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民事借贷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2-10-06 17:33:45 答辩状 我要投稿

民事借贷纠纷答辩状

  民事借贷纠纷答辩状1

民事借贷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张XX 汉族 香港居民 身份证号码:KXXXXXX

  工作单位:北京XXX有限公司 职务C T O

  联系电话:13XXXXXX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高XX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高XX对“张XY”提起诉讼,“张XY”不是答辩人的户籍登记姓名,贵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错误的诉讼请求。

  1987年前,答辩人曾在北京市西城区居住,东城区工作,1987年8月由于特殊原因移居香港后,成为香港永久居民。

  由于答辩人在大陆工作生活过程中曾使用过“张XY”名字,大陆的许多人习惯还称呼答辩人为“张XY”。

  但本人的准确名字为“张XX”而非“张XY”。

  被答辩人高XX起诉对象错误,因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贵院理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贵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答辩人既不是丰台区居民,在丰台区也无经常居住地,被答辩人高为民不应在贵院起诉答辩人。

  答辩人为香港居民,北京市丰台区既不是答辩人的户籍所在地,也非答辩人的经常居住地,答辩人此次回到大陆,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一朋友的家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答辩人无权向贵院向答辩人提起诉讼。

  贵院也不应管辖本案。

  三、答辩人不认识被答辩人高XX,也从未向高XX有过民间借贷。

  答辩人是北京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之一,担任公司CTO, 兼管财务支出和收入。

  公司基本帐户在北京市工商银行。

  20xx年3月,祁XX与其好友高XX谈好资金往来,要高XX借祁XX四万元人民币。

  因答辩人在兼管财务,所以祁XX电话通知答辩人到海淀区某大厦找高XX取转帐支票。

  见了被答辩人高XX后,祁XX电话临时通知答辩人给被答辩人开一个欠条,然后等祁XX来京后,与高XX结清。

  所以,答辩人临时以答辩人的名义,按照祁XX的要求,给被答辩人开了一张收到四万元人民币币种转帐支票的欠条(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

  当时,被答辩人给的并不是现金,而是证券公司开出的四万元转帐支票(见附件2)。

  该转帐支票转入公司帐户后,即由祁XX分期分批以报销此前后时间发生的几次差旅费为名从公司取走。

  在此前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也没有任何来往。

  答辩人借用支票的行为是公司行为,是公司而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有过借贷关系。

  被答辩人应起诉公司而非答辩人。

  四、本案涉及被答辩人高XX与祁XX的犯罪行为,不宜作为民事案件来审理。

  本案事实清楚,被答辩人高XX与祁XX利用法院诉讼进行的三角诈骗行为可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答辩人拟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不应为被答辩人所利用。

  为被答辩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提要求和事实不符合,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港澳同胞合法权益,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xxx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借贷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地址:XXX,法人代表:XXX

  被答辩人:XXX,女,53岁,汉族,住址:XXX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提起的借款纠纷一案,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出示的所谓借条纯系伪造,真实性不认可

  xxxx年至xxxx年被答辩人XXX任答辩人公司总经理,全权管理公司的生产、运营工作,公司财务收支均需被答辩人签字确认。

  被答辩人任职期间,公司资产、财务资料、财务专用章全由被答辩人掌控,公司账目核算不规范,现金管理极度混乱。

  xxxx年,答辩人公司因人事变动,免去被答辩人职务。

  为此,被答辩人耿耿于怀,利用职务之便私盖财务专用章,伪造一系列“借款证据”,设计一出与答辩人之间的借款纠纷。

  首先,被答辩人出具的“集资款”收据(日期为xxxx年6月3日)的真实性不认可。

  答辩人作为公司法人,向职工集资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答辩人从未向主管部门申请过集资,被答辩人出具的所谓集资款收据纯系伪造。

  即便真有所40072.96元的“集资款”发生,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明确认可该笔款项早已连本带利收回。

  其次,被答辩人出具的七份“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纯系伪造。

  该七份银行现金交款单与答辩人公司原始凭证内容不符:一是记录内容不一致;二是没有银行盖章;三是表格制式从xxxx年到xxxx年全是统一格式,没有变化;四是被答辩人出具的银行现金交款单为第二联“贷方凭证”,应为银行存根,被答辩人无权获取。

  以上种种,足以证明该七份银行现金交款单的虚假性。

  再者,被答辩人出具的2份借条(日期为xxxx年7月20日和xxxx年2月27日)也系伪造:一是该2份借条记录内容存有歧义;二是没有原始的收入、支出凭证;其真实性无法认可。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任何借款纠纷!相反,被答辩人可能要承担侵占公司财产的刑事责任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任何借款纠纷!相反,被答辩人利用职务之便,乘公司管理混乱、账目核算不规范之机有大量舞弊行为。

  通过审计发现,由被答辩人领取将近三十万的现金没有支出凭证,还有几十万的现金支出没有任何人签字,无法确认现金流向。

  被答辩人很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

  为此,答辩人保留追究被答辩人侵占公司财产刑事责任的权利。

  综上,被答辩人出具的所谓借条纯系其利用职务之便自行伪造,真实性不予认可。

  因此答辩人恳请贵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利,并追究被答辩人伪造证据的责任。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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