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民事二审答辩状

时间:2020-11-01 12:06:29 答辩状 我要投稿

精选民事二审答辩状范文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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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民事二审答辩状范文2016

  经典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程xx,男,汉族,1960年3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22号院4号楼24号。

  针对上诉人李清、吴大强的上诉,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中心:据一审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属于合伙协议纠纷,程天有于20xx年10月9日退出合伙经营后,不再享有和承担凤阳山煤矿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程天有和陈国俊、李清的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得到解决,不存在任何合伙协议纠纷,至于吴大强介入后他们三人之间的合伙协议纠纷理应和程天有无关。因此,原审认定程天有不承担任何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

  1、20xx年7月6日,程天有、李清、陈国俊达成合作协议后,三方齐心协力,共同经营凤阳山煤矿,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此期间三方没有任何纠纷。

  2、两年多后程天有因在海南省有重要事务,提出退伙,经协商于20xx年10月13日和李清、陈国俊达成退股协议并经过禹州市公证处公证。该协议约定:程天有股份折价800万元,全部转给李清、陈国俊;止20xx年10月9日起程天有不再享有和承担该矿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李清、陈国俊虽然违约,没有按照约定到20xx年11月13日前支付全部800万元的款项,但毕竟还是在超期几个月后向程天有支付了股份转让款项并适当支付了赔偿款项,也就是说程天有和李清、陈国俊已不存在任何合伙纠纷。

  3、合伙协议纠纷出现在程天有退出以后的20xx年11月25日,实际上时间应当是2007年2月2日,陈国俊与李清、吴大强又达成一份协议,约定:20xx年10月13日程天有、李清、陈国俊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李清、陈国俊代表吴大强签订,权利义务由吴大强承担。这是李清、陈国俊、吴大强签订的协议,是他们三人的意思表示,程天有不是协议方之一,甚至连见证人都不是,这段时间合伙协议纠纷和程天有没有任何关系。

  4、陈国俊和吴大强向程天有多支出23万元,是经过李清、吴大强、陈国俊、程天有在2007年2月2日一致协商认可的,毕竟他们存在违约,如果严格按合同约定,程天有要得到的应当多得多。

  答辩人:程天有

  20xx年2月21日

  经典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李某,女,1979年9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某镇某居民委员会朝阳路666号。

  被答辩人:刘某,男,1975年4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新区某村二组。 被答辩人:刘某,男,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新区某村三组。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作如下答辩:

  一、 一审法院判定上诉人按责一次性全部支付假肢费用是合法且公平的。

  1、一审判决的假肢费用标准不高,且低于省里规定的相关标准,在一审庭审中答辩人也提出关于假肢安装标准低于省里的标准,但由于是答辩人申请法院咨询的`,故不再另行申请。

  2、被答辩人认为只应该支付首次安装费用是错误的观点。根据人损解释的相关规定,残疾辅助费用的更换周期、赔偿期限均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盐城市义鼎假肢矫形器装配服务有限公司具有民政部资质批文,其出具的意见具有证明力。答辩人认为应该按该咨询意见判决予以一次性支付。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有诸多不确定因素如年龄等,这纯粹是被答辩人逃避责任的说法,那么答辩人不禁要问如果被答辩人存在不确定因素时,答辩人的权利到时向谁主张呢?且人损解释的第三十一条也规定应当一次性支付。另外假肢安装费用是对答辩人生活质量下降部分的赔偿,是被答辩人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

  3、假肢咨询费是假肢安装保证金纯粹是被答辩人的主观臆断。假肢咨询意见是答辩人在一审时申请法院咨询的,如同法医鉴定一样收取相关咨询费用是合理的。

  二、关于精神抚慰金应考虑本案中答辩人年纪较轻且该事故对答辩人的身体和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答辩人看到自己失去了一条腿,一度有轻生的想法。故这两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是合理的且也不足以弥补对答辩人造成的精神伤害。

  三、本案中答辩人家庭承包客车营运,且答辩人参与经营管理和售票,另答辩人与丈夫高某居住在盐城市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宿舍区,故对答辩人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另关于残疾等级,根据市中院的规定:多处残疾者的经济赔偿计算,只有一个最高伤残等级的,最终的伤残等级可以在最高的伤残等级之上,以最重的等级作为赔偿的主要依据,每增加一处伤残,则增加0.5级,但全部所加幅度不能超过一级,故本案中在答辩人一处五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时合并上升1级以四级伤残计算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法庭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某

  特别授权代理人: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 律师:姜曙滨

  二0xx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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