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答辩状

时间:2020-12-31 11:24:05 答辩状 我要投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答辩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答辩状【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答辩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委员会(NO0001097)顺劳人仲案字[20**]1276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答辩人就***诉***有限公司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在仲裁申请书中的陈述有以下四点与事实不符:

  1、被答辩人***所称“我提出辞职,辞职后……” 与事实不符。真实情况是,被答辩人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前提下擅自离职的。

  另根据公司《劳动管理规章制度》4、2)和5、7)之规定,被答辩人***属自动离职(证据:《劳动合同法》、《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2、被答辩人所称“……扣压3月1号至4月10日的工资不发放”与事实不符。真实情况是,被答辩人实际上班时间只到4月9日,上班期间并有多次迟到、早退、旷工(证据:考勤记录)。

  3、被答辩人***所称“……试用期一个月3000元,试用期过后3500元/月……” 与事实不符。真实情况是,合同约定920元每月。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5号)规定,从20**年3月1日起,其工资可以调至1100元每月(证据:劳动合同书)。

  4、被答辩人***所称“……3月1号至4月10日的工资……合计4600元”与实际数额不符(按照被答辩人***所得出的金额来看,其计算公式为约定工资÷30天×上班天数-应扣款)。

  真实情况是,约定工资1100元(证据:劳动合同书)÷30天×上班天数36.5天(3月1号至4月9日共39天-请假1.5天-旷工1天。

  证据:考勤记录、请假条)-应扣款13780.79元【迟到6次×10元+ 早退3次×36.67元(证据:考勤记录件、《员工考勤制度》)+ 应扣水电费43.88元(证据:20**年03月份员工住宿用电用水情况表)+从4月10日擅自离岗到5月24日签收应诉通知书止和上班期间共旷工35天×36.67×2 + 因工作过错造成公司在张家界工程损失款等10000元(事实与理由:由于被答辩人***的过错。

  张家界武警总队疗养院工程中的衣柜尺寸因设计原因误差了20mm,和没有考虑三个房间的消防管的凸形问题。

  以及酒柜部件的整拆装问题,导致产品返工与重新设计制作,因而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

  证据:《张家界衣柜安装问题》、产品设计图纸、出差单)+ 因擅自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款1000元(事实与理由:由于被答辩人***的“不辞而别”,工作上没有做任何交接,该岗位的忽然空缺,不但打乱了公司的原有工作计划,增加了公司紧急招聘成本,而且因调动负责其它工作的人员去替岗造成了本岗位与其它岗位所增加的直接和间接费用损失)】=1100÷30×36.5-(6×10+3×36.67+43.88+35×36.67×2+10000+1000)= -12442.46元。

  综合上述事实,被答辩人***的“给清所欠的工资,3月1号至4月10日的工资4600元”的请求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

  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依法维护答辩人的`权益,并保留答辩人追究被答辩人***的责任、和招用与答辩人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答辩人***的乐从某家具公司而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权利。

  答辩人:***具有限公司

  20**年5月27日

  附:1、有关证据 9 份;

  2、本答辩书副本1份。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答辩状【2】

  答辩人:云南大理XXXX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XX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李 X X(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872XXXXX

  大理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大劳人仲案第XX号”《应诉通知书》及申请人递交的《劳动仲裁申请书》,我公司业已收悉,现就申请人杨XX与云南大理XXXX有限公司(以下称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意见:

  请求贵委依法查明案情,依法驳回申请人要求我公司为其补交20**年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的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并依法驳回申请人请求赔偿答辩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0元的仲裁请求。

  答辩理由:

  一、答辩人并非申请人所诉的被申请人,请求依法驳回其仲裁申请。

  根据答辩人收到的《应诉通知书》及《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为“云南省大理市XXXX有限公司”,而我公司全称是“云南大理XXXX有限公司”,故答辩人并非申请人《劳动仲裁申请书》所列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要求我公司为其补交20**年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的社会保险,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申请人一直选择从答辩人处按月领取员工社保补贴,自愿接受答辩人无需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

  申请人到公司后,公司曾经就是否需要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发放员工社保补贴征求过他个人意见,申请人自愿接受答辩人无需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选择按月领取员工社保补贴,现因为他和答辩人公司斗气,出尔反尔,实在有违诚信原则。

  实际上,申请人选择每月从答辩人公司领取80月的员工社保补贴,答辩人公司就无需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二)退一步讲,即便答辩人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申请人要求答辩人公司为其补交社会保险,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即便答辩人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也应该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在答辩人公司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进行处理,而不是由申请人自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补交请求。此请求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驳回。

  三、申请人请求赔偿答辩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贵委依法予以驳回。

  (一)本案系申请人不服从答辩人公司的工作调整后自动离职,并非申请人自己所述的答辩人无故要求申请人自动离职。

  申请人一直在答辩人公司从事仓库保管工作。因为工作调整,公司于20**年2月中旬多次通知申请人调整工作,并于20**年2月21日向申请人下发了《岗位调动通知》,但是申请人对公司的工作调整不满意,拒绝签字。于20**年3月12日进行仓库保管工作交接后离职,一直旷工至今。

  (二)答辩人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和事实。

  答辩人公司自始至终没有要求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合同期至20**年12月31日才到期。因为工作调整,公司于20**年5月中旬多次通知申请人调整工作,并于20**年5月31日向申请人下发了《岗位调动通知》,其目的是工作岗位调整并非要解除劳动合同,答辩人公司没有以任何言词、通知或行为的方式表达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更不可能存在任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三)现申请人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答辩人公司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申请人在不满意公司的工作调整的情况下自动离职,并声称“不干了”,继而向大理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无理仲裁请求,均以自己的言词和行为表达了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答辩人公司愿意协商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事宜,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申请人杨XX要求答辩人公司为其补交20**年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的社会保险及请求赔偿答辩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0元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谨此,答辩人恳请贵委依法驳回申诉人的全部申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大理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云南大理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 X X

  二0X X年五月十七日

  附: 本答辩书副本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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