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民事应诉答辩状

时间:2021-03-10 08:56:21 答辩状 我要投稿

民事应诉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下面给大家分享了民事应诉答辩状的模板,欢迎借鉴!

民事应诉答辩状

  民事应诉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被告):中国xxx协会

  住所地: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被答辩人(原告):天津xxx公司

  住所地: 北京市朝阳区秀水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

  关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答辩人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天津xx)诉答辩人中国xx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名誉权纠纷一案([20xx]西民初字第22784号),基金业协会认为,天津xx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基金业协会的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一、基金业协会对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誉光控)的纪律处分和《重拳打击非法私募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新闻稿(以下简称新闻稿)是根据法律授权和行政委托,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为,天津xx的诉讼请求实质在于改变基金业协会的公共管理行为,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天津xx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基金业协会公开发布的首誉光控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中基协处分【20xx】6号)和新闻稿中涉及天津xx的内容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一)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决定书(首誉光控)中“天津xx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公安机关调查”的表述,事实依据充分。

  1、首誉光控在受到基金业协会调查时,向基金业协会提交了天津xx向其发出的《紧急情况通报(续)》。

  该通报显示,天津xx总裁刘扬因上海泓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同生弘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上海市经侦总队采取了边控措施,并要求刘扬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根据上海市经侦总队向基金业协会通报的情况,天津xx已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上海市经侦总队立案侦查。

  2、天津xx副总裁梁君明于20XX年1月到基金业协会谈话时表示上述两企业由天津xx控制。

  另外,20XX年4月,上海泓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的实际控制人为梁君明。

  3、20XX年12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到基金业协会对天津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有关情况进行执法查询。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向基金业协会通报的情况,该局已经于20XX年1月25日对天津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新闻稿中“首誉光控因其合作机构涉及非法私募活动已被基金业协会暂停备案3个月”的表述事实依据充分。

  1、基金业协会在调查首誉光控时发现天津xx有关情况,于20XX年初,通知天津xx可以申请注销登记,否则基金业协会将按照规定开展相应的调查。

  天津xx副总裁梁君明代表天津xx到基金业协会谈话时表示,天津xx不会申请注销登记,欢迎基金业协会进行检查。

  2、基金业协会将天津xx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后,中国证监会将天津xx列入国务院统一布置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名单。

  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派出检查组对天津xx进行检查,基金业协会派人参加检查组。

  3、根据中国证监会检查组向基金业协会通报的情况,天津xx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发行的私募基金未全部备案,二是发生重大情况未按规定报告,三是不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

  此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涉及非法私募活动。

  此外,中国证监会检查组还发现了天津xx其他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因有关调查正在进行当中,根据有关规定不能对外披露。

  4、中国证监会于20XX年5月29日发布新闻稿,强调了非法私募活动的几个特征,其中包括:未依法登记备案,或借用登记机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情形。

  天津xx的相应行为符合上述特征,涉及非法私募活动。

  三、基金业协会对首誉光控实施纪律处分并公布有关纪律处分决定书以及发布新闻稿是按照法律授权和中国证监会行政委托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行政行为,于法有据。

  (一)基金业协会是根据《基金法》第十条,以及第十二章成立的社会团体。

  基金业协会是全国性的基金行业法定自律组织,根据法律授权和行政委托,承担基金行业的部分公共管理职能,是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的法定机构。

  (二)首誉光控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xx】41号),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统计监测工作移交基金业协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委托,基金业协会在风险监测中发现首誉光控的有关问题,并按照《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作出暂停备案三个月的纪律处分。

  (三)天津xx是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天津xx于20XX年5月20日到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登记。

  20XX年5月,根据《北京市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京打非办发【20xx】2号),经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业协会、北京证监局联合开展整治非法私募专项行动,共同发布了《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中基协字【20xx】97号)。

  根据前期中国证监会检查组通报的情况,天津xx的非法私募活动类型是本次专项行动的整治重点。

  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作用,基金业协会选择在开展专项行动时,同步公布首誉光控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并在有关新闻稿中进行了引述。

  因新闻稿该句表述主要是警示类似首誉光控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审慎开展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作,避免为非法私募活动提供便利,该新闻稿中并未对天津xx进行点名。

  (四)天津xx在登记完成后,在其网站宣称:“中国xx协会批准汉红股权基金,`成为开展私募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基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且将登记证书进行公示。

  天津xx在上述表述中使用了“批准”的字样,会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为其不当增信。

  根据中国证监会检查组向基金业协会通报的天津xx涉及非法私募活动的情况,基金业协会作为法定的登记机关,需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相关情况,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

  四、基金业协会对首誉光控的纪律处分和有关新闻稿的发布严格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一)基金业协会严格按照理事会通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对首誉光控实施纪律处分:20XX年11月5日,基金业协会向中国证监会移交天津xx和首誉光控的违法违规线索,同时启动了对首誉光控的调查取证工作;

  20XX年1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业协会向首誉光控送达了《关于暂停受理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函【20XX】55号);

  20XX年2月2日,首誉光控向基金业协会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20XX年2月11日,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召开审理小组会议,对首誉光控纪律处分案进行复核审理,决定维持事先告知的纪律处分;

  20XX年2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业协会正式作出对首誉光控的纪律处分,但为了稳妥做好风险处置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首誉光控的纪律处分暂未公开;

  20XX年5月26日,鉴于有关项目未能按照首誉光控前期报告的情况完成重组,为配合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基金业协会在网站上公布了对首誉光控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二)发布新闻稿是基金业协会与北京证监局联合开展的专项行动第一阶段“集中宣传,搜集线索”的重要环节,是应专项行动要求采取的重要举措。

  新闻稿向各大新闻媒体提供,对开展专项行动的意义、部署和作用进行了介绍,是对专项行动方案的客观描述,履行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小组的内部审批程序。

  除首誉光控外,新闻稿中还对其他涉嫌违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了点名。

  (三)20XX年5月29日,中国证监会也在其网站发布了《基金业协会、北京证监局联合打击非法私募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正式启动》的新闻稿,指出有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强调了判断非法私募活动的几个特征。

  综上所述,基金业协会通过网站发布对首誉光控的纪律处分以及《重拳打击非法私募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新闻稿,是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行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完备。

  基金业协会通过如实、适时地向社会披露天津xx的.有关情况,起到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并警示行业的作用。

  天津xx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误导了投资者,实质在于改变基金业协会的公共管理行为,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中国xx协会

  二〇XX 年 九 月 八 日

  民事应诉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填写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被答辩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答辩人于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贵院转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______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副本及有关材料,现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如下:(答辩事由)

  一、

  二、

  三、

  (答辩要点和具体理由)

  此致

  北京市ΧΧ人民法院

  答辩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名章):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民事应诉答辩状3

  答辩人:荆某,男,xxxx年xx月xxx生,系xxxxxxxxxx公司;

  答辩人因xxxxxxxx公司包头分公司诉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致伤。

  自xxxx年xx月起,答辩人就一直在xxxxxx作,2013年1月29日,答辩人上白班。

  15时35分左右,在巡视过程中,发现墙上有一破洞,因前几天有商户丢失物品,因此答辩人进入破洞查看,当时其班长冯某通过对讲机例行检查询问,答辩人边走边说话,不慎坠入负三层东南角的电梯竖井内,造成多处骨折。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致伤,因此属于工伤。

  二、答辩人受到伤害,被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依据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维持。

  大量证据证实,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致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同时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依法认定工伤后,将工伤认定书进行了送达,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在行政复议被依法维持的情况下,又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判决维持。

  三、行政诉状所述工伤事故是答辩人自伤自残行为所致与事实不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本案中,原告认为答辩人坠入电梯竖井内系由于答辩人个人问题引发的“自残”行为,并列举了一些的无端猜测,证明答辩人是由于为躲避外债甚至索要赔偿而“跳楼”。

  然而,这些猜测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对这些无端猜测应当有事实依据加以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该案中,答辩人已就其申请所依据的事实主张提出了初步的证据加以证明,完成了其举证责任,而原告显然没有完成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判决。

  答辩人:

  xxxx年xxx月xx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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