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交通事故反诉答辩状

时间:2022-10-06 23:09:15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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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反诉答辩状

  交通事故反诉答辩状

交通事故反诉答辩状

  反诉原告(答辩人):XXX, 男 , 汉族 19XX年X月X出生,住湖南省长沙XXX,驾驶证号:43010XXXXXXXXXXX

  电话:13XXXXXXXXX

  被反诉人:邹XX男 2岁零6月 身份证::4309XXXXXXX 湖南XX县杨林乡大湖村高家村民组人

  法定代理人: :邹XX (邹XX之父) 男, 汉族, 19XX年老4月出生, 身份证号:4323261977042XXXXX,湖南XX县杨林乡大湖村高家村民组人

  电话: 15802585908

  诉讼请求:

  要求确认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反诉人受伤已治愈,反诉人已支付(含保险公司已垫付的)赔偿的医疗费9901.13元 。

  按雨认字[20**}第024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被反诉人应自行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故被反诉人的监护人邹XX应退还多预收的费用1980.2元。

  事实和理由:

  20XX年09月04号09时30分,反诉人XXX驾驶湘AH6032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体育北院新东方烹饪学院呈南北院南行驶至东方烹饪学院前地段时,恰有行人邹XX在此处由西往东横路经过。

  由于XXX驾车行经无任何交通信号的道路的道理遇行人时未主动避让,加之邹XX横路时未确保自身安全,以致王佐成所驾车右前轮与邹俊逸右脚相碾压,造成邹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长沙市雨花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认字[20XX}第024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X负主要责任,邹俊逸负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首先要分清交通事故的责任,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民事上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出事的当天,这个小孩子是刚从农村老家XX来到长沙的第二天,因他父亲做水果生意,小孩子当时只有1岁多,刚学会走路,因为监护人不力,所以导致小孩子跑到马路边的机动车道上,可以说是突发事件而且司机XXX已采取了紧急措施,并有车检证明是合格的,而且车速慢,说明司机XXX没有过错。

  而且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有证人证明车速只有30码,而且此路有601路公交车通行,平时来往的车辆很多,被上诉人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

  所以交通事故认定被反诉人要承担次要的责任。

  2、被反诉人出交通事故的时间是20**年的9月4日在湖南湘雅医院入院到9月17号出院,共住院13天,有医院的费用总清单予以显示:费用为(9068.13)元,

  9月4日起住院费用清单:(20**年9月4日—17号)

  20**年9月17日出院

  20**年9月17日办理出院手续预交300元

  合计:9068.38元.附有每天的费用清单和费用总清单.(证据中附有每日的费用和总费用清单)

  20**年9月4日中心医院门诊费用:

  合计:239。

  1元

  20**年9月4日湘雅医院门诊费用清单:

  合计:593.80元

  被反诉人受伤已治愈,上述费用共计9901.13元,按照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区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长公交雨认字[20**]第00249号的认定,反诉人承担主要责任,被反诉人承担次要责任,费用全部由反诉人(含保险公司垫付)已支付,故被反诉人应退还多收的医疗费用1980.2元。

  3、由于被反诉方的监护人提出了许多无理的要求,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反诉方要承担次要责任。

  一、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失费和伤残费用,和后续治疗费,严格的说法院立案庭是不能受理的,因为没有伤残鉴定书,而且要求赔偿是有标准的,不是他们所说的按生命的年限70年来赔偿,要求共计赔偿29.95万元。

  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可是到了法院,立案庭总是要审查吧,法院有权要求其在诉讼请求和赔偿上按法律的规定更改后才可受理。

  并要求出示伤残鉴定书,可是法院的立案庭还是受理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就是赔偿也是20年,还要按伤残的糸数来计算。

  二、就是司法鉴定吧,从去年9月17日出院后就要求他们去进行司法鉴定,在20**年的12月交警队要他们到中心医院做伤残鉴定,后并告之,因为不构成伤残所以一直没有做成。

  因为此案在20**年的6月2日立案,我方在6月11日提出了反诉,7月28日开庭,都没有进行鉴定说是鉴定的结果没有出来。

  没有开庭。

  可是鉴定是在8月的15日才受理的,8月18日出的结果。

  于20**年9月9日收到湘雅附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临鉴字第[1014]号法医学鉴定书,因为:邹XX的足拇趾并没有其所说的丧失功能,只是没有明显的障碍。

  比照手指来定伤残没有法律依据,我们对鉴定结论不服,周XX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存在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有缺陷等问题和错误。

  附二医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4.10.10 Ⅹ级伤残: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故《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对其鉴定检查以下的结果是不符合事实的,请求贵院委托法定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举证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在举证的程序上也不合法。

  2、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而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

  3、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原告现在提出鉴定,就是经法院委托,也要由双方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这样才合理。

  原告在举证的期限内没有做鉴定,是举证不能。

  现在的鉴定与事实不符,存在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有缺陷等问题和错误。

  原告在20**年的5月22日,也就起诉前到湘雅附一进行了复查,医生诊断:为一般可,右趾无红肿,无明显压痛,活动无明显障碍。

  鉴定的结果复查是与事实不符合的。

  这份证据是原告提供的。

  所以我们对鉴定结果有异议也是有理有据,已提出了要求重新鉴定。

  所以被反诉方要承担医疗费用1980.2元,并且提出的诉讼请求不适当,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被反诉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全部驳回。

  还应退还多预收的费用1908.2 元。

  请法院予以认定,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为使反诉人的合权益不受侵害,特提出反诉答辩如上,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公正处理!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附:反诉状及答辩状副本_1__份。

  证据10份

  具状人:XXX

  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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