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民事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0-12-31 16:57:09 答辩状 我要投稿

民事纠纷答辩状范文

  民事纠纷答辩状范文【1】

民事纠纷答辩状范文

  田x信、田x兰诉田x恒赡养、财产权纠纷一案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田x恒,男,62岁,汉族,xx省xx县人,xx市xx 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设管理局花园路xx号。

  因田x信、田x兰诉田><恒赡养、财产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未经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尽赡养义务”,不符合事实

  我与原告田x信、田x兰虽系同胞兄弟姊妹关系,但由于伯父田xx无儿,1956年农历四月初三,经生父母与伯父田xx协议,我被过继给田xx为养子,并立有过继单。

  从那时起,我即与养父田xx一起生活。

  1962年我到xx市xx建筑公司x队干瓦工,才与养父分住两地,但每月给养父寄款,直到1986年养父去世为止。

  养父田xx虽有女儿,但早已结婚在外地居住。

  我对养父养老送终的情况,养父的生女可以证明。

  我被送养的事实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从来没有否定我已被送养,也从来未曾要求我尽赡养义务。

  现原告提出要我尽赡养生父母的义务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至于说1962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为我的工作单位在xx市。

  刚回xx市时,因单位临时解决不了我的住房问题,才暂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诉状中所称是“由于生活困难”才搬回xx市“与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

  1962年生活并不困难,我养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难,这有证人证明。

  原告企图用“生活困难”搬回xx市,来否定既成的收养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2.原告在诉状中称:1987年,被告田x恒出卖了南河街13号个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将所建房屋卖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独吞。

  要求人民法院将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钱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实是这样的:1966年我从工作单位和工友处借钱买下xx 街xx号房屋,从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

  因为邻居不断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闲宅基地,不得已,1981年生父母找我协商,要求我在空闲宅基地上盖房子。

  同年建房时,除了使用出卖xx街 xx号的房款外,工作单位还给了我部分砖块和石灰。

  当然,兄弟姊妹也帮了几个工,这我不否认。

  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拓宽公路,需要拆迁我住的房屋,将我的房屋作价15600。

  元作为补偿,这完全是我个人的财产,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清清楚楚地写着我的名字。

  原告在诉状中说这是全家人的共同财产,是毫无道理的。

  当然,在我盖房时,原告也帮过王,其工钱要求归还,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既然我与伯父田xx之间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对于生父母也就没有了法律上的赌养义务。

  但今后我个人仍愿在物质上帮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过晚年。

  但这只是我个人的心愿,并不是应尽的义务。

  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拆迁补偿给我的156000元,是我个人的.合法财产,他人无权争要鉴于上述事实,我恳请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决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附:1. 本答辩状副本2份。

  2 生父田x波、生母李xx证言,证实答辩人被收养的事实。

  生父母住本市xxx区xx村xx号。

  3. XX街XX号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答辩人田X恒

          XXXX年5月11日

  民事纠纷答辩状范文【2】

  答辩状

  答辩人:

  ××人民医院

  住址:××市××路七号

  因×××要求×××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答辩人与×××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答辩人1998年6月10日与××第二建筑 安装 工程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答辩人的一个高压电表 柜拆除,×××是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拆除高压电表柜的,与答辩人之间不 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2.××的伤害赔偿应由××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 ××的伤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

  其三,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 托的×××在拆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 应尽的注意。

  3.答辩人对×××伤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致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而本 案中答辩人与××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有合同,高度危险来源已通过合同合法地转移给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为该危险作业物的主体,××在 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这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客体造成自 己员工的伤害行为,与答辩人无关。

  综上所述,×××人民医院为不适合被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人民医院

  XXXX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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