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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如何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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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的原则
1、平等行使承包权的原则。
按照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之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
任何组织何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该条规定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前并没有特殊的限定语,这意味着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能力和意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任何人无权干涉。
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既有承包集体土地的权利,也有放弃承包集体土地的权利。
但是,必须明确,放弃行为只能是一次性针对某一特定土地的承包权,决不意味着永久放弃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
在以后的集体土地发包中,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前的放弃行为并不影响其新一轮土地承包的资格。
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而土地是集体所有的财产中最有价值的财产,因此,平等的权利必须体现在对集体土地发包过程中的决策上。
发包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承包方对承包方案的意见和建议,承包方案要努力做到公平合理,不同承包阶段同等质量、面积的土地承包指标不能忽高忽低,要具有相对稳定性,同一轮土地承包的各个不同地块之间承包指标的确定上,都要考虑到承包人之间获益上的公平合理性。
3、承包方案必须经过大多数集体成员讨论同意的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集体重大事务的决策,必须实行民主决策。
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参加村民大会或者推举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大会,行使村级事务管理。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集体成员基于身份平等所享有的集体利益,也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一些村干部通过黑箱操作中饱私囊,损害集体利益现象的发生。
农村土地承包的情况复杂,且时间跨度比较大,如果没有大多数村民参与讨论,难免造成集体的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承包方案应当经过本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或者经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这个规定与《土地管理法》第14条的规定也是完全吻合的,符合中央规定的对于第二轮承包实行“大稳定、小调整”、“小调整”的方案应当经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同意的政策。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的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事关广大村民的切身利益,能否做到承包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执行,也关系到农民对于农村建设和致富奔小康的信心。
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严格的发包程序。
根据该法第19条的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农村土地承包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益保护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在承包过程中,既要防止全体村民的利益被出卖,也要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承包必须体现全体村民意志。
在承包程序启动之时,首先要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承包工作小组不能由村乡(镇)负责人或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指定或者自行任命,必须通过选举产生。
至于具体的选举方式,可以由全体村民参加选举,也可以由部分村民提名,村民大会审议通过。
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可以作为承包工作小组的候选人,但他们并不是当然的候选人,不具有必然参加承包工作小组的资格。
2、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
承包工作小组产生以后,要针对特定土地的承包拟定承包方案,并予以公布。
承包方案的拟定必须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法律规定增加内容,不能依据各种“土政策”拟定承包方案,更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不合理的条条框框,排斥部分村民参与承包的权利,谋少数人之私利。
3、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方案。
经过公布的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组应当在适当时间召集村民会议,听取村民对承包方案的意见,在民主的基础上,通过投票表决,如经过2/3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则承包方案产生法律拘束力。
否则,没有法律拘束力,不能进入实施。
4、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承包方案通过以后,便受到法律保护,产生法律效力。
承包工作小组应当按照方案组织具体落实。
属于家庭承包的,应当在全体村民范围内按照承包方案所确立的承包原则、方法和要求将土地承包到户。
如属于不宜由家庭承包的四荒地和数量较少的果园、茶园以及养殖水面等,按照《土地承包法》第3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的方式确定承包人,但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关于“四荒”地的规范有两个,包括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和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这两个文件都强调指出,“四荒”资源承包、租赁、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这是承包“四荒”地的政策上的限制,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
5、签订承包合同。
确定了具体的承包人以后,承包工作小组应当督促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必须明确,发包方并不是承包工作小组,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工作小组只承担有关承包的具体工作。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发包方应当在合同上签章,同时也须有发包方代表和承包人签字。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承包人和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各执一份。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l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发包方一般是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时应当有作为发包人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章,并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
承包方是农户的,签订合同时应当由户主作为代表签字,并在合同中表明承包人的住所。
2、承包土地的基本属性。
一般指承包的耕地、山林、荒山、荒滩、水面、山岭、草原、鱼塘等农业基本生产资料。
应当写清楚土地的具体位置、坐落、四至或者其他表明土地范围的界线标志。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对土地实行分等定级制度。
因此,在承包合同中应当写清楚承包土地的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该项是承包人权利的具体行使期间,应当写清楚具体的时闯界限,起止日期应当精确到年月日,不能写约数。
4、承包土地的用途。
按照我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依照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有不同。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既可以承包耕地、林地、菜地等,也可以承包以上土地以外的“四荒地”等土地,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承包人只能承包除耕地、林地、菜地等土地以外的“四荒地”等其他土地。
因此,不同主体所能承包的土地的类别是不一样的,这是土地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理应在合同中写清。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合同中应当写清发包土地的用途,以便发包人通过合同监督承包人是否履行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5、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第14条、第16条、第17条规定了土地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这些规定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当然内容,无须当事人协商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双方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内容。
6、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文
甲方(流出方):_________
乙方(流入方):_________
双方同意对甲方享有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土地在有效期限内进行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正、平等、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县(市)______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_____村 ________________组________________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从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产经营。
二、流转土地方式、用途
甲方采用以下第转包、出租的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用途,用于非农生产,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土地的期限。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面积、等级、位置
甲方将承包的耕地_________亩、流转给乙方,该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
五、流转价款、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时间
(一)乙方同意每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分________次,按________元/亩或实物________公斤/亩,合计________元流转价款支付给甲方。
六、土地交付、收回的时间与方式
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流转土地交付乙方。
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流转土地交回甲方。
交付、交回方式为_____________。
并由双方指定的第三人 ___________________予以监证。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和补偿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收回流转的土地。
(二)协助和督促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 合理、环保正常使用土地,协助解决该土地在使用中产生的用水、用电、道路、边界及其他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得将该土地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再流转。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流转的土地具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主生产经营权,经营决策权,产品收益、处置权。
(二)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用及补偿费用,不得擅自改变流转土地用途,不得使其荒芜,不得对土地、水源进行毁灭性、破坏性、伤害性的操作和生产。
履约期间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三)未经甲方同意或终止合同,土地不得擅自流转。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交付流转土地,或不完全交付流转土地,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二)甲方违约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应支付乙方赔偿金
元。
(三)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向甲方交回流转土地、或不完全交回流转土地,应向甲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四)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向甲方偿付赔偿金________元。
(五)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对土地、水源进行毁灭性、破坏性、伤害性的操作和生产,荒芜土地的,破坏地上附着物的;
3.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十一、特别约定
(一)本合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如遇国家征用或农业基础设施使用该土地时,双方应无条件服从,并约定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获取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地上种苗、构筑物补偿费。
1. 甲方收取;
2. 乙方收取;
3. 双方各自收取________﹪;
4. 甲方收取土地补偿费, 乙方收取地上种苗、构筑物补偿费。
(二)本合同履约期间,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合并,负责人变更,双方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变更或解除。
(三)本合同终止,原土地上新建附着构筑物,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 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补偿;
2. 归甲方所有,甲方合理补偿乙方________元;
3. 由乙方按时拆除,恢复原貌, 甲方不作补偿。
(四)国家征用土地、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收回原土地重新分配使用,本合同终止。
土地收回重新分配给甲方或新承包经营人使用后,乙方应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它约定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原发包人) 各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如果是转让土地合同,应以原发包人同意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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