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二审被上诉人答辩状

时间:2020-12-25 18:53:47 答辩状 我要投稿

二审被上诉人答辩状

  二审被上诉人答辩状

二审被上诉人答辩状

  【范文:】

  答辩人:刘x尉,女,34岁,汉族,职工,现住x县xx镇xx村。

  刘二军,男,40岁,汉族,职工,现住x县xx镇xx村。

  苗玉庆,女,70岁,汉族,农民,现住x县xx镇xx村。

  因上诉人王x锋,王x华,贾x凤不服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托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依法有据,故二审法院应予维护,对三上诉人的无理诉求予以驳回。

  王x华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已经承认了大部分事实。在笔录的第二页第四行说:我给我哥打了电话,等我哥过来后,我们母子三人一起去了刘x尉家。并且,在上诉人贾x凤的询问笔录中,也承认了先去答辩人家‘评理’的事实(在贾x凤的询问笔录第二页第三行)。

  由此可见,三名上诉人显然是有明确目的的在叫人打架,并且也与上诉状中所述相矛盾。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答辩人先去他家准备打架,看来这种说法难以自圆其说。

  另外,王x华还说:紧接着刘x尉扑上来抓我和哥哥,被我摔了一下跌倒在地(在笔录的第二页第七行)。在第二页倒数第三行中说:我也跑回去找了把铁锹和他打;在第三页第四行中说:我气愤之下就打了刘x尉二哥一耳光。在以上王x华的陈述可以看出,上诉人王x华不但打了刘x尉,还打了刘x尉的二哥(答辩人刘二军)。

  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明规则,当事人对自己不利陈述的证明力,应当高于对自己有利的证明力。

  所以,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上诉人侵犯了三答辩人的人身权利,判决三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并不存在错误。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人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二、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说,上诉人因生活困难不能够住院治疗,为了节省开支就在当地的卫生院购点药品来治疗,也花了一些医药费并现在还在治疗当中,这种说法也是明显不能够成立的。

  在一审开庭过程中,上诉人虽然提供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但无法提供支付医药费的单据,所以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其要求答辩人支付医疗费的请求。

  实际情况是,三上诉人在打三答辩人过程中根本没有受伤,特别是贾x凤,在医院没有检查出任何问题,医生就没有为其开药,当然也就是没有支出医药费。况且,医疗的诊断书也不能够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

  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除与自己原来的说法相互矛盾以外,也没有新的证据予以证明,纯属无理之诉,所以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阅读拓展】

  怎样确定被上诉人

  上诉人的对称。即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而提起上诉的人的对方当事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诉讼地位是由上诉行为确定的。

  享有上诉权、提起上诉的人为上诉人,被提起上诉的人则是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的诉讼地位仅仅是由上诉行为以及上诉行为的先后顺序而决定的。

  在我国,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范围大体是一致的,能够成为上诉人的人,也有可能成为被上诉人。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被上诉人,但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成为上诉人。

  在一审程序中的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情况下,应以提起上诉的时间先后来确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先提起上诉的为上诉人,后提起上诉的为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可以是原审案件的原告人,也可以是原审案件的被告人。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只有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有被上诉人的称谓。没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中,则没有被上诉人的称谓。

  因为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时提起的是抗诉、而不是上诉,原审被告人不能称为被上诉人;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因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在诉讼地位上不处于与被告人相对应的原告人的地位,所以不能称检察机关为被上诉人。

  在必要共同诉讼人中,基于其诉讼行为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只要其中一人被提起上诉,则其他共同诉讼人亦成为被上诉人。在普通共同诉讼人中,基于其诉讼行为的独立性,每个人都可以因对方当事人的上诉而单独成为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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