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继承纠纷民事答辩状

时间:2017-11-22 17:56:23 答辩状 我要投稿

继承纠纷民事答辩状

  继承纠纷民事答辩状【1】

继承纠纷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一:宋惠秀,女,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

  答辩人二:何阿福,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

  答辩人三:何小娟,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

  委托代理人:陈丹,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福州明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蒋小茂、蒋小妹、高仓健诉宋惠秀、何阿福、何小娟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出的诉状,具体答辩如下:

  我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对于我们母子三人而言过于残忍,完全没有考虑到我们母子三人日后的生存问题,所以,我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俗语有云“罪不及妻儿”,我丈夫何银水杀人,我们母子三人又没有杀人,我们对于原告没有任何过错,原告不能这样漠视我们的存在,逼迫我们搬出我公公的房子。

  我一个四十多岁的女人,无依无靠的,一个人生活都有问题,更何况我还要养活两个孩子,把房子让出来,这要我们以后怎么活。

  这样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二)就算是法律也不能不讲人情,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我26岁就随老公何银水回到公公谢择楷身边生活,虽然我们在此二十六年之间没有对二老尽过孝道,但自从我们回到公公身边生活后,我也是克尽孝道的,并没有亏待二老。

  现在,我丈夫死了,无依无靠的,我一个死了男人的女人,能做什么,这把年纪了,又没有文化,根本没有地方肯找我干活,又有两个孩子要养活,就我们母子目前的状况来看,我根本不可能同意搬出那所房子,让我们流落街头,这对我们这孤儿寡母来说真的太残忍了。

  (三)蒋小茂、蒋小妹、高仓健都是依法继承遗嘱,而我也是依照法律来恳求各位不要对我们过于残忍,念在我们孤苦无依又无生活来源,依法分给我们适当的遗产。

  综上所述,我代表我和我的子女恳请各位审判长、审判员依法分给我们母子三人适当的遗产,帮助我们维系基本的生活。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宋惠秀

  何阿福

  何小娟

  20**年十月二日

  继承纠纷民事答辩状【2】

  原告:

  王盛,男,汉族,身份证号: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石照巷

  周钦,女,汉族,身份证号: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洪文二里

  ……

  被告一:王福,男,汉族,身份证号: ,王基次子

  住所: 联系电话:

  被告二:王旺,男,王琛之子,在厦门市公安局无户籍信息

  住所:现下落不明

  诉讼请求:

  1、 依法分割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石照巷v号、w号的两幢共计444平方米的房产;

  2、 判令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方式进行分割;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8年7月19日,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在查证的基础上出具了(98)厦思证民字第 号、号两份《继承权公证书》,两份公证书认定:王琛于1961年1月19日死亡,死后留有厦门市思明区石照巷v号、w号两幢房产;王肇琛生前娶妻四人,即林媛、李芙、何珍、崔莲,其中林媛、李芙、何珍已死亡;上述死者生前均无遗嘱,上述房产由王琛之妻崔莲,子女王钦、王基、王源、王盛、王盈、王端、王旺共同继承。

  2002年4月29日,公证书所指八位共同继承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诉争两幢房产登记在该八人名下,所有权形式为共同共有。

  被告二王根旺为王琛之妻林媛生育,1948年即离开大陆前往台湾,从此杳无音信。

  20**年1月19日,王源死亡。

  在查证的基础上,20**年4月14日,厦门市公证处出具(20**)厦证内字第号《继承权公证书》,认定由王源女儿王娟一人继承王源在诉争房产中的产权份额。

  20**年12月14日,王基死亡。

  在查证的基础上,20**年4月24日,厦门市公证处出具(20**)厦证内字第号《继承权公证书》,认定:登记于王基名下的诉争房产产权份额为王基与陈莲共有,其中一半为王基的遗产,应由王基的继承人本案原告陈莲、王霞、王义、王寿及被告一王福共同继承。

  20**年7月14日,崔莲死亡。

  其生育的子女为王盛、王盈、王端。

  经向厦门市公安局查证,公安局户籍资料中能够体现的崔莲所生子女为王盛一人。

  崔莲子女尚未就被继承人崔莲的遗产办理公证。

  原告各方一致同意各共有权人按照以下份额比例分割两套诉争房产:王盛、王盈、王端各占1/6,周钦占1/8,王娟占1/8,陈莲占6/80,王霞、王义、王寿、王福各占1/80,王旺占1/8。

  本案诉争房产共有权人很多,关系复杂,各权利人份额不一,且部分原告年事已高,只有尽快分割析产方可明确各方权益份额,也避免以后发生更多争议、隔阂亲情。

  而且,即便各共有权人份额清楚,也很难实现对诉争房产有序的共同管理,而且随着时间延续只会更加困难。

  各共有权人各自建立家庭,并未共同生活,继续保持共有关系的基础也已经不存在。

  更重要的,被告一王福长期以来独占诉争房产,出租收益,全体原告既未占有、使用,也无法插手管理,也从未分得任何收益;王盛等原告多次与其交涉均无果,也曾将此事诉诸于公安机关、信访部门。

  基于上述事由,原告均一致认为应当以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诉争房产,并将所得按照各位共有权人份额予以分割,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共同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诉。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字)

  日期: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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