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交通民事答辩状

时间:2022-10-07 17:32:42 答辩状 我要投稿

交通民事答辩状

  交通民事答辩状【1】

交通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诉我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我公司认为原告列我公司为被告即无实事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20**年10月20日5时30分,被告***驾驶******号重型普通挂车沿205国道由北向南行至原******路口时,与推着自行车由西向东过公路的***发生事故,造成王景美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事故科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号认定被告***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与20**年11月25日向贵院提起赔偿诉讼列我公司为被告人之一。

  我公司认为原告列我公司为被告即无实事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因为:

  一、 肇事车******号车不属于我公司占有和使用,我公司没有义务对此事故承担责任

  该车是***通过分期付款形式通过我公司从**公司购买的,我公司为了保护我公司的权益而保留了所有权。

  该车已经与20**年2月28日交付与***,并由其占有和使用。

  我公司仅仅保留了与追索贷款相关的权利即所有权,由我公司与***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提车单、车辆确认书、家人同意书、保证合同、分期付款单所证实。

  我公司与***所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性质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法律特征是:承租人直接向租赁物的生产者受领租赁物、价款以租金的形式支付、租赁期间风险与租赁物的维修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有对租赁物归属的选择权。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应支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即将价款分成若干份,分不同日期支付。

  我公司与***所签订的名为车辆租赁合同的合同的内容充分证实了我公司与***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

  该合同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由我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确定了所购车辆,并由承租人***直接在生产厂家提取租赁车辆。

  租赁物确认书与提车单也证明了这一点;第四款第三项、第六款第三步5、6、11项明确规定了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风险与租赁物的维修由承租人承担。

  第六款第15项也规定了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的选择权;这些实质内容充分说明了我公司与**之间的合同是通过分期支付租金作为贷款(此租金是车辆价格加我公司适宜利润构成)的融资租赁性质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这也可以由应付租金明细表进一步证明。

  我公司对肇事车辆仅仅保留了在租赁期间的所有权,对车辆保留所有权的方式也就是不办理过户手续,即我公司在租赁期间仍是该车的车主。

  而***对该车辆实际支配与管理该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批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依据以上实事与法律,对于告***驾驶******号重型普通挂车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与我公司无关。

  二、***不是我公司职员也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其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承上所述,我公司与***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我公司除对车辆保留的所有权而与相关的付款督促关系外。

  我公司即不向其发工资也没有对其进行管理与纪律约束,被告人***不是我公司的职员也没有与我公司发生任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对被告***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责任我公司没有承担义务。

  综上理由,我公司与***之间是一种融资租赁性质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我公司对***的行为以及肇事车辆没有管理或约束的权力,肇事车辆完全由***支配,***与我公司也没有任何劳动关系,所以原告列我公司为被告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法庭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利,驳回原告对我公司之请求。

  同时我公司保留追究原告因本次行为对我公司造成损害的权利。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2月1日

  交通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吴**,男,1978年*月*日出生,**县人,住。。。。 被答辩人:余**,男,1984年*月*日出生。**县人,住。。。。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诉求1的赔偿项目、赔偿数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其不当诉讼请求,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1、医疗费部分。根据答辩人提供的收条,表明答辩人已经为被答辩人支付了13000元的医疗费用,而非被答辩人所说的12000元。

  2、误工费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所以,本案的误工时间应为115天,非而116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出的误工费60.5元/天过高,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答辩人认为误工收入应为50.7元/天。综上,误工费应为50.7元/天×115天=5830.5元。

  3、护理费部分。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三病人费用清单第6-7

  页的内容,表明被答辩人的护理费用已经计算在医疗费用内,不应重复计算。

  4、住院伙食补助费部分。根据司法解释,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过高,被答辩人的伙食补助标准应为15元/天。

  5、残疾赔偿金部分。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要求的伤残赔偿总额(即5467.08元/年×20年)无异议,但对伤残赔偿指数35%有异议。在一个人同时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能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按照相关规定,十级的附加指数应为1%。所以,本案的残疾赔偿金应为33895.90元(5467.08元/年×20年×31%)。

  6、交通住宿费部分。“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答辩人认为,应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交通住宿费票据确定金额,即728元。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要求的营养费过高,不符合上述规定,应调整为500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根据多种因素确定,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等。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应调整为3000元较为合适。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求1中赔偿项目、赔偿数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其不当诉讼请求,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8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