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民间借款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0-12-25 11:11:46 答辩状 我要投稿

民间借款纠纷答辩状

  民间借款纠纷答辩状 1

民间借款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王________住所:____市____街道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钱________ 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马某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答辩人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未在借条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应免除保证责任。

  借据显示借款发生于20____年3月3日,约定20____年4月2日一次性归还,保证期限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即20____年4月1日止;而本案起诉时间是2013年6月7日,已超出保证期限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故原告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并不能认定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提交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____绍嵊甘商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马某某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事实上,答辩人对于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毫不知情,更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表现形式。

  首先,《担保法》规定了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然后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法律并没有规定连带保证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必须采用诉讼或仲裁的形式。

  本案是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无需一定要用起诉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说明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

  因为任何人都知道法院受理案件是以诉讼费的缴纳(或者获到法院的减免)为前提的,原告无故不缴诉讼费的行为只能导致撤诉的结果。

  原告明知而为之,所以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

  最后,从效力的角度,原告虽然向法院起诉,但答辩人没有接到法院的通知,也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要求”并没有有效地传递到答辩人,这样的起诉当然没有法律上的效力。

  所以原告这种起诉又撤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三、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不适用本案。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原告在保证期间始终未曾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根本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更谈不上诉讼时效的中断。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款纠纷答辩状 2

  原告:王自权,男,回族,1982年3月4日出生,文盲,宁夏同心县人,农民,现住红寺堡镇红兴村211,身份证号:640300198203040099,电话号码:13909558324(父亲)。

  被告:王自贤,男,回族,30岁,文盲,宁夏同心县人,农民,现住红寺堡镇红兴村666,电话号码:13195078084。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由被告清偿原告车款钱2700元及利息64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年10月份,被告说要买原告的“普桑”小轿车,双方当时口头协商车价是6700.00元,并且被告说要一次性支付,但最后又说没有钱只能支付原告500.00元作为定金。

  之后又在原告多次索要时被告多次分期支付,总共支付了3500.00元。

  剩余2700.00元,被告在20**年11月27日给原告写有一欠条,并说明要在20**年5月1日支付清。

  欠条到期时原告及期妻子多次索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拖说没有钱支付,20**年10月28日原告的妻子又一次向被告索要时,被告又一次推拖并不予支付下剩的27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口头达成了买卖协议,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被告在写有欠条至今已过期有6月,应当支付原告利息,但被告并未信守承诺,为此。

  现依法起诉于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10月28日

  民间借款纠纷答辩状 3

  答辩人:张____,男,汉族,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栋1单元1号。

  被答辩人:张______,男,汉族,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栋3单元7号。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所欠利息的性质

  本案被答辩人所诉求的欠款,实际上是答辩人因借款产生的利息,这个事实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已认可。

  从法律层面分析,该欠条所拖欠的利息属欠款而非借款。

  借款是因双方基于借款合同及借款事实而产生的`债务,而本案答辩人已偿还被答辩人的借款本金,因该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属于新产生的债务,该债务应属于欠款而非借款。

  二、被答辩人对拖欠的利息计算复利,违反法律规定,对该复利法院应不予支持。

  答辩人已偿还被答辨认的借款本金,对于因该本金约定的利息而出具的欠条,被答辩人不应再计算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法通则意见》第____5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答辩人计算复利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对此复利法院不应保护。

  三、被答辩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由于该利息属欠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欠款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本案,在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出具欠条时,被答辩人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债权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当从答辩人出具欠条时开始计算。

  从20**年元月22日答辩人出具欠条至20____年4月26日被答辨认起诉时,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被答辩人已丧失胜诉权。

  四、被答辩人所持的“壹万捌仟贰佰元”欠条系其涂改添加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是“壹万陆仟贰佰元”的欠条而非“壹万捌仟贰佰元”的欠条。

  被答辩人所持的“壹万捌仟贰佰元”的欠条系其私自添加后形成的,不是答辩人的笔迹。

  根据法律规定,涂改后的证据不具备证据 “真实性”的特性,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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