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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诉讼时效

时间:2022-10-09 05:19:32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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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诉讼时效

  民事答辩状诉讼时效大家了解过吗?以下是民事答辩状诉讼时效范文,请参考!

民事答辩状诉讼时效

  民事答辩状的写作技巧【1】

  一、掌握答辩状各部分的写法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字样。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具体住址、联系方式等。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与职务。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XX案进行答辩。

  (4)答辩请求:写明答辩人的要求和主张。

  2.正文:事实和理由

  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

  清晰地阐明自己对案件的主张和理由。

  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

  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3.尾部:包括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答辩人签名、盖章。

  答辩时间。

  如果委托律师代书答辩状,应在最后写上代书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附项:在附项中,应注明有关的人证、物证、书证等。

  二、把握答辩状的基本要求

  1.要尊重案件事实

  各类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较复杂,之所以诉至法院,往往争议分歧也较大。

  因此,尊重纠纷的案件事实,如实地、全面、准确地反映案情,是答辩人帮助法院分清是非曲直,依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础。

  2.要有鲜明的针对性

  被告或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要特别注意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根据,明确写出自己承认哪些,否认哪些,否认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

  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的无理之处进行反驳,并提出自己的理由、证据及具体要求。

  3.要紧扣争议的焦点

  答辩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的争议焦点,以事实和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反驳原告或上诉人关于实体权利的请求,而不能回避焦点,纠缠枝节,或面面俱到,赘述案情,不得要领。

  4.要科学地运用反驳和立论的方法

  反驳的目的是使对方败诉或减轻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运用反驳方法时,一是要抓住对方在诉状、上诉状中所陈述的错误事实,或所引用法律上的错误,作为反驳的论点;二是由答辩人列举出事实与证据,作为反驳诉讼请求的论据;三是运用逻辑推理论证。

  运用反驳方法时,要尊重事实,抓住关键,尖锐犀利。

  立论的目的是提出自己的主张。

  立论时,在反驳的基础上,从整个事实中经过归纳,提炼出答辩人的观点。

  提出法律根据,举出客观证据,列出事实凭据作为立论的论据。

  经分析论证,得出结论。

  其逻辑过程一般是先“破”后“立”。

  三、答辩状撰写时的五个重要提醒

  1.是否属于法院“主管”

  有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因当事人片面陈述事实或法院失误而立案后,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说明不属于法院“主管”,即可令对方“败诉”,常见的有三种情况: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

  一方面,如果未经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以自然人为被告直接到法院起诉,即可明确向法院说明案件应由政府“主管”,不属于法院“主管”;另一方面,即使经过政府处理,当事人以自然人为被告起诉,亦可向法院说明,应当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2)需“复议前置”的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类案件未经“复议”直接起诉法院的,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未经复议法院无权审理。

  (3)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后,需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未经伸裁直接向法院起诉,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不属于法院“主管”。

  (4)依法属于经济仲裁的案件

  有些经济纠纷,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XX市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应由经济件裁委员会仲裁,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有些案件虽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但当事人应当向“彼”法院起诉,而错误地向“此”法院起诉,这种情况,当事人答辩时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

  如:某甲在北京西城区居住,某乙起诉甲要求返还欠款却在东城区法院起诉。

  某甲答辩时即提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

  另外,坯存在“级别管辖”。

  如: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却在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答辩人也可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3.诉讼主体是否有误,是否遗漏主体

  (1)原告主体有误

  《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如果原告不符合该规定,即可向法院提出。

  常见的如:未成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情形,再如:欠弟弟钱,哥哥作原告起诉的情形。

  (2)被告主体有误

  司法实践中,被告主体有误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一是原告为了加大胜诉概率,千方百计的多列被告,报定“宁可错告一百,不可漏告一个”的心态,将可能承担煑抂的主体全部列上,导致被告主体有误;二是原告本身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法律关系的把握不准或事实认识错误,将不应当作为被告的主体起诉。

  错列自然人为被告的,如;职工或雇员在为单位或雇生履行“职务”中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致人损害引发的纠纷,应由单位或雇主承担责任的,受害人可能误把职工或雇员列为被告;再如:纯个人债务,却将合伙人或合作伙伴列为被告等。

  (3)是否遗漏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有些案件的责任人或义务人不只是一个人,如果除答辩人外还有其他责任或义务主体,答辩人即应向法院要求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其中主要有:共同债务人、共同侵权人、依法应当履行义务的第三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当事人。

  从学理上说,就是在案件中应当承担责任或义务主体的均应当参加诉讼,否则只由一个或部分人承担即不公平。

  如果答辩人发现上述诉讼主体有误、遗漏主体的情形,即应该向法院提出。

  从而免除或减轻自已的责任或义务。

  4.起诉期限及诉讼时效

  (1)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予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如果答辩人发现存在上述“不得起诉”或“不予受理”的情况,答辩时依法提出。

  (2)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如:前文中提到《土地管理法》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再如:当事人接到一审民事判决,对判决不服应当在15日内提出上诉,超过15日视为放弃上诉。

  如果当事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答辩人即应向法院提出。

  (3)诉讼时效

  如果当事人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即丧失了胜诉权。

  答辩人发现超过诉讼时效可依法提出。

  5.要敢于或善于承认有关事实,切忌全盘否认

  一个案件往往是由许多事实组成的。

  一般情况下,对方之所以起诉或上诉,是有其“事实和理由”的。

  很多当事人在答辩状中,只要对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对自己不利,便全盘地否认,这是最不可取的。

  不仅给法官一个“态度不好”的印象,而且更关键的是,“铁的事实”是否认不了的。

  对否认不了的事实最好办法就是大胆地承认,如承认过错,表示歉意等。

  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

  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

  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特别说明:答辩状的行文和书写时,应该注意的其他相关事项,请参考“民事起诉状”部分,在此不再重复。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包X强,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6月15日,住址甘肃省定西市X31号

  被答辩人:xx,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10月9,住定西市临洮县X

  被答辩人:夏xx,女,汉族,出生于1988年7月5日,住定西市临洮县X

  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的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副本后,答辩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作如下答辩:

  一、本案被答辩人为谋取不当利益失去诚信,违背客观事实,所据以主张未给付其6074.5元的劳务费,违背客观事实,其行为不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做人的道德标准,而且显属欺诈。

  本案中被答辩人师X仁、夏永X系夫妻,曾在答辩人所承包的定西市X机厂的工程工地做涂料粉刷,该工程于2009年4月竣工后,由于建设单位一直未支付该工程款,导致答辩人未能及时向被答辩人支付劳务费,因此被答辩人夫妻俩在2010年春节前为索要其劳务费在答辩人家里居住了20多天进行骚扰,当时因临近春节,无奈答辩人便于2010年2月4日向被答辩人给付了200元让夫妻俩先回家过年,并向被答辩人写下了欠条,同时承诺待过完春节建设单位支付该工程款后,将剩余劳务费6074.50元再给付被答辩人。

  2010年4月15日左右,答辩人将被答辩人叫至兰州后将其所欠劳务费支付给被答辩人,当时给付了6000元整,零头再未给付后,答辩人便向被答辩人索要其欠条时,被答辩人告知答辩人该欠条未带,答辩人说:“反正我已向你们付清劳务费,欠条我也不要了,你回去把它撕了就行。

  本案现不知为何被答辩人又将答辩人诉至法院重复索要该劳务费,真的是生活所迫吗?还是另有目的。

  因此,本案被答辩人为谋取不当利益失去诚信,违背客观事实,所据以主张未给付其6074.5元的劳务费,违背客观事实,其行为不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做人的道德标准,而且显属欺诈。

  二、本案被答辩人对此所主张的权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规定,本案中答辩人是在2010年2月4日为被答辩人出具的该欠条,至今已有3年多的时间,即便在此期间答辩人真的未向被答辩人支付欠款,被答辩人对其所主张的权利也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故该主张现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的规定,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被答辩人也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诉求在此3年期间中断过。

  所以事实上答辩人与2010年4月15日左右,就将所欠被辩人劳务费付清后,并不再欠其款,对此被答辩人也拿不出其证据,足以证明中断的事实。

  据此,被答辩人为其主张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故该诉求已超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事实终归是事实,它难以雄辩,本案被答辩人为谋取不当利益失去诚信,违背客观事实,将答辩人诉至法院,其行为有悖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故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公正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便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利和彰显法律的尊严。

  此致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包永强

  20XX年11月25日

  民事答辩状样本【3】

  答辩人肖鹏,男,198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

  答辩人因原告肖亮诉我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原告肖亮已丧失了继承权。

  理由是:原告肖亮和被告肖鹏之父肖明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2002年肖立被宣告死亡后,被告肖鹏之父与被告肖鹏表示继承遗产古画5幅、存款23万元、120平米房屋一套,而原告肖亮未表示接受继承。

  实际该遗产已由肖明继承,自此算起原告明知其权利受侵犯之日到2004年6月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因此原告肖亮已丧失了继承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肖鹏所继承的财产是父亲肖明所应继承的财产。

  肖立被宣告死亡后,父亲肖明已继承了肖立的遗产古画5幅、存款23万元、120平米房屋一套,肖明于2003年在一次车祸中死亡,被告肖鹏作为肖明合法的继承人,继承了肖明所继承的肖立的遗产,不属于代位继承。

  三、肖立所立的两份遗嘱合法有效,对第二份遗嘱,古画二幅、存款5万元可以由肖哲继承。

  因为被告肖哲自2004年6月才得知有该份遗嘱,从其主张继承的权利至提出继承权止未超过两个月的时间。

  综上所述,被告肖鹏认为,原告已丧失了继承权,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被告肖哲可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肖鹏

  年  月   日

  附:1、本答辩状副本____份。

  2、证据复印件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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