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刑事答辩状

时间:2021-05-28 09:34:16

刑事答辩状范文两篇

       引导语:由于很多刑事案件在当事人的对错是非上并不是黑白分明的,被害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也可能捏造事实,夸大伤害后果,因此为公平起见,法律规定对于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被告人也可以“针锋相对”地进行反驳,以表明自己没有犯罪或情节轻微,这在法律上便叫做刑事答辩。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刑事答辩状的范文两篇,欢迎阅读与参考!


范文一:

刑事答辩状范文两篇

  答辩人:吴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公司主任,住所地: ,电话:

  因王某诉我侮辱其人身一案,答辩如下:

  一、 王某称我在我的办公室对其动手动脚,甚至用暴力强迫王某做有辱人格的动作。事实上绝无此事。我们公司的办公室都是用大玻璃隔开的,是透明的,里面做什么事外面都能看见,我的办公室连窗帘都没有,如果我做对王某不轨的'事,那外面的人肯定都能看见。

  二、答辩人想特别提出的是,王某存在生活作风不检点的问题。王某自恋于自己的美貌,想凭借此诱惑有钱的男人。其在上一家公司上班时,曾诱惑过该公司的多位高层和中层干部,因此被开除。王某来我公司上班之前,信誓旦旦的表示要好好工作,改过自新。可是其来我公司后作风还是不检点,穿着和暴露,打扮的也很妖艳,对公司领导的动作和眼神都很不检点。

  因而,答辩人请法院查明有关事实,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人们法院

  答辩人:吴某

  xx年 xx月 xx日

  附:答辩书副本一份。

  其他证明文件xx份

  范文一:

  答辩人 徐xx,男,1977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xxx,汉族,曾任广东省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部法律顾问,现居住于广东省庆州市高湖区东山路60号龙腾花园8栋103.

  答辩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女,1992年4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xxx,汉族,现任庆州市盛典律师事务所。 答辩人因庆州市高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职务侵占罪诉讼一案的起诉状,现答辩如下: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徐xx没有收到王建强代收的货款15万元,这15万元不属于犯罪所得,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答辩人庆州市高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徐xx委托当地人王建强收取纹州市宏发装饰有限公司的货物余款15万元不上交公司为由,控诉徐晓东利用职务便利私吞货款,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个控诉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

  在2011年6月份,答辩人徐xx委托当地人王xx收取纹州市宏发装饰有限公司与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材料买卖而产生的货款余款15万元。在王xx的供词中提到在十五万中留下一万元,其余都转账给了徐晓东,是转去一个不是徐xx的个人账户,但是却提供不了账户姓名和转账凭证并且不能提供哪间银行,也没有徐晓东开出的收据。而且《授权委托书》是由林建强开办的,和林建强供词中不

  知情相矛盾。因此无证据证明徐晓东利用职务便利侵占15万元。

  二、答辩人徐晓东并没有开出代款委托书和西京市海涛公司34万元的货款。

  在起诉书中提到xxx借用庆州市复兴文化有限公司的公司账号代收西京市海涛工程有限公司所欠的34万欠款,通过大洋银行庆州市分行转账,之后经过复兴公司的出纳刘英将34万现金给了姓张的女士。但事实上徐晓东对这代收委托书并不知情,并没有带姓张的女士去收款。而且控方也并没有提供出纳刘xx和姓张女士这两个证人,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徐晓东收到34万元货款并占为己有。

  三、林xx证词中并无开过委托书给徐xx,但是却与刑事鉴定书相矛盾,说明所有的委托他都清楚知道的。

  答辩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公诉方以职务侵占罪控告答辩人徐晓东。综上所述,答辩人徐晓东对于纹州市宏发公司的15万货款一直未收到王建强的汇款,也没有委托复兴公司代收海涛公司的34万货款,和没有收到复兴公司出纳刘英的34万现金。其行为没有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因此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法责任。

此致

  庆州市高湖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徐xx

  xx年 xx月 xx日

  辩护人:钟xx

  xx年 xx月 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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