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交通肇事民事答辩状

时间:2021-01-11 12:00:53 答辩状 我要投稿

交通肇事民事答辩状

  交通肇事民事答辩状【1】

交通肇事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 x日出生,现住XXXX。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xx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质疑答辩人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xx市劳动合同》证明合同约定答辩人工资为每月15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用人单位合法身份,根据我国司法惯例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上诉人对答辩人的举证只是表示怀疑,却不能提出任何反证推翻答辩人的举证,因此这种所谓质疑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只有在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收入状况的特殊情况下才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诉人完全无视《解释》的明文规定,显然是一种企图逃避足额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原审法院的判决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虽然没有完全支持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对其直接财产损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释》规定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实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认为停车费110元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对于有私家车的当事人而言,停车费毫无疑问是因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费用,上诉人不可能要求答辩人有车不开而必须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车。

  至于交通强制险的赔付分为医疗限额与死亡赔偿限额,在司法实践中只适用于投保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上诉人须在交通强制险的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予以承担。

  无论是交通强制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上诉人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的辩解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保险公司存在的价值,就在于能够转移投保人的赔偿风险,保险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于能够后起到风险转移作用。

  可是,投保人发生保险事项后,作为保险公司的上诉人不是快速理赔从而赢得潜在客户的信赖,而是滥用诉权和上诉权制造理赔的障碍,不仅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上诉人的.社会声誉和商业利益。

  一个轻易挑起诉讼的公司,是一个缺乏社会责任和商业道德的利益集团,频繁陷入诉讼所导致的是“损人不利己”的恶果。

  综上所述,本案上诉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议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零xx年x月x日

  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县**镇***街*号楼*单元***室。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女,****年*月*日出生,畲族,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县**镇**村*号,现住**县**镇**村***路*号。

  联系电话:***********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诉称出院后医嘱继续休息2个月。

  答辩人对此有异议。

  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第16页《出院记录》,其中并无“休息2个月”的医嘱;而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第18页《车祸病人专用证明书》中则有“休息2个月”的医嘱。

  再看两者开具的日期,《出院记录》是2012年6月20日被答辩人出院当天开具的,《车祸病人专用证明书》是2012年8月14日补写的。

  两相比较,《出院记录》更具有可信度与证明力。

  因此被答辩人要求按休息2个月时间赔偿误工费不合理。

  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答辩人应承担此次事故的相应责任,赔偿答辩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给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其中车辆损坏,经**保险公司人员定损,前保险杠、右前叶子板及右前大灯损坏,相应的维修费****元,还有施救费用***元,一共****元,应由被答辩人承担。

  三、此次事故数次调解不成,均由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所致,责任不在答辩人一方,而在被答辩人一方,本案诉讼费用应由被答辩人承担。

  此次事故给两个人(一是被答辩人***,另一是被答辩人车上乘客***)造成损害,是答辩人所不愿见到的,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答辩人一直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

  本次事故责任由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双方负责,第三方***无责任。

  答辩人对人员的伤势及治疗情况,非常关心,并赔偿了第三方***全部相关医疗费用

  以及其他费用共***元。

  而被答辩人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对被答辩人的医疗费用,答辩人在事故责任认定后即存放壹万元作为医疗押金,截至调解前,**县交警**中队按被答辩人医疗费用额度付与被答辩人陆仟元,剩余部分准备在调解时付清。

  但是数次调解都因为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而导致未能达成协议。

  第一次,2012年6月29日,答辩人应被答辩人的要求到交警**中队,答应赔偿所有相关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但被答辩人提出在赔偿这些费用之外,还要索取壹万元,同时还向答辩人索取被交警扣留的无证无牌三轮车等无理要求,导致此次调解不成。

  之后被答辩人多次打电话向答辩人提出无理要求,甚至出言相威胁。

  8月13日,答辩人再次应被答辩人的要求到交警**中队参与调解。

  这次被答辩人提出赔偿2个多月误工费的要求。

  但根据其《出院记录》,并无休息2个月的医嘱,所以答辩人认为应该按照实际住院时间赔偿误工费。

  而被答辩人坚持自己的不合理要求,并与8月14日到**县****医院补开了《车祸病人专用证明书》,增加了“休息2个月”的医嘱。

  被答辩人这种行为又导致第二次调解不成。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调解不成的责任在被答辩人,本案诉讼费用应由被答辩人承担;被答辩人应按事故责任承担答辩人的车损及施救费****元;答辩人预先支付的陆仟元应从被答辩人所获的赔偿金额中扣除还与答辩人。

  望贵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2年*月*日

  附相关证据复印件: 1.事故车辆定损单 2.维修费及施救费发票 3.与第三方调解协议书 4.事故押金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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