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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监听事故答辩状

时间:2022-06-03 06:06:46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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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监听事故答辩状模板

  导语: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答辩状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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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一】:

  年2月23日,被告刘驾驶鲁A号SUV轿车,行至济南市路路边停车开门时,发生交通事故,至使孙受伤,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区大队济公交认字【2011】第00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负全部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孙当即送往山东省医院治疗, 3月23日出院,住院29天。经司法伤残鉴定,评为十级伤残。

  现就孙各项损失陈述如下:

  一、医疗费:29380.2元

  因相关费用被告缴付,所以相关发票被告持有。

  二、误工费:19653.08元

  自车祸之日,至现在,误工时间7个月, 根据2010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3691元计算。

  三、护理费:8053.93元

  孙住院期间4天为一级护理

  14天为二级护理

  11天为三级护理

  18天护理按2人计算,11天护理按一人计算。期间经家政公司雇佣护工1人(共17个半天),护理费用收据1035元。

  其余护理人员误工等费用不再一一计算,只是根据护工相关工资标准(5元/小时)计算共5775元。

  孙出院后回老家休养至今,护理按1人计算,护理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共119天,按照2010年农村年人均纯收入6990元计算,合计2278.93元

  护理费用合计8053.93元

  四、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80元

  根据<<济南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每日补助20元。 住院29天,共580元

  五、营养费:2002.92元

  因孙身体受重创,开颅手术,住院期间大夫嘱咐加强营养,特别是手术后至出院期间,大夫明确指示每天保证一个海参,利于其大脑创伤的快速愈合。

  出院后,其病例医嘱也特别注明“加强营养”。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2010年山东省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4807元。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3118元。

  从住院到定残日按5个月计算,按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0%计算是2002.92,如果按照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50%计算5465.83元

  六、交通费 702.5元

  2月23日接到电话通知手术急需签字,打车到医院,其父亲在老家雇车到济南,以及其出院时回老家雇车费用。其他费用为其母亲,姐姐,哥哥在其住院期间来济南,以及在家人在济南为其送饭、处理事故等极少的部分费用。 有相关的票据。

  七、住宿费1140元

  住院期间,应该按照<<济南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但是本着节约,不给事主增加负担的原则,孙近亲属在附近一小旅馆住宿,有相关的票据。

  八、伤残赔偿金39892元(伤残十级)

  根据本人申请,经司法鉴定,孙为十级伤残。

  根据2010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946元。20年10%计算,共39892元

  九、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元

  受害者属大龄青年,原身体一般,经此次事故,婚姻问题又增加了一个不利因素,经此创伤本人身心受到极大的打击,请法院酌情判定。

  十、其他损失4000元(包括财产损失以及受害人亲属处理事故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十一、诉讼费、保全费、停车费、伤残鉴定费、律师费等与本案有关的费用(目前3930元),有相关票据。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19334.63元。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XXX,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伊川县吕店乡北村一组。

  答辩人因与XXX等五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事实理由如下:

  一、事故发生时,答辩人不是肇事车辆实际的使用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车辆于2011年 月 日由XX借走使用,已脱离答辩人的实际控制和支配。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答辩人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并非使用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出借造成侵权事故,答辩人作为出借人对损害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不属于法律规定范围的赔偿义务人。答辩人出借车辆时,车辆是通过国家标准的年检,车辆性能符合安全要求,且购买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出借车辆时答辩人也进行了必要的审查,车辆使用人杨水杰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综上所述,事故发生时,答辩人不是肇事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无任何过错,要求答辩人对XXX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依法无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XXX等五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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