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状兼反诉状

时间:2021-01-07 16:54:33 答辩状 我要投稿

答辩状兼反诉状

  答辩状兼反诉状【1】

答辩状兼反诉状

  答辩人(反诉原告)贾,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杆子坪村十一组。

  被答辩人(反诉被告)贾,男,57岁,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杆子坪村。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提出的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部分

  一、本案纠纷完全是由被答辩人的过错引起的。

  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是亲属关系,居住在同村。

  20**年2月9日,答辩人上午上山看杉树苗子的时候,看见答辩人修的拦羊的栅栏坏了。

  当时,答辩人也没有作声,就走了。

  到下午的时候,答辩人买回杉树苗子进屋后,就到处问,是谁把栅栏搞烂了,被答辩人的二哥讲“是被答辩人扯的扔了”。

  我就上山去补苗子了,走到山场的时候,看见被答辩人在我的栅栏上方,也在我的上方,我就问他“福大哥,我的栅栏是否你把扯的扔的”,被答辩人回答“是我干的,场子是我的,我喜欢怎么干就怎么干”,并骂答辩人,答辩人就讲骂娘要打嘴巴的,我也没有骂你的屋的人。

  这时,被答辩人就拿起石头打我,我也拿石头打他,但都没有打到。

  因前几天我做梦不好,我就跑回家了,并到大队部找他媳妇讲一声,但没看见他媳妇。

  大概下午5点钟的时候,我在屋前菜地种菜,被答辩人跑到我屋前,喊,来我们又逮。

  我抬头一看,被答辩人手里拿的有刀、棒。

  我当时想他不会冲上来的,我就没有理他,继续种菜,但我没有想到,被答辩人还是走到我塔子树脚下来了,我就站起来,这时,我媳妇从屋里走出来,把我的手捉到,叫被答辩人走,他不走,并冲过来把我打了一下,我也不知道是用刀还是用棒打的,这样,我们就扭打到一起,你推过来我推过去,推到屋前公路上的时候,我看见我头上、手上流血,我就把他的棒夺过来,用来挡他的刀,在把他的刀打掉后,我就捡起刀回家了。

  可见,本案完全是因被答辩人无故挑起事端、辱骂、殴打答辩人的行为引起的,被答辩人应负完全责任。

  二、被答辩人遭受人身损害,完全是因被答辩人行为引起的,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应由被答辩人负担。

  综上,本案发生纠纷,完全是被答辩人自已造成的,与答辩人无关。

  为此,答辩人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找准案发原因,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二、)反诉部分

  我因此次纠纷负伤医疗期间,依法应由原告负担的费用如下:

  1、 以现金交纳的医药费计1889.57元。

  请你院查明事实,合并审理我的反诉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永定区人民法院

  答辩及反诉人:贾 (胡绍刚)

  20**年5月8日

  答辩状兼反诉状【2】

  答辩人兼反诉人(被告):陆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x栋xxx房,身份证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答辩人暨反诉人20**年xx月xx日收到你院转来的本诉,现提出答辩意见与反诉如下:

  一、关于本诉部分之答辩主张

  原告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望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1、被答辩人诉讼请求不明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被答辩人诉讼请求第一项存在两种选择性要求,显然属于不符合“有具体诉讼请求”的规定,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20**年1月31日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无论该转租是否征得房东同意,该《房屋租赁合同》都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20**年1月31日答辩人转租到2013年3月被答辩人起诉,房东从未提出异议,显然属于默认该转租有效。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3、被答辩人无权要求退回租赁押金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既然合法有效,那么起到担保作用的租赁押金当然无需退还。

  答辩人收取被答辩人租赁押金,属于双方合意,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被答辩人无权要求退还租赁押金。

  二、关于反诉部分之诉讼请求与事实和理由

  反诉之请求

  1、请求法院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93,000元(暂计至20**年11月1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反诉之事实和理由

  20**年1月31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反诉人将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路xx号某某酒店的一楼、二楼约5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被反诉人从事餐饮经营,租期为15年。

  20**年7月1日开始计租金,3年内每月6,000元,20**年7月1日到20**年6月30日每月租金6,600元。

  合同签署后,被反诉人开始装修并开始营业。

  20**年9月以后,被反诉人一直拖延支付租金,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反诉人有权在被反诉人逾期15天交付租金时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不作任何补偿。

  因此,反诉人要求解除与被反诉人《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并不退还保证金。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暨反诉人:

  二O**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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