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劳动争议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2-10-09 01:14:37 答辩状 我要投稿

劳动争议纠纷答辩状范文

  劳动争议纠纷答辩状属于民事答辩状,大家要学习书写民事答辩状,可以先了解它的格式!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劳动争议纠纷答辩状范文,请阅读!

劳动争议纠纷答辩状范文

  劳动争议被上诉答辩状【1】

  答辩状

  答辩人:高XX,男,35岁,江西人,电话:XXXXXXXX

  现居住地:大岭山公安分局巡警队XXXXX。

  因与东莞市XX家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状所言事情经过与事实不符。

  ① 当时已下班,非上班时间;

  ② 我并未酗酒,更没闹事;

  ③ 我并未恶言攻击上级。

  大致事情经过:大约晚上八点,我正在在处理保安员徐X和另一保安员高XX之间的纠纷,此时,许XX(该厂副总经理)在厂门口对我大声吼叫;随后文XX(该厂人事部经理)亦对我横加指责,大发淫威,不听我解释事情原委;李XX(该厂厂长)来后,同样是不分青红皂白,把我大骂一通;最后,许文源又过来一阵痛骂,大摆其副总的威风。

  我当时实在是无法忍受他们对我的人格和尊严的侮辱,才会应了他们几句,没多久大家各自散去。

  二、原告引用的《员工守则》的《厂规》不合法。

  ① 原告未能证明该《厂规》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② 该《厂规》属“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之情形。

  通观仅仅二十五条的《厂规》,言“开除”者即有十五条之多,随意扩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严格规定,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存在。

  并且随意性想当大。

  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其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即“严重”。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但可参照国务院发布的现仍有效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

  而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严重之处。

  四、事发当日原告不收集所谓开除的证据,而在开除的一个多月甚至六个月之后授意其职工书写“证人证言”。

  足见其程序不合法以及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漠视。

  五、原告通过“被告没有向厂方提出不同意开除的要求,也没有向劳动部门申报要求厂方终止开除的举措”、“被告在写有‘开除薪资’的字据上签字领薪”得出:“充分说明被告对开除予以认可,毫无异议”的结论,实在荒谬。

  ① 开除系用人单位单方行为,作出即生效,不存在劳动者同意与否的问题;

  ② 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必须向劳动部门进行所谓“申报要求厂方终止开除的举措”,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③ 签字是为领钱,与“对开除予以认可”没有任何关联。

  综上所述,原告之诉求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二XXX年十一月二十日

  劳动争议纠纷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十堰东森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

  地址:十堰市茅箭区东风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薛志国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冯家群劳动争议案件答辩如下:

  一、 本案争议争议事项已超过法定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仲裁的时效,应依

  法予以驳回。

  1、冯家群在2001年11月29日即与答辩人解除了劳动关系,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无论是依照“60日的仲裁时效”还是“1年的仲裁时效”均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定的劳动仲裁时效。

  冯家群与答辩人在2001年11月即解除了劳动关系,2002年1月冯家群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在答辩人处工作。

  这一事实,冯家群在其民事诉状以及上诉状中均已承认。

  则本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确定无疑的即2001年11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故此,本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2001年11月29日。

  则无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后的1年劳动争议发生之时即2001年11月法律规定的“60日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还是依据2008年5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后的“1年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本案都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2、答辩人在与冯家群解除劳动关系时,将答辩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与经济补偿金一起打包支付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连同其本人缴纳部分一并向社保机构缴纳,故此,答辩人已经履行了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

  冯家群是1993年4月进厂,2001年11月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工龄为8年7个月,依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是答辩人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了其15个月的工资,则其中多出来的6个月的工资4860元即是当时单位支付给其向社保机构缴纳的应当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的部分。

  因为在1995年至2001年,历史现实情况是在东风公司内部像冯家群一样的劳务工与正式员工相比其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是非常难以处理的,其缴纳渠道不畅,这也是历史现实,故此答辩人采取了打包处理的方式,至于后面冯家群没有将该部分费用用来缴纳社会保险,而是挪作他用,则是劳动者个人的问题,而不应由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3、在答辩人发展历史上,像冯家群一样情况的劳务工不下于100人,在东风公司发展历史相同情况的则不下上万人,如果本案在改变劳动仲裁和一审的判决,则会造成成千上万人集体诉讼、申诉、上访,则将会使原本尘埃落定多年的盖子重新掀起,不可避免地引起局部社会秩序的动荡,则违背了社会主义国家司法的根本原则和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统一政治要求。

  二、 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和茅箭区人民法院

  的一审判决已对本案的仲裁时效作出了盖棺定论的结论。

  被答辩人又起诉至人民法院实属无理取闹、恶意缠诉。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无理诉请,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答辩人:

  XXXX2月12日

【劳动争议纠纷答辩状】相关文章:

劳动争议纠纷的民事答辩状10-07

劳动争议答辩状11-06

劳动纠纷答辩状03-18

劳动争议反诉答辩状10-05

劳动争议被告答辩状10-06

劳动争议单位答辩状10-06

劳动争议民事答辩状10-06

劳动争议上诉答辩状10-06

工伤劳动争议答辩状10-06

劳动纠纷民事答辩状09-03