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仲裁答辩状

时间:2020-12-21 10:41:02 答辩状 我要投稿

仲裁答辩状

  仲裁答辩书,是指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复辩解的文书。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推荐相关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执行异议答辩状范文!

仲裁答辩状

  仲裁答辩状【1】

  答辩人:_________市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市______区大街______号法定代表人:马________,该公司经理。

  被答辩人:_______市______设计研究院地址:______市_______区_____大街______号;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该院院长。

  _______市_______研究院申请仲裁设计合同,追索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我方现答辩如下:

  我公司与申请人于20XX年4月25日签订了《(2002)设计合同》,根据合同条款即付申请人4万元定金(是设计总额的20%)。后因工程建设投资较大,我公司只能是入股经营,与我公司合资的另一方要求从设计到施工完全由他们负责。

  因此我公司于2002年8月1日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提出终止设计合同。事后双方经过多次磋商,由于申请人索取费用太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于是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就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和理由作出如下答辩:

  一、申请人要求我公司支付方案设计费6万元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根据国家计委编印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总说明中第十七条的规定,“设计费按设计进度分期拨付,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20%作为定金,初步设计完成后付30%,施工图完成后付50%.申请人向我方提交的《方案意见书》,并不是初步设计书,这是我们双方之间的分歧意见之一。

  根据规定,初步设计书应具有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概算书及设备、结构、电器三个专业的图纸。而申请人只交付方案意见收由我公司审批,没有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及三个专业图纸,我公司认为申请人没有完成初步设计,因此不能按规定支付设计费。

  另外,就我公司与申请人 设计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方案设计完成后15天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设计费6万元”。此合同之规定也是指初步设计书完成后付设计费6万元,并不是指“方案意见书”完成后即付6万元。作为申请人来说,他们完全懂得“方案意见书”和“初步设计书”的不同概念和内容。

  而申请人却把两个概念及内容混为一谈,向我公司追索6万元,既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设计合同条款的规定。因此我公司拒绝申请人的请求是有道理的。据此,申请人请求我公司支付延期款0.3万元也是没有根据的。

  二、申请人要求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7万元(施工图设计费2.4万元;逾期违约金0.3万元),这个请求是毫无根据的。

  根据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中规定“写字商住楼的基础图,是在设计方案认可后两个月及收到勘探资料后一个月后交付施工图”,而申请人在我公司对方案意见书尚未认可的情况下,违反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条款规定,这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我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因此我公司不能承担申请人提出的.施工图设计费2.4万元及其他经济损失。

  三、根据《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七条规定:“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定金。

  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探、设计费”。又规定:“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依据以上条款规定,我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后,按规定支付4万元定金,并且申请人也提交“方案意见书”,双方均在履行合同,所以申请人毫无理由扣我公司的4万元定金,天渊之别国收取方案设计费6万元。我公司认为该定金应抵作申请人所提供的“方案意见书”的设计费用。

  四、我公司与申请人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接受申请人的要求,以设计赶工费的名义支付现金3000元,作为资金使用,该示项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我公司要求申请人如数返还。

  以上意见,请求仲裁委员会公正裁决。

  此致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市______公司(加盖公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仲裁答辩状【2】

  答辩人: 刘某,女,汉族,1973年9月某日生

  住所地:惠州市仲恺区陈江荷兰小城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1979年1月某日生

  住所地:惠州市仲恺区陈江荷兰小城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因物业费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荷兰小城物业公司的服务严重的质价不符;无视区住建局、市房管局、区物价局、区公安局1、区综合维稳、光耀集团及物业、业主代表等达成的协议,对物业费不积极作为;无视《荷兰小城管理规约》;无视业主即业委会的提出的物业问题。

  2、20XX年6月29日,业主预缴20XX年7、8、9三月物业费;、20XX年7月份至现在,业主多次口头向业主代表/业委会反应物业存在的问题(见业主代表/业委会整理的书面材料)、20XX年4月份区住建局、市房管局、区物价局、区公安局、区综合维稳、光耀集团及物业、业主代表等召开《光耀荷兰小城若干问题协调会》(见证据5),达成协议:就物业服务质价严重不符,物业费解决方案于20XX年4月27日早上9点公布。但物业公司至今未公布。

  3、20XX年3月1日,业委会发布《荷兰小城管理规约》,十二条明确规定“业主认为因物业管理不到位等方面原因暂时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时,应及时向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交书面材料阐述拒缴原因,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问题,一旦问题解决必须从欠缴之日起补交,具体补交时间和收费标准按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执行”

  4、20XX年3月10日,当事业主向业委会提出《关于暂时未交物业费的协商申请》

  5、20XX年3月16日,业委会整理广大业主意见,向物业发出《荷兰小城业委会光耀物业荷兰小城服务中心工作函》,要求对物业存在的问题整改。

  6、20XX年3月27日,光耀物业服务公司未与当事业主及业委会沟通,提交本案的《仲裁申请书》

  7、20XX年4月25日,当事业主交清20XX年10月至20XX年7月管理费;20XX年5月24日,当事业主缴清20XX年8月至20XX年5月管理费。

  8、20XX年6月3日,当事业主收到《仲裁通知书》

  三、自从20XX年6月29日与申诉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以来,申诉人一直不按照协议要求履行责任,其服务更没有达到协议第三条规定的质量;服务态度也极其恶劣!申诉人导致整个小区破烂不堪环境恶劣,安全隐患层出不穷,甚至连政府规定的服务标准中的第三级都没达到,业主苦不堪言,非常气愤!

  (一)申诉人违反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会所旁本是篮球场,但是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一直摆放废弃破旧的儿童设施达1年多。不仅影响环境,而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申诉人违反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公安及消防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年4月30日刘某(3岁)被电,物业没有采取应急救助措施,并一直推卸责任;20XX年5月4日下午业主唐某在11栋被困电梯近1个小时;(前两位均是答辩人家属)对11栋中间电梯,答辩人多次提出轿厢内的电源盒坏掉,需要修护,但至今未修(见证据)!小区多处危险源。

  (三)申诉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协议第二条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1、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如瓷砖掉落、消防门掉落等。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如:道路地砖破坏、照明路灯长期熄灭、消防门掉落等。

  3、公共环境的维护:如公共场所的很多垃圾未及时清理,臭水,建筑小品破坏,花木枯萎等。

  4、公共安全秩序维护:如未规范管理,未避免和控制外来人员出入。

  (四)申诉人未达到协议第三条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1、房屋外观:大堂瓷砖掉落、大理石掉落。

  2、设备运行:路灯长期熄灭;

  3、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道路破坏、景观破坏、臭水、环境卫生:小区很多垃圾。

  4、绿化:花木长期枯萎。

  5、安全秩序管理:电线裸露;

  6、消防:11栋一楼消防门掉落。

  (五)申诉人违反协议第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业主同业主代表/业委会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整改,但均未落实。

  因此,提出以下答辩请求:

  (一)大量证据证明,物业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虽然连《关于调整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告》)的3级服务都没达到,但是,现请求暂时按照三级服务每平米每月1、19元收费,而答辩人是按照1。98元缴费,退回答辩人多交的每平米每月0、78元的费用,共计1490、8元。

  (二)大量事实证明,荷兰小城已经存在严重的质价不符行为,根据《关于调整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告》的规定,请求仲裁委委托物价局和房管局等专业机构对荷兰小城的物业服务作出定级和核定收费标准。

  (三)从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之后,答辩人即交3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履行义务(见证据);但是申诉人在物业管理上,根本没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及质量标准。因此,申诉人违约在先。

  另,答辩人在5月24日交物业费时,申诉人要求交滞纳金;当时答辩人和申诉人协商好,如答辩人缴清物业费,就不收滞纳金。

  因此,请求仲裁委驳回申诉人滞纳金的请求。

  (四)答辩人一直等待根据政府要求的物业服务公司给出物业费解决方案,答辩人也根据《荷兰小城管理规约》十二条规定主动找业委会要求解决物业费问题,最后答辩人均缴清了物业费,但是申诉人依然要求仲裁,因此,请求本案的仲裁费等所有费用由申诉人自行承担。

  综上:

  小区交楼前是非常漂亮的,但不到2年,因管理不善,整个小区设施未维修,花草任其枯萎,湖水变成臭水,可爱的天鹅也不知去向;安全问题更是突出!因此,去年年底在政府的协助支持下,小区业委会已经成立!为维护我们业主的权益,不被申诉人的蹂躏,业主正准备更换掉现在的物业!

  我们被开发商广告和物业公司联合误导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交着1、98元全惠州最高的物业费,以为会得到第一太平戴维斯物管的服务,本想得到原本应有的服务和环境,但是申诉人全然不顾全体业主的建议和投诉,依然破罐子破摔,与业主敌对!鉴于申诉人的不作为以及恶劣行为,在本小区,基本所有业主现在都持此态度:既然物业不提供应有的服务,就暂时(只是暂时)不交物业费!

  但是,答辩人还是寄希望申诉人有所改善,于4月份和5月份将物业费缴清;但是申诉人依然没有改进;故此,提出如上答辩。恳请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今天,申诉人专挑我几户来仲裁,相对申诉人专门的团队和律师,我们作为一般业主公民,不懂的专业来取证维护自己的权利,处于非常弱势一方;我们相信,仲裁委一定会公正合理的裁决,还小区的幸福和社区的安稳!

  此致

  XX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刘某

  20XX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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