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离婚纠纷二审答辩状

时间:2022-10-08 03:48:48 答辩状 我要投稿

离婚纠纷二审答辩状

  离婚纠纷二审答辩状(1)

离婚纠纷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史某,男,**年1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市区**路259号。

  被答辩人:周某,男,**年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离婚纠纷一案,针对其上诉状,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一、一审法院判决孩子由答辩人抚养是正确的。

  1、婚生儿子出生于**年1月1日,自出生之日起,孩子就与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被答辩人终日借口工作繁忙,不予照顾孩子,直至答辩人的两次诉讼期间,被答辩人也没有前往答辩人处探望过孩子,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以及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实际情况,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的情况,判决由答辩人抚养是正确的。

  2、孩子一直由答辩人的父母抚养,一直生活在爷爷奶奶的周围是有目共睹的,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不利的。

  3、被答辩人2008年曾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至今仍在缓刑期间,孩子其由抚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不利的。

  4、关于孩子的抚养费也是以被答辩人自己认可的工资数额计算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孩子抚养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由被答辩人支付孩子抚养费能够保障孩子的教育及健康成长。

  总之,一审法院对子女抚养问题,依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判决由答辩人抚养是正确的。

  二、上诉人声称的借款是虚拟的,我们在共同生活期间,从没有向任何人借款,我们一直经营服装生意,效益可观,钱财一直由被答辩人保管,这是客观事实。

  并且上诉人自述经营服装生意每年纯收入在万元以上,又怎么会有借款呢?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且债权人是其父母,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具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是正确的。

  三、在一审开庭期间,上诉人自己认可月收入在2200元以上,且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不具备要求提供经济补助的条件。

  而且上诉人在一审开庭时,也自己认可没有任何陪嫁物品,现在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提出要求返还陪嫁物品的主张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史某

  20xx年1月1日

  离婚纠纷二审答辩状(2)

  答辩人:曹XX,男,1977年10月11日生,汉族,系XX某公司职员,住址XX市。

  因上诉人 XX 诉曹XX离婚一案,针对上诉人XX的上诉理由,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正确。

  1、上诉人不断强调“被上诉人不尽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是本案的重要事实,也是被上诉人殴打上诉人导致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并称提供了电话详情单和保证书为凭。

  事实上,二人结婚后不久,上诉人就开始无端猜疑被上诉人与他人关系暧昧,有婚外情,常常在被上诉人加班回家后,指桑骂槐,吵吵闹闹,让被上诉人交代莫须有的情况,甚至利用被上诉人洗澡、上厕所之机,打开被上诉人的手机,查阅短信及通话记录,为自己的猜疑寻找证据。

  至于上诉人提供的间接证据-电话详情单,显示不出任何通话内容,通话对方是男是女都难以证明,更不能证明通话对方是被上诉人的所谓外遇,只能证明被上诉人通话对方号码和通话时长,根本证明不了上诉人想要证明的事项。

  此外,关于被上诉人的保证书,被上诉人多次强调的事实是:2005年下半年,上诉人失业在家,整日无所事事,猜疑被上诉人更是变本加厉,经常无理取闹,在被上诉人工作不顺心而心烦喝点酒回家晚的情况下,上诉人骂骂咧咧、厮打逼问被上诉人与谁鬼混,被上诉人反手划拉一下,无意中刮到上诉人的左耳,造成上诉人受伤。

  被上诉人感到非常歉意,内疚,在上诉人全家人威逼和去公安局报案要挟之下,照着上诉人写好的保证书抄写了一遍。

  被上诉人出于误伤上诉人的歉意、想和好及胁迫之下抄写的保证书,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上诉人让被上诉人抄写早已准备好的保证书只能说明:被上诉人没有外遇和被上诉人的婚前个人按揭房产不是共同财产。

  2、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03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而被上诉人2003年7月13日就以个人名义与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7月14日被上诉人交纳首付款137548元,并以购买的房屋抵押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共计32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且该房屋在银行已经设定抵押,均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按照我国有关不动产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和所有权保留原则,原审法院判决并没有否认已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只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

  上诉人断章取义,只引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企图歪曲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

  3、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离家出走也是事实。

  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擅自更换房屋钥匙,我们注意到上诉人使用了“擅自”二字,非常可笑。

  房屋防盗锁出现故障,被上诉人让物业帮助更换自己家的房门钥匙,不用任何部门审批和备案。

  房屋钥匙出现故障更换后,被上诉人多次让上诉人拿新钥匙,上诉人都置之不理。

  物业公司出据的证明不能证明上诉人无法回家导致双方分居。

  4、上诉人认为购房款的支付时间是婚后2004年5月24日。

  法院查明和双方认定的事实是:2003年7月13日被上诉人签订购房合同,7月14日支付首付款137548元,7月30日分别从银行贷款22万元和10万元。

  之后被上诉人每月还贷款。

  不知上诉人从哪一个证据得出购房款的支付时间是在婚后2004年5月24日。

  2004年5月24日是被上诉人拿着2003年7月13日的首付款发票、2003年7月30日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支付凭证到开发商处换取房屋总额发票的时间,而且被上诉人从2003年8月份开始已经开始月月还银行贷款了。

  2003年7月13日支付首付款时间、2003年7月30日办理好银行贷款划入开发商帐户的时间,上诉人都认为不是购房款支付时间,被上诉人认为:

  上诉人应当先弄清按揭购房各方的法律关系,即购房人、出卖人(如开发商)和贷款银行三方的关系。

  简单地说,购房者与开发商是房屋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银行则是房款借贷关系。

  当购房人与开放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了开发商帐户,同时也办理了房产证后,购房合同双方都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双方已经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

  在此之后,购房人向偿还银行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行为。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之处;原审法院对房屋的处理也不违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

  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最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三、上诉人企图通过制造和逼迫被上诉人承认有过错的方式达到离婚时多占被上诉人财产的目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上诉人通过诉讼与被上诉人离婚,是早有预谋的: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从2003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到2005年12月21日感情破裂,不到两年时间,先是无端猜疑被上诉人有婚外情(无任何直接证据)、无理取闹,其次受到误伤后,变本加厉,以向公安局报案追究被上诉人刑事责任要挟逼迫被上诉人抄写上诉人事先准备好的、承认有外遇和婚前房屋是共同财产的保证书,最后向法院起诉离婚。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在依法维持原判。

  此 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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