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常用的民事答辩状

时间:2020-11-19 11:08:11 答辩状 我要投稿

2017精选常用的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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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精选常用的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篇1】

  答辩人xxx,男,汉族, 年 月 日生,住此…………..。

  被答辩人xxx,女,汉族 年 月 日生,住此…………..。

  答辩人就xxx诉我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不同意非婚生子xxx归xxx抚养,归答辩人抚养 Xxx年x月x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xxxx年xx月生育一子,取名xxx。Xxx出生一岁左右,因双方感情不和,被答辩人居然忍心丢下那么小的孩子离家出走,期间从没有过问小孩的成长,于2011年底回家提出解除同居关系,要求抚养孩子。被答辩人没有固定收入和居所,长期漂流在外,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况且把孩子交给那么一个不负责任的人抚养,答辩人我根本不放心,一方面孩子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从一岁就跟随生父生活,已经习惯,加之身边有爷爷奶奶照顾,便于孩子的成长。

  二、同居期间没有财产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xxx年结婚,婚后被答辩人有身孕,答辩人为了照顾被答辩人,一直没有做事,xxx年被答辩人

  就离家出走,因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同居期间只有开支,没有财产。被答辩人提出的xxxx村三组砖混结构平房系父母所建,我俩只作为家庭成员帮衬,不属于我俩所建,理应不属于我俩共同财产。

  三、请求法院判决被答辩人共同承担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同居期间先后向xxx借款31280元,其借款系与被答辩人同居期间生活开支及生育孩子所用,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答辩人共同承担。

  以上答辩意见,请求法院采纳。

  答辩人:

  20xx年2月26日

  民事答辩状【篇2】

  答辩人:苏琴英,女,回族,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张家川县种子公司职工,现住张家川县张川镇后寺巷21号,联系电话3990006.

  被答辩人:苏小军,男,回族,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职工,住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875号。联系电话13893641637.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状诉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特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系答辩人二姐的二儿子,从小过继给答辩人母亲是事实。但是是答辩人对母亲及被答辩人尽到了主要的抚养责任。答辩人从1976年起就承担起抚养母亲的责任。被答辩人从小学到初中、高中、大学的.费用甚至结婚的部分费用均由答辩人承担。母亲的生活费、医疗费、丧葬费绝大部分也是由答辩人承担的。

  二、诉争的标的即地处张川镇后寺巷21号的一处房院属答辩人母亲的遗产,答辩人拥有合法的使用权。

  答辩人从小就失去了父亲。是母亲将我们姊妹四人辛苦抓大。答辩人排行老三。大姐于1966年结婚在新疆。二姐于1969年招亲到母亲跟前。妹妹于1982 年结婚。二姐结婚后我们全家住在父亲母亲的院子里。后来分家时,将该院分

  成两半,半个院子分给了二姐和姐夫家。剩下的半个院子由母亲、答辩人、被答辩人共同生活、居住。答辩人于1984 年结婚后,母亲和被答辩人居住在该院内。自1991年被答辩人考上大学后,答辩人母亲孤单一人,为了方便照顾母亲的生活,征得母亲同意答辩人及女儿便搬入该院和母亲共同生活在一起。被答辩人对此也从未提出任何意见。被答辩人毕业后就在兰州居住,结婚后又在兰州买了楼房,多年来除给付给外祖母一些生活费,去世时支付了5000元的丧葬费外,并未将外祖母接到兰州与他共同生活,也未住在该院内。答辩人从1991年直至母亲去世,都在照顾抚养母亲,居住在诉争的院内。2009年9月母亲去世时曾当着亲属及被答辩人的面嘱咐让答辩人住在该院内,为她念素儿、点香、开门。母亲去世后,答辩人遵从母亲的安排,住在该院为母亲念素儿、点香、开门,直至今日。而根本不是被答辩人状诉所说的是被答辩人于2006年借给答辩人居住。更非被答辩人所说的“强占”。在答辩人和母亲共同居住生活期间,母亲也告诉过答辩人有关部门来院里丈量院的事,但未告诉过办院证的事。直至母亲去世,母亲对该院没有书面性的遗嘱将该院处分给谁。母亲在世时,该处房院也从未办理产权证。因此,诉争的标的应属母亲的遗产,答辩人拥有合法的使用权。

  三、被答辩人对诉争的房院即对答辩人母亲的这部分遗产享有的权利是附条件的,是部分的,而非该院的全部所有权。

  被答辩人对答辩人母亲的房院享有的是部分权利,且是附条件的。那就是必须对外祖母尽到赡养义务至养老送终,不得改姓,才有继承外祖母院落的权利。事实上,被答辩人对外祖母是尽了一定的赡养和送终的义务,但主要的赡养、送终的义务均是由答辩人承担的。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被答辩人应当只享有对该房院的部分权利而非全部所有权。

  四、被答辩人在答辩人母亲去世后,未经其他法定继承人同意,擅自将该处房院过户到他的名下,侵犯了答辩人及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利,答辩人保留起诉的权利。 此致

  张家川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苏琴英

  二0xx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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