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答辩状

时间:2021-01-25 18:30:29 答辩状 我要投稿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答辩状

  答辩人:高XX,男,35岁,江西人,电话:XXXXXXXX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答辩状

  现居住地:大岭山公安分局巡警队XXXXX。

  因与东莞市XX家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状所言事情经过与事实不符。

  ① 当时已下班,非上班时间;

  ② 我并未酗酒,更没闹事;

  ③ 我并未恶言攻击上级。

  大致事情经过:大约晚上八点,我正在在处理保安员徐X和另一保安员高XX之间的纠纷,此时,许XX(该厂副总经理)在厂门口对我大声吼叫;随后文XX(该厂人事部经理)亦对我横加指责,大发淫威,不听我解释事情原委;李XX(该厂厂长)来后,同样是不分青红皂白,把我大骂一通;最后,许文源又过来一阵痛骂,大摆其副总的威风。我当时实在是无法忍受他们对我的人格和尊严的侮辱,才会应了他们几句,没多久大家各自散去。

  二、原告引用的《员工守则》的《厂规》不合法。

  ① 原告未能证明该《厂规》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② 该《厂规》属“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之情形。

  通观仅仅二十五条的《厂规》,言“开除”者即有十五条之多,随意扩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严格规定,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存在。并且随意性想当大。

  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其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即“严重”。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但可参照国务院发布的现仍有效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而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严重之处。

  四、事发当日原告不收集所谓开除的证据,而在开除的一个多月甚至六个月之后授意其职工书写“证人证言”。足见其程序不合法以及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漠视。

  五、原告通过“被告没有向厂方提出不同意开除的要求,也没有向劳动部门申报要求厂方终止开除的举措”、“被告在写有‘开除薪资’的字据上签字领薪”得出:“充分说明被告对开除予以认可,毫无异议”的结论,实在荒谬。

  ① 开除系用人单位单方行为,作出即生效,不存在劳动者同意与否的问题;

  ② 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必须向劳动部门进行所谓“申报要求厂方终止开除的举措”,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③ 签字是为领钱,与“对开除予以认可”没有任何关联。

  综上所述,原告之诉求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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