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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

时间:2022-10-09 03:03:16 承包合同 我要投稿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范本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就在下面,同时还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难点及对策,欢迎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范本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范本【1】

  编 码:

  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家庭承包方式)

  发包方:﹍﹍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组

  发包方负责人:﹍﹍

  承包方代表:﹍﹍

  承包方地址:﹍﹍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组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情况:

  地 块名 称

  地块

  编码

  坐 落

  面 积(亩)

  质 量

  等 级

  备注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面积总计

  二、承包期限: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农业生产

  四、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发包方的权利:

  1. 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 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发包方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承包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承包方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不构成违约。

  4. 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1.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2.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方有权获得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在承包地上投入的补偿。

  3.承包方通过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由发包方与受让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本承包合同依法终止。

  4.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5.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原签订的家庭承包合同一律解除。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发包方(章):

  负责人(签章):     承包方代表(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范本【2】

  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为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效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规定,甲方将土地承包给乙方经营,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情况

  承包土地名称为 ,总面积 亩,四至界限为:

  二、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期限为 年(注:“四荒”地承包期不得超过50年,机动地承包期不得超过3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承包价款、付款方式和时间

  各年度承包金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乙方应于当年 月

  日前以货币方式向甲方付清。

  ⑴采取实物折值计算承包金。

  每亩地年承包金相当于 斤小麦(或玉米、稻谷等)的价值,年总承包金相当于 斤小麦(玉米、稻谷等)。

  单位价格按交款年中级质量国家收购价格计算。

  ⑵采取浮动方式。

  第一年每亩地承包金 元,总承包金

  元。

  以后年度以第一年承包金为基数,每年上浮递增 %。

  四、土地用途

  乙方承包土地限于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等农业用途。

  对土地进行改造和建长期建筑物,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应按集体土地利用规划进行治理绿化,每年治理绿化面积不少于 亩。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

  4.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依照约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服务。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承包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产品。

  2.享有在剩余承包期内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3.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4.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弃耕抛荒土地,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按约定向发包方缴纳承包金。

  6.服从甲方对村内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协调

  七、承包土地流转

  乙方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方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土地合同应报甲方备案。

  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方式流转的,乙方仍应履行本合同。

  实际经营土地者的权利义务,由乙方依据本合同另行约定。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不得因代表人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违约责任

  1.承包期内,甲方违约收回乙方承包地,或者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变农业用途,或者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土地荒芜的,甲方劝阻无效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土地恢复费用。

  3.乙方不按约定缴纳土地承包金,按月承担应缴资金 ‰的滞纳金;逾期 个月不缴纳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地。

  4.任何一方如有其他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约行为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其它约定

  1.国家有关土地的补贴以及政策调整带来的土地直接收益归甲方享有;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占用承包地和规划调整占用承包地不属于违约,征地补偿归甲方享有,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在相关资金中给乙方相应补偿。

  2.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乡村相关机构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处理:⑴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⑵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扩展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难点及对策

  一、诉讼主体问题。

  (一)村民能否作为原告主张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如能作为原告应具备哪些条件(人数比例和程序)?

  土地承包经营方案需经民主议定程序方可发包,如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村民可作为原告主张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属于特别法,对于村小组所作的重大事项应通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村民属于村小组集体成员,对涉及到村中重大事务的事项享有表决权;而《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亦赋予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村民享有诉权,且不应受到人数的限制。

  由于1999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土地承包案件的司法解释已失效,新的司法解释未规定集体成员起诉的人数,因此,单个村民个人应享有独立诉权。

  但在审判实践中需注意,在维护单个诉权行使的同时,也要尽量避免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受损。

  (二)土地承包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第三人同原告或被告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根本区别。

  因此,土地承包人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但原告主张村民小组与土地承包人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的,土地承包人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二、如何把握“民主议定”和“公开协商”原则。

  根据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其他方式承包不须通过民主议定程序进行发包,以公开协商的方式即可。

  因此,对以其他方式承包的荒山、荒地等农村土地,虽然事先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取得同意,但实际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不认定为违反民主议定原则。

  审判实践中,在对于是否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的认定上,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结合审判实践,按照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稳定的原则予以正确认定。

  对未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的,不宜一概否认其效力。

  如有的村委会集体作了研究,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召集开会;有的采用村广播进行多次公告;有的印发征求意见函发给各户征求意见,对于民主程度和工作透明度较高的,应视为符合民主议定原则。

  有的村委会在组织土地发包时,先后召开了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负责人会议,并实行了公开竞价竞标,但只是未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此类情况应属于村委会工作上的瑕疵,如果没有损害集体利益的故意,从鼓励交易原则考虑,可采取措施加以补正,比如重新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讨论表决,如表决同意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数,则对原行为予以认定,反之则应认定原行为无效。

  三、村民小组长及副组长或各队队长在承包合同上签字,或承包合同签订后村民在是否同意发包的征求意见中所作表态,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确认主要是看签订时是否经过民主议定,是否通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无效。因集体所有制的特殊性,村民小组长是村民选举产生,有权代表村民对外表决,其在承包合同上签字就应确定其效力,但如果没有达到法定人数的村民同意,合同应为无效。

  至于合同签订后征求意见的行为,由于村民大量外出务工,而且集体观念、组织纪律性较差,要召集达到法定人数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相当困难,因此村民在是否同意发包的征求意见中签名是一种常用方式,应当视为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一种变通方式,只要各村民的签名真实、自愿,而且其他合同要件完善、合法,可视为法律上的追认,认定该合同有效。

  反之,未达到法定人数的村民同意,则应认定合同无效。

  四、土地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和社会效果问题。

  一是指地上附作物,尤其是生长周期较长的林木如何处理;二是村民小组作为缔约过错方的赔偿问题如何解决,能否以土地经营权折抵赔偿。

  土地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针对地上附作物,尤其是生产周期较长的林木,一般应当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释明法律规定和现实、现状,动员当事人从实际出发,兼顾双方的利益,给林木种植者一个合理的周期砍树还山,以避免损失过大,如果确实无法调解,发包方请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或请求确认合同有效予以解除,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但对地上附作物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承包方也未提出要求处理或者提出反诉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应对地上附作物直接作出处理。

  第一,如果对地上附作物直接处理,在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必须对地上附作物进行评估或鉴定,这就涉及到对评估或鉴定是由何方当事人提出,如果双方均不愿意提出申请评估或鉴定,对于申请评估或鉴定的举证责任法院应如何分配。

  同时,也因为承包方未提出处理意见或未提出反诉请求,对于地上附作物的折价款或损失赔偿额也无法作出认定,导致法院无法作出公正的处理。

  第二,如作出判决处理违背了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但在本院认为中可对此作出论述,确定给予承包人一定期限清除地上附作物。

  至于村民小组作为缔约过错方能否以土地经营权折抵赔偿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则上应当避免折抵赔偿,应以金钱赔偿为原则,因为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即通过支付金钱的方式赔偿损失,以土地经营权折抵赔偿,应当属于一种执行方式,故不宜直接在判决中这样确定,且一旦以土地经营权折抵赔偿,就相当于变相履行了承包合同,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也无实质意义。

  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对保障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审理过程中,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要注重调解。

  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件多数涉及农民,而且往往人数众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所以在审理的过程中,不仅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更应当侧重于耐心做调解说服工作,给当事人解释透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尽量说服当事人,促成调解结案,彻底解决纠纷。

  二是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调、沟通。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其次,包括征地拆迁在内的许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都有很多的政府行为介入,政府要么是征地一方当事人,要么是协调征地合同双方关系的当事人,其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再次,政府在乡里民间还有很强的公信力,他们对于纠纷的解决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因此,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过程中,无论政府是作为一方当事人还是其他身份,我们都应该妥善地处理好与他们的关系,尽可能调动其解决问题的积极性,避免其对人民法院的处理产生抵触情绪。

  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该积极与政府协调、沟通,加强解释工作,争取得到政府的理解与配合。

  三是要正确处理法律适用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是产生于千差万别的中国各地农村社会中的,如果在审理的过程中严格坚持合同的有效性要件,把大多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都认定为效力瑕疵的合同,判决合同无效的话,那么农村的整个经济社会基础将会发生动摇。

  因此,当我们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切忌照本宣科,死套法条,如何在不违背法律根本原则的条件下,将社会矛盾最小化,兼顾各方的利益,使判决具有可执行性,这是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当中应当充分考虑的问题。

  四是要处理好合同效力的问题。

  合同效力问题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主体问题、程序问题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三个方面。

  关于主体问题,主要是合同的发包方存在违法发包的情形。

  针对这种情况,实践当中处理的原则一般是把握一个标准,如果发包时经过了村民的民主评议程序,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如果发包时没有经过民主评议的程序,而承包合同已经实施了一年以上,承包方已经对承包地做了实质性的投入,宜维持合同的效力,否则可以按合同无效处理。

  至于程序问题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问题,原则上是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如果仅仅只是程序存在瑕疵,而合同双方对合同实体方面争议不大的情况,从尽量维持合同稳定的角度出发,宜认可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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