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货款纠纷民事答辩状

时间:2022-10-06 17:32:41 答辩状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货款纠纷民事答辩状

  货款纠纷民事答辩状1

货款纠纷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赵文涛,男,生于1968年2月28日,汉族,农民,住绵阳市**区34号

  答辩人因买卖钢材欠款一案,对再审申请人(绵阳全胜实业有限公司)不服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申请再审一案,提出答辩状。

  事实与理由: (2008)绵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1、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中所指的王海军的证言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新的证据:首先,无论在一审,还是在二审,人民法院均已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了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书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中才提到证人王海军的证言问题,显然是已经自动放弃了举证的权利。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答辩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购料凭单)中,均涉及王海军,因为王海军是申请人所属的业务人员,本案所涉及的业务均由王海军经手办理,如果在原审中申请人对答辩人所主张的事实有异议,而由王海军出庭作证证实申请人“所谓的事实”,无可厚非,但因申请人已放弃举证权利,王海军的证言已不能证明任何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所以,王海军的证言是应由申请人在一审即应提交的,并不是在原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新证据”的规定。

  对申请人现在提交的李宝峰的证言,答辩人不予质证。

  2、退一步讲,王海军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审中出庭作证,申请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但申请人并未申请,从而进一步证明,申请人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自动放弃了举证的权利。

  货款纠纷民事答辩状2

  信用卡欠款纠纷

  答辩人:xx、男、汉族、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 号:xxxxx

  住址:辽宁省xx

  代理人:

  被答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支行

  负责人:xx,分行行长;

  住址:辽宁省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xx】,提出答辩,认为被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答辩人向其支付共计人民币xxx元于法无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在申请信用卡的时候被答辩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三十七条发卡银行印制的信用卡申请材料文本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要素:(二)合同信息:领用合同(协议)、信用卡章程、重要提示、合同信息变更的通知方式等;“重要提示”应当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所需基本申请资料、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阅读领用合同(协议)并签字的提示、申请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的提示、其他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等信息。

  申请人确认栏应当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我们认为,被答辩人“重要提示”应以醒目方式列示,醒目方式可以是对影响信用卡申请人权利义务的条款采取加大、加黑、划线或者以不同颜色印制等方式,以使其能够充分注意,对不理解的还应加以详细阐述。

  这应包含三方面的标准,一是“明确的提示”,即在合同或者账单等凭证上对有关条款作出足以引起答辩人注意的提示;二是“明确的解释”,即对信用卡条款上的名词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清晰明白地向答辩人解释清楚;三是“办卡人员的确认”,即申请信用卡的人员确认其对银行提供的格式条款有详细的了解并清除明白其含义、知晓法律后果。

  而现实中银行业务员只顾完成信用卡业务,而置办卡人员的知情权与不顾,导致答辩人根本不知道其所办的银行卡的年费、滞纳金、超限费、还款期、最低还款额等的标准和计算方式,无法按期还清透支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被答辩人利用答辩人没有经验,且没有尽到充分提示说明义务,使答辩人与其订立合同,答辩人办理信用卡后对卡的透支额度、利息、滞纳金、还款期限、最低还款额等一无所知。

  答辩人有权要求法院对领用信用卡的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

  二、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具有法制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只能发生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平等,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平等的民事关系中。

  它涉及的双方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两个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只是一种借贷关系。

  被答辩人收取滞纳金的行为不符合法理。

  三、被答辩人起诉要求巨大的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存在计算复利的情形,事实上是一种重复惩罚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的函件已经明确表明“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该函件是针对信用卡利息计算这一实践问题独立的解释,应该予以引用、适用。

  四、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于违约责任应在合同中双方平等协商约定,而不是被答辩人单方约定。

  且违约责任本质上是为了弥补非违约方的财产损失,本案中被答辩人的损失仅仅是本金和利息,使被答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能放贷获利,其损失数额远远低于其请求的数额。

  答辩人认为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计算答辩人应支付的金额。

  此致,

  xxx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货款纠纷民事答辩状】相关文章:

货款纠纷答辩状10-08

拖欠货款纠纷答辩状10-05

劳动纠纷民事答辩状09-03

民事欠款纠纷答辩状10-09

民事纠纷答辩状11-15

借款纠纷民事答辩状10-08

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答辩状10-07

劳动争议纠纷的民事答辩状10-07

物业纠纷民事答辩状范文10-07

民事经济纠纷答辩状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