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第三方答辩状

时间:2021-01-26 12:04:12 答辩状 我要投稿

第三方答辩状

  答辩状是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答辩状如何书写呢?下面是YJBYS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第三方答辩状,希望大家喜欢。

第三方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武汉 XX 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 XXXXXXX 区 XXX 街 XXX 科技园 XXXXXXX 厂房。

  法定代表人:XXX。

  被答辩人:武汉 XXXXXXXXXXX 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 XXXXX 区中心区 XXXXXXXX(XXX 街道道 XXX 号) 。

  法定代表人:XXX。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答辩人作如下 答辩: 一、被答辩人武汉 XXXXXXXXXX 限公司(以下简称“XXX 公司” ) 诉讼主体不适格。

  1、被答辩人 XXX 公司在起诉状关于事实与理由的第一段话的第 一句话就说的很清楚,第三人 XX 是 XX 公司员工,派遣单位是 XXX 零 部件公司。

  答辩人与 XX 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是派遣单位,答辩人 与 XXX 是侵权关系,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

  所以,关于一次 性就业补助金与答辩人没有关系。

  被答辩人 XXX 公司起诉答辩人,属 于诉讼主体不适格,贵院应当驳回被答辩人 XXX 公司的起诉。

  二、被答辩人武汉 XXXXX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 公司” ) 要求被告支付 39102.79 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劳动、聘 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以及《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由用人 单位支付。

  被答辩人 XXX 公司在起诉状和提交的证据都显示,第三人 肖兵被认定为工伤时的用人单位就是被答辩人 XXX 公司。

  因此,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由被答辩人 XXX 公司支付。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协议》中关于第三人 XX 治疗终结 后享受的工伤待遇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该约定无效。

  该协议第四 条约定: “工伤保险范围内赔付的金额由甲方(即本案被答辩人)负 责处理” 以及 “工伤保险赔偿范围以外的部分由乙方 (即本案答辩人) 全部负责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职工因工致 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的规定可以看出,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应当由职工享有,而非用人单位。

  此外,如前 所述,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再根据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 定,协议中的约定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该约定应当被认 定无效。

  同时,就算按照该协议约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工伤保 险待遇,应当由被答辩人承担。

  3、被答辩人 XXX 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德行公司已经支付该 笔费用。

  收据签字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而且四万多也不是小数额,应 当提供银行流水凭证。

  同时,收据的时间也十分可疑。

  XX 公司提供 的证据显示,XXX 离职时间是 2014 年 12 月 30 日,但是起诉状的离 职时间又变成 2015 年 4 月 6 日,收据的时间更是变为 2016 年 1 月 14 日。

  所以,对于该笔款项的支付,答辩人认为是存在十分严重的 问题。

  答辩人想提请法庭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 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 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法庭依法审查核实,如 果 XXX 公司存在上述情形,请法庭对 XXX 公司依法予以制裁。

  三、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 据。

  如前所述,被答辩人主体不适格,并且被答辩人依法应当支付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更为重要的是,被答辩人未能提供已向第三人 XXX 支付费用 39102.79 元的证据。

  所以,答辩人并没有违约,既不 应当支付费用 39102.79 元,也不应当支付逾期违约金。

  三、答辩人要求 XX 公司、第三人 XXX 返还前期垫付医疗费余款 14700 元。

  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显示, 第三人 XXX 个人自付和自费费用 一共为 10598.09 元,但是被答辩人一共支付 2 万元。

  对于剩余部分 14700 元,被答辩人要求 XXX 公司、第三人 XXX 予以返还。

  答辩人:

  答 辩 状 【2】

  答辩人:洛阳市翔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就何贵春诉答辩人、韩小鹏、钱学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驳回起诉。

  豫 C-67631,豫 C-6538 挂车的实际车主韩小鹏、钱学义在原告起诉后向答辩人提 供了一份该二人 2009 年 11 月 21 日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经答辩人辨认,该合同 上并没有原告的签名与盖章, 而只有钱学义与新疆哈密市北出口顺通货运信息部的签字 与盖章,这说明本案的运输合同的缔结双方是豫 C-67631,豫 C-6538 挂车的`实际车主 韩小鹏、钱学义与新疆哈密市北出口顺通货运信息部,原告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与本 案没有利害关系, 依法应驳回起诉。

  具体原告与新疆哈密市北出口顺通货运信息部存在 何种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原告如有损失,应向新疆哈密市北出口顺通货运信息部主 张权利。

  二:答辩人不是 豫 C-67631,豫 C-6538 挂 货车的所有权人,也未与原告签订任 何货物运输合同。

  豫 C-67631,豫 C-6538 挂车系韩小鹏及钱学义二人出资购买,入户在答辩人单位 经营,双方签订有货车经营委托合同,约定该车由其二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经营,自负 盈亏,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答辩人并不介入车辆的营运,也不控管车辆,答辩人只是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代办相关车辆审验等手续, 并不从中获取任何利益, 更不是车辆的 所有权人。

  答辩人经查阅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韩小鹏、钱学义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后发 现,韩小鹏、钱学义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时,答辩人毫不知情,韩小鹏、钱学义与答辩 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 因为该二人是该车的所有权人, 其地位等同于个 体户。

  答辩人也并未授权该二人与任何人签订合同,并未在此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事后 也并未追认。

  因此,从原告诉称的所谓运输合同来讲,是韩小鹏、钱学义以自己的名义 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而并非答辩人与原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 原告所称与真实情况不 1 符,答辩人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不予认可,请法庭明查。

  三:原告所称损失不真实、不合法,依法不能成立。

  1: 原告诉称有 32 吨棉花装车, 但原告提供的棉花购销合同中显示原告购买的棉花 只有 31.9874 吨,两个数字并不相同,到底有多少棉花装车,原告没有证据证实。

  2: 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主张答辩人赔偿其 457419 元, 根据的是其与他人签订的棉 花购销合同,该合同签订时答辩人并不在场,答辩人对该价值不予认可,与原告签订所 谓棉花购销合同的单位也并非本案的当事人, 故, 仅凭原告提供的所谓棉花购销合同是 不足以认定棉花的件数、重量以及价值的。

  另,在火灾发生后,原告没有将受损货物提 交有法定资格的单位评估、鉴定其价值,因此,仅凭其提供的所谓棉花购销合同是不足 以证实其所称的货物价值的。

  3: 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其因为违约导致的损失 60000 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韩小鹏、 钱学义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时没有任何人告知是否与其他棉花购买方签订 有任何形式的合同,韩小鹏、钱学义也从来不知道原告所称的所谓违约条款的存在,根 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 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 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原告主张所谓违约赔偿他人后作为损失向本案被告进行索 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且所谓的棉花购买方也不是本案的当事人, 原告主张的对他人违 约赔偿不真实、不合法,原告也没有证据证实赔偿款的履行,因此,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4:被告并没有收取原告运费 10000 元,不应向原告承担该项赔偿。

  三: 本案的车辆上装载的是易燃的棉花, 属于特种货物, 根据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托运特种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在运单中注明货物的性质、重量、 外廓尺寸、 及对运输要求的说明书; 承运前承、 托运双方应先查看货物和运输现场条件, 需排障时由托运人负责或委托承运人办理;运输方案商定后办理运输手续。

  第七十条 (二)项规定, “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性质”属于托运人的错误。

  根据韩小鹏、钱 学义事后提供给答辩人的运输合同可以看出, 在托运方一栏中的货物规格、 包装、 件数、 2 等级、总重量、单价、总金额、收货单位及地址的项目均为空白,也未注明货物的性质, 及对运输要求的说明书,这说明所谓的托运方违反了法定义务,具有过错。

  另,本案中 的车辆核载吨位只有 吨, 而按照原告诉状所称其在该车上装载了 32 吨棉花, 如果此 事实成立的话,就证明原告方具有过错,应自担其责。

  四:答辩人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合同作为一种债的关系, 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 (如物权关系) 的 重 要 特 点 , 就 在 于 合 同 关 系 的 相 对 性 。

  其主要包含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 对性和责任的相对性三方面的内容。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 合同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 生效力,换言之,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的合 同是韩小鹏及钱学义二人与新疆哈密市北出口顺通货运信息部签订的, 因该货物运输合 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只局限在特定的当事人即韩小鹏及钱学义与该信息部之间, 而不能 用以约束与该合同无关的答辩人,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也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针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 回。

  答辩人: 20xx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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