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仲裁院答辩状

时间:2022-10-05 08:23:59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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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院答辩状

  仲裁院答辩状【1】

仲裁院答辩状

  答辩人:上海*****汽车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林河 **********

  你会奉劳仲(20**)办字第86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现答辩人就***与我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一、请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请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申请人继续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事实与理由

  一、 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1、申请人认为公司在完全没有征询其个人意见的情况下对其工作岗位进行了单方面的变动,让其从事电动车工作而非汽车技术工作,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实际上答辩人并未对申请人的工作岗位进行变动。

  (1)答辩人对每个岗位都实行了定岗定编,并且根据各个岗位的工作情况,设定了岗位分,作为考核员工工资的一个标准。

  而从申请人正式上岗到目前为止,其岗位职责和岗位分都没有变,所以申请人认为答辩人对其工作岗位单方面进行了变动是不符合事实的。

  (2)答辩人认为,申请人是一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工作经验缺乏,根据汽车技术岗位所需要掌握的知识对申请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是有必要的。

  所以,答辩人计划用半年多的时间对申请人进行各方面的培训,首先是对申请人进行电类空调知识的培训,春节之后再对申请人进行电动车电气技术方面的培训,这些培训的目的是为了让申请人全面掌握和汽车制造有关的专业知识,而不是向申请人所说的那样,对其工作岗位进行了变动。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条款规定,“答辩人可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征询乙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或调动,乙方应该服从安排。”如果申请人认为对其进行电动车电气技术培训是对其工作岗位的一种单方面的变动而不愿接受的话,申请人也不会等到现在才提出来,可见,申请人当时是同意接受这种培训的。

  现在以此为借口只是为了达到单方面毁约的目的而已。

  2、申请人说自己已经于4月11日正式向单位递交了辞职书,但答辩人至今仍未受理的仲裁理由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事实上,申请人从来都没有以书面形式向答辩人提出过辞职的申请。

  从月 日开始,申请人在未向有关人员请假的情况下,一直没来上班,有关人员也未能联系上其本人,在4月11日下午,申请人只是以事假为由向有关人员请假9天,事假过后也没有按时到公司上班。

  现在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其目的也只是为了逃避其单方面违约的责任。

  仲裁答辩书范文【2】

  答辩人:东莞市乐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石龙镇西湖信息产业园温泉南路23号。

  被答辩人:李大业。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已缴纳工伤保险费,被答辩人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其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被答辩人受其用人单位东莞市天赢实业有限公司派遣到答辩人处工作,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答辩人到岗后,虽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用人单位东莞市天赢实业有限公司约定由用人单位负责为派遣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理赔,但答辩人为预防工伤风险,仍然为被答辩人缴纳工伤保险费。

  被答辩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其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由其用人单位东莞市天赢实业有限公司及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法律依据。

  二、被答辩人主张其基本工资为2482元,没有事实依据及证据支持。

  被答辩人受其用人单位派遣于20**年6月1日到答辩人处工作,2012年6月6日即发生工伤事故,由于被答辩人与其用人单位未签订书劳动合同,且其主张的实际工资为495元,故被答辩人主张其基本工资为2482元没有事实依据及证据支持。

  即使按照被答辩人提供的其用人单位东莞市天赢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书面证言,被答辩人每小时工资为7.5元,据此推算其基本工资即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也只有1305元。

  三、答辩人未少报被答辩人工伤保险缴费工资,被答辩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差额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需依照职工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基金。

  否则,如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由于被答辩人入职时与其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答辩人为预防工伤风险,按1340元/月为被答辩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工资不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月,且不低于被答辩人主张的实际工资495元,故被答辩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差额没有法律依据。

  四、向被答辩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其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答辩人不负连带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向被答辩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其用人单位东莞市天赢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用工单位对用人单位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尤其在答辩人已为被答辩人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劳务派遣合同明确约定工伤理赔由用人单位负责的情况下,答辩人向被答辩人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

  退一涉,如果仲裁庭最终认定答辩人为被答辩人申报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低于其实际工资,答辩人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范围亦只限于一次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差额部分,即申报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低于被答辩人实际工资导致工伤保险基金少支付的待遇部分。

  对于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属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答辩人为被答辩人申报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是否低于其实际工资并不影响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会导致被答辩人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被降低。

  因此,对于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答辩人不负连带责任。

  五、被答辩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正常工作时间计算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书面证言,被答辩人每小时工资为7.5元,据此折算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305元/月,故被答辩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5220元。

  由于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答辩人已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用人单位负责工伤理赔,故被答辩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应由其用人单位东莞市天赢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另外,被答辩人住院期间,答辩人安排专人负责护理工作,医疗费、伙食等费用亦由答辩人承担;被答辩人出院后,答辩人还为其提供食宿,答辩人已尽人道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按照国家规定为被答辩人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与被答辩人用人单位明确约定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理赔,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法律依据,请仲裁庭依法驳回其对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石龙仲裁庭

  答辩人:东莞市乐一电子有限公司

  二O**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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