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辩护词与答辩状

时间:2022-10-04 04:26:23 答辩状 我要投稿

辩护词与答辩状

  刑事辩护词范文【1】

辩护词与答辩状

  一、辩护词的概念

  辩护词是辩护人为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在法庭辩论中,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要求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发表的演说词。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外,还可以委托下列的人辩护:(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三)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辩护人只有通过发表辩护词,才能实现其辩护职能,达到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辩护词的内容和写法

  辩护词虽然没有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但是在辩护实践中,大体上已经形成了一种较为固定的格式。

  一般地说,辩护词有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组成部分:

  首部包括标题、称谓和辩护引言。

  标题:写“关于×××(被告人姓名)××案件的辩护词”或略写为“辩护词”。

  称谓:一般写于“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引言:其主要内容有三:

  写明自己出庭辩护的合法性:单位受人委托,本人受单位指派。

  写明发言前的准备工作(包括阅卷调查、会见被告人)等;

  写明对法庭调查及本案件性质的基本观点。

  正文即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

  其主要内容:

  从对犯罪事实的方面进行辩护。

  通常有三种情况:(1)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部分不存在,可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

  (2)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作要求延期审理,退回补充侦查的辩护;(3)起诉指控的事实虽然存在,但被告人具有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可作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或者指控的事实确已作过处理,可作不应再予判刑的辩护等等。

  从适用法律方面辩护。

  辩护人针对起诉书所援引法律的不当之处,进行揭露和反驳。

  援引法律不当,或者导致确定罪名不当,或者导致量刑偏重。

  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未予考虑。

  辩护人应当阐明怎样理解和援引法律才是正确的,并提出自己对援引法律的意见。

  从情理上进行辩护。

  这可以联系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起因、犯罪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紧紧抓住被告有利的情节和条件全面地分析;充分地说理,认真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所述辩护理由的三个方面,并不是辩护词的全部内容,也不是每一篇辩护词都必须具备的,案件是千差万别的,辩护词的内容也是灵活多样。

  辩护要成功,其关键在于辩护的理由必须真实、充足、有力。

  写好辩护理由的原则是必须尊重事实和法律,善于有针对性运用事实和法律,切忌模棱两可和提出无理要求,更不能颠倒事实,歪曲法律。

  尾部即结束语,写明辩护人的最后要求和意见。

  一般应写两方面的内容:

  对全部辩护词进行归纳总结,重申辩护的主旨。

  向法庭提出请求和建议。

  或者请求法庭对辩护人的辩护理由给予充分的考虑和足够的重视,或者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如何定性量刑,适用什么法律条款的要求和建议。

  写辩护词应注意的问题:

  吃透案情,确定辩护主题,扣紧主题,不蔓不枝;

  观点鲜明,有理有据,合乎分寸:要善于运用反驳和证明两种方法。

  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童某,男,28岁,现住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楷甸村委会螺丝塘村15号,电话:15**04。

  答辩人:徐某,男,27岁,现住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楷甸村委会螺丝塘村32号。

  答辩人:王某,男,25岁,现住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楷甸村委会螺丝塘村23号。

  联系电话:150**904

  被答辩人:高某,男,19**年10月4日生,现住开远市信用社家属区一单元501号,电话:13**96。

  答辩人首先对被答辩人身体所受到的损伤表示同情,但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起诉要求法庭追究答辩人刑事责任并附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理由如下:

  一、从被答辩人的起诉书就能看出事实上答辩人并未打过被答辩人。

  在被答辩人的起诉书第二页中记载“当自诉人的摩托车骑至五条龙的寺庙那时,见一辆手扶拖拉机横摆在公路的中间堵住我们的去路,我们的摩托车被迫停下,这时从拖拉机那边过来一群人,他们手里拿着扁担等工具......自诉人正转身逃跑时,被一个冲上来的小伙子用扁担打伤头部,倒在排水沟里,其余四五个人也一起冲上来打自诉人......”。

  在被答辩人的起诉书中清清楚楚的记载着打被答辩人(暂且不论被答辩人是否被打)的并不是骑着摩托车追赶被答辩人的五名被告,而是在被答辩人被拖拉机堵住后,“从拖拉机那边过来一群人”将被答辩打伤的。

  同样在被答辩人提交的,作为证据材料的被答辩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我们也能看出被答辩人并非骑着摩托车追赶他的五名被告所打,打他的是在摩托车被堵下后,从堵摩托车的拖拉机那里过来的一群人,(详见高某询问笔录第二页)并且,被答辩人在询问笔录中也证实,在堵住他们的拖拉机旁边很多人。

  自己先是被一个19岁左右的青年男子用扁担打倒在排水沟,后又被一群人围住打,但在被答辩人所起诉的五名被告中均不是19岁的青年,结合被答辩人的起诉书,足以证明五名被告并没有打过被答辩人。

  二、在被答辩人所提交的多达十九份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并没有相关的证人目击到被答辩人被打的事实,被答辩人自己也不清楚自己是被谁打。

  其中,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五名被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均表示他们在骑摩托车追赶自诉人的过程中并没有打过被答辩人。

  而作为被答辩人一方的,事发当日和被答辩人同乘一辆摩托车的蒲伟在笔录中也表示“对方没有殴打过我,也没有看见我们的人被打着”至于被答辩人是如何受伤的,蒲伟则表示“我不知道,我没有看见”。

  (详见蒲伟笔录2-3页)而另一名和被答辩人同乘一辆摩托车的冯宇也说,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被人打过,自己也没看到他们是如何受伤的(冯宇笔录第2-3页)还有一名当时和被答辩人同乘一辆摩托车的王强则骑着摩托车跑往开远,当时并未在场。

  同样,作为被答辩人一方的,没有和被答辩人骑一辆摩托车的徐思宇则表示,自己当时并不知道其他人有没有被打伤,而是第二天到开远后才听说他们被打的。

  所以,在被答辩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询问笔录中,五名被告均表示没打过被答辩人,而且,作为被答辩人一方的证人,也都没有看到被答辩人被打的事实,而在东城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后,也没有找到被答辩人所谓的,打他的“扁担”和其他物证,而被答辩人自己也只知道打他的是在拖拉机旁边,堵他的那群人,究竟是谁打的,仅仅依靠被答辩人所提交的证据已经无法认定。

  三、被答辩人所提交的公安机关的伤情鉴定和司法鉴定中心的伤残鉴定均记载高某是在2010年1月29日被打伤的,与被答辩人起诉书中的20**年1月25日被打相矛盾,并且在起诉书中一直声称自己是被打伤的,但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

  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开远市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中“案情摘要”、“分析说明”、“鉴定意见”部分均明确记载:“20**年01月29日21时许,高某在开远市九条龙寺庙的公路上被他人打伤”,“20**年1月29日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同样,在被答辩人提交的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的伤残鉴定结论中也指出“20**年01月29日高某在开远市九条龙寺庙的公路上被他人打伤”。

  被答辩人提交的两份不同的鉴定结论,均指出案发当日是20**年01月29日,这与被答辩人起诉书中所说的20**年1月25日自相矛盾,我们据此可以认为,在20**年1月25日,五名被告追逐被答辩人的过程中,被答辩人并没有受伤,而是同年1月29日被答辩人在该路段,由于其他原因受伤。

  所以,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只能证明在20**年的1月29日被答辩人身体所受损伤的伤情和伤残等级,与本案并无任何关联。

  并且,从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伤情鉴定结论看,只能证明被答辩人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并没有指出损伤原因,而被答辩人证据中所附的四张照片可以看出,被答辩人面部,小腿、背部所受的伤都有明显的流纹,属于擦伤,与被答辩人所说的打伤不相符,答辩人认为不应采信。

  四、从被答辩人提供的伤情鉴定结论中可以看出,在本案中,被答辩人的伤情已经达到了轻伤,已经符合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标准,而侦查机关并没有立案,更没有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是被答辩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自诉人提交给人民法院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相关的证据足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起诉书就能证明五名被告并没有打过被答辩人,而被答辩人也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答辩人曾经被五名被告殴打的事实,并且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书中均记载被答辩人所受身体损伤是20**年1月29日造成,与答辩人的追逐行为没有任何关联。

  故,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实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开远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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