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常用的民事二审答辩状

时间:2020-11-10 09:53:24 答辩状 我要投稿

2017常用的民事二审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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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常用的民事二审答辩状范文

  二审答辩状【篇一】

  答辩人:周××,男,194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机床厂工人,住天津市××路18号。

  我于今年9月3号接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孙××诉我支付抚养费的起诉状副本1份。阅后,甚感原告孙××在起诉状中所言事实不全面,诉讼请求无理。

  原告孙××自四年前与我的独生子周×结婚后,他们二人即要求与我分居,经我再三劝阻无效,任其自立户口,独立生活。不料我儿周×因汽车肇事于今年3月15日死亡。我念媳妇一人带着三岁的孙子周晓×有碍工作学习,便同她商量,欲将孙子接来由我抚养,但她拒绝了。今年六月,原告孙××与同单位的赵××结婚后,我又去与原告孙××商量将孙子接回抚养之事,原告再次拒绝,但她提出要我每月支付30元作为孙子的抚养费,我没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孙××作为周晓×的母亲,对周晓×是有抚养义务的,她每月工资265元,完全有能力负担一个孩子的生活费用。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要求我每月支付30元抚养费,是对这条法规的断章取义。婚姻法第22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周晓×

  的父亲虽已死亡,但其母亲即原告孙××尚在,且孙××有负担能力,依法应由她承担抚养义务。何况原告已与赵×结婚,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也有抚养继子的`义务。因此原告孙××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毫无道理的。 我一生只有一个儿子,又不幸早丧,现在仅存孙子周晓×一个嫡亲后代,疼爱之心勿需表白,所以不顾年老力弱,我愿将周晓×领回抚养,以慰晚年。只有在原告孙××将周晓×交与我共同生活的前提下,我才能承担对周晓×的抚养

  义务,请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 周××

  20××年9月5号

  二审答辩状【篇二】

  答辩人: 上海同济建设管理科技工程公司 地址:XXXXX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XX 职务: XX

  电话: 12345676543

  答辩人因杨某诉同济公司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事实认定存在问题,答辩人不存在违约。

  1、答辩人不构成违约

  被答辩人以答辩人未交付租赁物、未付租金为由,主张答辩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即违反了双方于2005 年3 月17 日所签之合同中关于“材料退清结账和承租方不能付款, 承担总款数2% 的责任违约金与滞纳金”的约定。

  第一,关于答辩人未交付租赁物,根据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应当向答辩人告知租赁物的返还地点和仓库,由答辩人将租赁物送至原告指定仓库。答辩人已经于同年6月向原告提出返还租赁物,但因被答辩人拒绝受领而返还不成。最后导致被答辩人在无奈下才不得已将租赁物送至提取的场所。由此可见,被答辩人未履行“向答辩人告知租赁物的返还地点和仓库”的义务,且我国至今未有钢质“脚手架”及部件的提存机构,在被答辩人拒绝领受的情况下,答辩人将钢管、扣件运送他地存管,并不是违反了交付租赁物的义务,而是由于被答辩人的拒绝领受,无法完全按合同履行义务。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答辩人的交付义务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答辩人主动转移租赁物的占有;第二,被答辩人接受该转移,最终导致交付的完成。可见,交付是一种双方行为,须有交付主体的主动行为和交付对象的被动接受。这两者中,缺乏一者既无法完成交付。因此,本案中,答辩人已经主动进行了租赁物的转移占有,而被答辩人却没有接受该交付,因此导致交付未能完成。所以,租赁物未能交付的责任应当全部由被答辩人承担。

  此外,答辩人在2005 年5 月30 日, 工程完工清场后和将租赁物转送至他处存管后,多次发函催促被答辩人收货,对账结款。可见,答辩人始终有积极履行义务,促进合同的履行。

  第一,关于答辩人未付租金,首先,答辩人未能支付租金是由于租赁物未能返还导致的。其次,被答辩人也未提供可供支付的账号等渠道。

  因此,答辩人不构成违约。

  2、被答辩人受领延迟

  受领延迟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其构成要件包括:第一,须有债权存在;第二,须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第三,须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已履行或提出履行;第四,债权人未受领给付,且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

  在迟延受领的情况下,债权人应依法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害,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债务人得依法自行消灭其债务,如以提存的方式消灭债务。 本案中,被答辩人在已届履行期且答辩人已履行债务时,再三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对债权人交付租赁物进行协助,且其以先付租金为由阻挠、拒绝收货,是颠倒合同履

  行顺序的行为,并不合理。

  此外,本案中被答辩人以答辩人租赁物不合格为由拒绝受领租赁物,此理由不可作为拒绝受领的正当理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租赁物因承租人的原因而被毁损或部分缺失,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此不能成为出租人拒绝接受租赁物的理由。本案中,答辩人造成租赁物被毁损,被答辩人可基于租赁物的实际损失请求赔偿,不能拒绝接受租赁物而要求答辩人。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行为构成受领延迟,被答辩人应当为其受领迟延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自被答辩人受领迟延之日起,答辩人不需要再支付租金,租金计算至被告给付之提出,且被答辩人应当向被告赔偿一切应受领迟延所致损失,诸如保管租赁物的支出,往返运送租赁物的支出及其他损失。

  3、河北献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合同履行地在出租方籍贯所在地履行”,该规定不应被认定为协议管辖,即本案不应由河北献县法院行使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本案中双方所约定的是“发生纠纷时”合同的履行地。

  第一,规定仅仅针对合同双方发生纠纷的情况,而具体纠纷是否是以诉讼方式进行,合同中并未规定,而协议管辖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即是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时的相关约定。因此,该项规定不是协议管辖。

  第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答辩人所在地为上海,而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当是租赁物脚手架交接、使用地点,即上海。因此,本案应由上海法院管辖。

  4、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力,应予以支持

  答辩人提供的证据包括: 还货清单、租金核算表、与五建的合同, 要求杨世奇尽快对帐、收取归还的租赁物、结算租金的函及快件回执, 以及现场录音、照片、因对方拒收而扩大的损失等一系列证据。其中, 录音证据清楚地证明了归还租赁物时杨世奇无理拒收货物的情况, 杨也承认录音系自己所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

  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本案中的录音虽是在未经被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但是由于该录音一者内容合法,二者取证手段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应当确定其证明力。

  …………

  以上意见请审判员充分考虑。

  答辩人:

  20xx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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