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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税务会计相关论文(2)

时间:2020-12-09 13:40:43 财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谈税务会计相关论文范文

  应用应计会计和与之相联系的配比原则,就意味着要根据该会计期间内为会计目的所报告的收入和费用来确定所得税费用,而不考虑为纳税目的所确认的收入和费用的时间性。

  也就是说,所得税费用与导致纳税义务的税前会计收益相配比(在同期报告),而不管税款支付的时间性。

  这样,由于所得税费用随同相关的会计收益在同一期间确认,从配比原则的两个特征--时间一致性和因果性来看,所得税的跨期摊配方法也符合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

  5、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纳税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的特点,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递延法的处理中。

  在递延法下,当初的所得税税率是可确证的,递延所得税是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历史交易事项造成的结果。

  按当初税率报告递延所得税,符合会计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报告绝大部分经济事项的特点,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信性。

  这一原则也用于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凡税前扣除的费用,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6、可预知性原则。

  可预知性原则是支持并规范“债务法”的原则。

  债务法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确认模式,是基于这样的前提:根据会计准则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所报告的资产和负债金额将分别收回或清偿。

  因此,未来年份应税收益只在逆转差异的限度内才被认可,即未来年份的应税收益仅仅受本年暂时性差异的影响,而不预期未来年份赚取的收益或发生的费用。

  将可预知性原则应用于所得税会计处理,提高了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流动性和财务弹性的预测价值。

  因此,在该原则下,支持并规范的债务法被越来越广泛地采用。

  7、税款支付能力原则。

  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有所不同。

  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其计税基数。

  有同等计税基数的纳税人应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

  因此,纳税能力体现的是合理负税原则。

  与企业的其他费用支出有所不同,税款支付全部对应现金的流出,因此,在考虑纳税能力的同时,更应该考虑税款的支付能力。

  税务会计在确认、计量和记录收入、收益、成本、费用时,应选择保证税款支付能力的会计方法。

  税务会计相关论文范文二:小议协调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差异协调

  【摘要】本文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目标、原则及核算的差异出发,旨在探讨如何协调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

  税务会计以税法为导向,税务会计的原则和核算等内容大多隐含在税法中,因此税务会计实质上就是税法在会计中的体现。

  而财务会计则以会计准则为导向,其原则和核算的规定远比税务会计明确且公认。

  但税法的刚性及硬度又要强于财务会计,纳税人一旦违反了税法的规定,就会受到处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的全球化背景下,财务会计与税收法规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国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经历了从统一到差异再到协作的动态发展过程。

  在计划经济时期二者的关系出现了暂时的统一,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开始按照各自不同的方向发展,以至于这些年独立税务会计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宏观层面的差异

  1、目标不同

  财务会计的目的是向管理部门、股东、贷款人和其他有关的方面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而税法的目的是保证公平征税。

  对于这点很明显的例子就是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而税法采用收付实现制。

  由于税务部门的目标与财务会计和报告团体的目标相差甚远,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彼此不完全相同也就不足为奇了。

  2、原则差异

  税务会计的原则就是税收核算的原则,税务会计虽然要遵循财务会计的一般程序和方法,但它必须以税法为导向。

  因此,税务会计原则实际上是隐含在税法中的。

  在财务会计中,反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原则、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原则,其基本精神大多也适用税务会计,但因税务会计与税法的特定联系,税收原则理论和税收立法原则也会非常明显的影响税务会计原则。

  一是历史成本原则的差异,税法对历史成本原则最为肯定,甚至当会计界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求权责备,而新会计准则在某些方面放弃历史成本原则而采用公允价值时,税法仍然坚决恪守这一原则,而税法之所以如此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原因在于税款的征纳是法律行为,其合法性必须有可靠的证据做支持。

  与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原则确实在某些情况下不能真实地反映资产等要素的价值,但是它的可靠性强,在涉税诉讼中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

  而财务会计则不然,会计准则要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可靠和真实,这就必然带来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

  二是在权责发生制原则上,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税法权责发生制以收付实现制的结合或者是修正的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而税法之所以有条件地接受权责发生制,是将税收保全、收入均衡、便利征管、乃至反避税置于其上。

  三是对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财务会计比较侧重收入的实质性实现。

  近年来从会计制度改革的进程可以看出会计处理越来越注重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并且会计制度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要求也有所提高。

  而税法在收入确认上会尽量减少不确定性、选择性和主观判断的运用,因为税法对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有据可依,不能估计,因此税法一般是不承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

  同时国家税收不会去承担纳税人的经营风险。

  如果税法上认可谨慎性原则,必将减少或滞后企业应缴税款,这无异于让税务部门替企业承担风险。

  二、微观上的联系与差异

  关于税收与会计在微观层面上的密切联系,学界已有深入的研究(冯淑萍,1999;曲晓辉,2003;魏长升等,2003)。

  税收主要包括流转税和所得税两大块,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最大的差异就在于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及其确认时间的问题。

  1、流转税的处理与财务会计准则的差异

  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很多相关方面的研究都只是研究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所得税方面的差异,却甚少研究在流转税方面的差异。

  但在我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暂行条例》中,都有“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税法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在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也有会计(指财务会计)进、销项税额与计税进、销项税额的差异及调整问题。

  下面将举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例如:甲企业以自己生产的A产品100件(账面价值100元/件、公允价150元/件)换入乙企业的B产品。

  甲企业换入乙企业的B产品用于对外销售。

  甲乙双方增值税率为17%,假设交易不具备商业实质,则会计上应采用成本计量的模式。

  当业务发生时,甲企业账务处理:

  借:产成品---B100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

  贷:产成品---A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

  财务会计新准则中对以存货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事项,当交易不具备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采用成本计量模式。

  此例中,换出存货不作为营业收入出来。

  而税法规定,以存货换入资产,换出的存货须按全额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的增值税。

  所以财务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差异,由于增值税是按月计算缴纳,所以在确认时间方面两者也不同,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如税法中有很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等。

  2、所得税处理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中的差异

  在税务会计中应纳所得额的计算是在财务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所得,两者之间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主要是收入的确认和费用的扣除的差异。

  本文在此列举一些比较重要的差异予以说明。

  一是利息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投资国债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而财务会计新准则中对于所有的利息收入都一视同仁,计入利润总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