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

时间:2020-12-24 09:24:28 答辩状 我要投稿

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范文

  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范文【1】

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范文

  原告:李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省 县人,现住,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一:王某,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省县人,现住 ,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二: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三:某保险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王某、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7697.3元、交通费9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50元、营养费54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伤残等级司法鉴定费680元,共计 元。

  2、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

  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27日3时3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被告某公司所有的云A6666号轿车在北京路倒车时,未确保安全,碰撞行人李某,致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 字[20XX]第34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见证据1)云A6666号轿车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号分别为 。

  (见证据6)

  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在没有标明现场位置、没有报警的情况下,用云A6666号轿车与原告李某家属一起将伤者李某送往 医院进行治疗55天,被告王某已支付全部医疗费。

  经诊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 骨折,医嘱出院后卧床休息一个月。

  (见证据2)

  原告李某于20XX年12月1日经 神马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手骨折,出院后需定期复查,并服用药物治疗,后续治疗费2000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4个月。”(见证据3)。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

  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劳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海市海城区XX路汇宇广场小区X栋X号。

  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曾镜同手机18007713059转。

  就原告董XX、董XX诉被告劳X、南宁市XX工程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XX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劳伟特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与死者董烨X之间是什么身份关系?请人民法院予以查实,以便准确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不使本案判决出现失误。

  二、对死者家属提出的、有事实根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请求,被告愿意承担。

  对董烨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驾驶桂E036XX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已委托邓毓X向董XX支付了50000元赔偿款,之后在董烨X的丧葬会上又委托邓毓X支付了2000元慰问金。

  人民法院在计核被告的赔偿数额时,应从中扣减被告已支付的款项。

  四、被告与董烨X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董烨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公安交警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也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公安交警大队和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复核时,四次召开了有新闻媒体、安监局、检察院、公安厅交警总队等单位人员参加的听证会。

  其认定结果和复核结论都是经过认真调查、慎重考虑后才作出的,故,被告认为,本案应当并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责任作为计核赔偿数额的依据,原告将赔偿数额与事故同等责任割裂,撇开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来谈赔偿,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因为“董烨X横过道路没有行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也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关于‘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

  1、关于机动车与行人各行其道的问题。

  事故发生路段,有标志标线、绿化隔离带,明显标志为机动车专用车道。

  被告驾驶车辆在机动车专用车道内行驶,董烨X却没有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也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却不行其道,而且也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过错在谁?显然,董烨X的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关于董烨X突然飞跑穿越机动车道的问题。

  事故发生临近中午,是交通繁忙时段,被告驾驶车辆在民族大道由西向东,在三条车道中最靠中心绿化隔离带的机动车道内行驶。

  董烨X自右向左(由南向北)飞跑穿越有车辆前行的右边两条机动车道,其忽视自身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也未能给机动车驾驶员任何采取安全措施的时间。

  3、关于机动车制动的问题。

  被告驾驶的车辆2009年3月份通过年检,证照齐全,其驾驶年检合格的车辆上路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事故发生后的车检,并不代表事故前的车辆不合格。

  而且,对于未能给驾驶员反应时间的飞越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即使制动平衡合格也同样难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所以,机动车制动问题在本事故中其实不应作为事故形成的原因。

  4、关于机动车超速行驶的问题。

  按照交通事故认定原则中的'因果关系原则的检验方法所推定,如无行人突然飞越横穿机动车道,机动车有无超速行驶,都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如有行人突然飞越横穿机动车道,即使机动车不超速同样会存在发生事故的危险。

  故机动车超速行驶并非造成本事故的必然原因,行人突然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

  5、关于监护人失责的问题。

  董烨X为未成年人,每天上学、放学,来回横穿民族大道左右(南北)6个车道,这本身就是很危险的事。

  小孩的监护人,对潜在的交通危险未知未觉,未加强教育、引导,这也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内在因素之一。

  五、被告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额的公告》之规定,被告只应支付赔偿权利人死亡赔偿金282920元、丧葬费12828元、差旅费(数额以合法有据且与相应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为准)三项合计总额的一半和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并且,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和因被告购买交强险而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110000元都应计入被告的赔偿数额内。

  六、被告认为,自己亦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

  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所驾车辆损坏,修车费用花了7000千多元,自己在事故现场被打伤,事后到交警部门配合调查时又被打伤,这在媒体报道和公安派出所都是有据可查的。

  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

  此致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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