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土地行政答辩状

时间:2017-12-31 18:41:34 答辩状 我要投稿

土地行政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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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格式和范本【1】

  答辩机关(单位)名称:

  住所地:

  电话号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号码:

  因  一案,(写明案件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答辩机关(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签章)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行政答辩状范本【2】

  答辩人XX省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XX县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冉XX,主任。

  因郑XX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郑XX本在云台乡利民村四组有砖木结构瓦房,XX年X月又向乡政府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兴建住房,乡政府认为该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因此没有同意。

  郑XX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是违反《XX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X条之规定的。

  在施工期间、乡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现场劝阻施工,并发出《关于郑八违章建筑通知书》,限期将正在兴建的房屋拆除还耕,但郑XX不予理睬,乡政府于XX年X月X日给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打了《关于对郑 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

  经我们调查核实,认为郑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X条第X款关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为此,我们依据该法第XX条关于“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于XX年X月X日做出《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

  郑XX以“建房是经群众讨论通过的”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所谓“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请依法裁判。

  证据:

  一、XX乡政府《关于郑NX违章建筑通知书》一份;

  二、XX乡政府《关于郑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一份;

  三、本委员会《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一份。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盖章)

  答辩机关(单位)名称:

  住所地:

  电话号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号码:

  因  一案,(写明案件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答辩机关(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签章)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精选行政答辩状文本

  答辩人XX省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XX县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冉XX,主任。

  因郑XX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郑XX本在云台乡利民村四组有砖木结构瓦房,1987年 3月又向乡政府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兴建住房,乡政府认为该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因此没有同意。

  郑XX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是违反《XX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1条之规定的。

  在施工期间、乡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现场劝阻施工,并发出《关于郑八违章建筑通知书》,限期将正在兴建的房屋拆除还耕,但郑XX不予理睬,乡政府于 1987年12月20日给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打了《关于对郑 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

  经我们调查核实,认为郑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为此,我们依据该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千1988年9月2日做出《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

  郑 XX以“建房是经群众讨论通过的”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所谓“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请依法裁判。

  证据:

  一、XX乡政府《关于郑NX违章建筑通知书》一份;

  二、XX乡政府《关于郑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一份;

  三、本委员会《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一份。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答辩人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盖章)

  XXXX年X月X日

  土地行政复议答辩书【3】

  土地管理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 年 月 日转来 行政复议申请书收悉。

  现将我局具体做出行政处理的依据及复议申请内容作如下答辩:

  我局___土管字[ ] 号《关于对 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做出了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建筑、收回违法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 村三队集体使用的处理决定。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

  目前该土地使用权属于 华胜机械厂和 县 乡 村 机械厂,权属面积为 时(合 亩)。

  虽然 变更了公司名称,但土地使用权未进行变更。

  原 华胜机械厂的企业法人代表是 ,行为人也是 ,而不是 有限责任公司。

  二、土地面积是依据 实际占用并出租土地面积的范围确定的,并由我局技术中心实地测定。

  三、 建房手续不够完善,没有依法办理手续。

  目前拆除的是他非法建筑出租的房屋之一。

  我局依据《土地违法案查处办法》立案,调查取证,并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前,还经过了我局土地违法案件审议小组审议。

  四、 对盘活土地资产理解错误。

  盘活土地资产,是政府对上地的合理利用而开展的一系列从政策到实施的活动过程。

  企业盘活土地资产也必须在国家的法律前提下,依照相关政策进行。

  我局在下达处理决定前已将处理结果告知 , 听取我局意见后,主动放弃听证。

  我局认为, 放弃听证,就是对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认可。

  关于“欲将企业一棍子打死”的问题。

  我们已在处理决定中说明了我局的观点。

  该案件是由一位律师写给市纪检委的,副市长 对该案件有了明确的处理意见。

  但我局考虑 本人投人较大,决定免于罚款,不没收非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建议司法机关对 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短期拘役。

  所谓“主体错误”。

  我局处理的主体是土地,而土地的使用者是 机械厂和金秋机械厂,其法人代表是 .就目前来说, 华胜机械厂和金秋机械厂已不存在,但行为人 还存在。

  因土地使用权未变更,因而 继宏有限责任公司无权处理原企业用地, 继宏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并非法出租集体土地。

  我局将另立案进行取证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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