从国家财政收入的初始分配来看,分税制模式主要可归纳为三类:①彻底分税、联邦与地方分权型,以美国为典型;②联邦(中央)、地方兼顾型,以德国和曰本为代表;③中央集权型,如法国、韩国等。

  比较完善的分税制模式也有所不同,但它们明显具有三个共同特征:

  1、分税制都不是绝对的。

  在分税制较完善的国家,分税制并不是国家财力的决定性分配,而是国家税收在政府间的初始分配,各国都借助纵向或横向的转移支付手段以达到各级政府的最终财力使用权与事权的大体平衡,一般不存在地方向中央上解的现象。

  即使是分税制最为彻底的美国,州和地方政府也不是只以本级收入实现本级事权,联邦拨款占州与地方政府支出的比例在“80年代初达到25%,尔后保持在20%左右,90年代逐年有所上升”。

  2、税权相对集中于中央,事权分散给地方。

  这些国家,主要的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税源稳定的大宗税收收入划为中央财政收入,作为中央的初始财力,而通过授予地方较多的事权(辅之于财力补助)来发挥地方政府的能动作用。

  例如,在美国和日本,所得税是税源最有保障的税收,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就成为联邦(中央)税的最主要收入。

  3、许多分税制较完善的国家都赋予地方政府①适当的税收管理权。

  如“美国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课税制度,三级政府各自行使属于本级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征收权”。

  虽然曰本和德国的主要税收管理权集中在中央(或联邦),但是日本“一些地方税的解释权和减免权归地方政府”,德国的“州级政府也有权开征某些地方性税种”(以上引自《外国税制概览》)。

  而法国“无论是征税权还是税额的分配都由中央政府统揽”那种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体制并不足取,因为“法国的现行税制非常复杂”,也“还没有建立起规范的调节机制(指转移支付制度)”(《法国财政制度》p52和80)。

  外国的分税制经验给我们以下启示:①不能割断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由于地区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分税制的有效运行要求一套完善的转移支付体系。

  ②税权的相对集中是必要的,许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中央集中程度并不低,例如,1980年以后美国联邦政府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例一直保持在55%左右。

  英、法等国家的这一比例更高。

  ③授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权和赋予地方政府较多的事权同样重要,前者可以提高地方税收效率,后者可以提高政府职能的有效性。

  总结各国分税制实践还可以发现,高效的规范化分税制需要具备一些基本运行条件:①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比较明确,②比较充分的信息资料积累准备,为分税制及转移支付制度的科学设计提供经验依据,③能够建立比较完善的地方税收体系。

  中国分税制模式的选择

  我国的财税体制应该既能保证中央有较强的宏观控制能力,又能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因此,我国分税制的方向必须是“中央地方兼顾型”的模式。

  经济转型期,我国加强财政的宏观控制能力非常必要,也很紧迫。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中央没有足够的财力作后盾,宏观调控将成为一句空话。

  如果财政调控经济的能力削弱了,国家必然要“赋予国有经济参与调控国民经济的重大任务”(吴宣恭,2000),那样不利于政企分开,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改革。

  分税制改革后,我国中央财政收入比重有所提高,但除了1994、1995两年中央收入超过50%以外,以后各年都低于50%(《中国统计年签》1999,P275),这一比例比彻底分税的美国还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