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生命健康权常用答辩状

时间:2020-10-04 15:58:37 答辩状 我要投稿

生命健康权常用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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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权常用答辩状范文

  优秀精选例文:

  答辩人,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省县人,农民,住本县镇组。

  答辩人因与原告向青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因原告雇请答辩人采用非硬连接牵引装置的牵引方法帮其牵引故障车,临危采取措施不力存在重大过错,故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答辩人与原告相邻居住,素来关系甚好。年月日时许,答辩人驾驶农用三轮车由坊至镇,途经石桥湾村组杨门前的乡村公路时,遇原告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原告当即雇请答辩人为其牵引故障车,并要求答辩人返回坊方向。答辩人碍于情面,勉为其难地应允帮其拖车。继而,原告将自备的一根火麻绳,一端系于答辩人驾驶的农用三轮车车尾,一端系于原告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的前减震轴上。随后,由答辩人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牵引原告驾驶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向客坊方向行驶。行驶中,因路面坑坑洼洼,两车行进艰难。当两车行至镇石桥湾村组许门前乡村公路时,遇路乱坑大,原告未鸣笛示警,突然紧急制动,以致绳断车翻,酿此事故。

  原告雇佣答辩人,采用不安全的非硬连接牵引装置的牵引方法要求答辩人帮其牵引故障车,对其本身具有的危险性,原告应是熟知的。其采用不安全的非硬连接牵引装置的牵引方法要求答辩人帮其牵引故障车的行为违法。本案中,两车处于前后相系的拖行状态,答辩人驾驶农用三轮车仅限于动力作用牵引原告驾驶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不能对车后原告驾驶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进行合理的控制,原告应当履行谨慎注意义务,采用合理的方式告知答辩人行驶速度,遇非常情况时,应当采用有效的鸣笛等方式通知前车。然而,原告放弃了临危应当采取的合理方式,采用了临危紧急制动的不当措施,致其操作失控而酿成事故。原告采用不安全的不当方法要求答辩人帮其牵引故障车,在行进过程中处置不当,未确保安全是酿此事故的主因,故原告难辞其咎,理当后果自负。

  二、原告雇请答辩人为其牵引故障车,彼此间形成雇佣劳动关系。由因索果,原告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

  答辩人受雇于原告,彼此间形成雇佣劳动关系,即答辩人与原告为雇员与雇主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不属侵权主体,尽管原告是本案赔偿权利主体,因与答辩人存在雇佣劳务关系,故原告亦是本案赔偿义务主体。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选任不当、漠视安全、怠于注意等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理应承担其雇佣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后果。雇佣活动中,雇主是最大受益人,根据“利之所在,损之所归”的报偿理论,原告在本案中应承担因雇佣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以选任或监督雇员已经尽到相当注意义务而主张免责。

  综上,答辩人受雇于原告,依其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帮其牵引故障车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实属出于好意,救人于危难,其行为未超出授权范围,更无主观故意,亦无过错,故本案不具备侵权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答辩人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以“答辩人车速过快拖翻电麻木卡断其左脚”为由诉请答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因其前无事实根据,后无法律根据。据此,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建始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一份。

  优秀精选例文:

  答辩人:肖维梁,男,汉族,1968年7月生,住潢川县****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答辩人:肖维才,男,汉族,成人,住址同上。电话:****

  答辩人因与原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法规答辩如下:

  一、原告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

  本案原告原系****镇林淮村村民,受利益驱动,于近年将户口迁至****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后,因宅基地与土地补偿款分配等事项多次与曹大店村民组集体及个人发生纠纷。2011年,原告再次无理取闹,侵占、破坏答辩人的承包地。同年8月2日中午,为妥善处理原告的无理行为,本着友好协商、睦邻友善的原则,答辩人肖维梁亲自到原告家中,要求原告停止侵害。但原告不顾事实真相,称该块土地是原告所有,双方发生争吵。相邻的答辩人肖维才端着饭碗,立即前去劝解。原告肖云不听规劝,迁怒于肖维才,挥拳打掉肖维才的饭碗,对肖维才拳打脚踢,双方矛盾升级。而后,肖云持刀追砍肖维才,肖维梁、肖维才身体多处受伤,出于自卫的需要,肖维梁两次夺下肖云的凶器,肖维才举起凳子迎击,碰及原告,双方矛盾激化。肖维枝赶到现场后,一直劝阻双方,制止冲突。以此为借口,原告小病大养,长期住院,漫天要价,要挟答辩人同意无偿转让承包地。

  综上,原告无理侵占承包地是冲突的诱因,不能冷静处理矛盾是冲突的关键,无偿索取承包地是原告的目的,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原告的部分诉求于法无据

  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款凭证,应有病历和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相佐证。否则,不能排除原告因其他伤病而进行的医治,要求答辩人支付该笔费用不合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管理差旅费管理办法》,应为30元/天。

  3、护理费:原告能够生活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医疗机构也没有明确意见,无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由答辩人支付护理费与事实不符。

  4、误工费:原告无固定收入,收入状况不明,主张过高。

  5、交通费:原告应提供相关正式票据,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要求支付640元显然过高。

  6、物品损失:损害原因不明,致害人不明确,没有法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不应认可。

  综上所述,虽然由于答辩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伤害,但答辩人也有不同程度的伤情,原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也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请法院查明事实,找准案发原因,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肖维梁 肖维才

  201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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